近年来,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宠物运输需求催生宠物运输产业化,争议纠纷也随之产生。如果宠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甚至死亡,谁来担责?一起来看看北京三中院近日审理的这起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陈某通过某科技公司运营的顺风车平台下单顺风车,胡某驾驶x牌照车辆接单,陈某向平台支付运费198.1元。2023年4月20日,陈某与胡某通过微信沟通车辆是否可装下狗笼。4月23日,胡某驾驶车辆,将陈某的宠物狗由北京运送至河北,陈某未同行。
在运输过程中,胡某驾驶车辆被追尾,后备箱损坏,宠物狗跑丢。后陈某、胡某多次协商,但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胡某、某科技公司连带赔偿其损失,并要求判令某科技公司退还运费。案件审理中,某科技公司提交其合乘公约,其中顺风车乘客责任载明禁止“单独运送宠物”,顺风车车主责任载明“禁止出行时车主或车辆与注册信息不一致;若因车主在合乘前未尽核查义务,导致注册用户及/或注册车辆与实际合乘的人员及/或车辆不一致,则双方系脱离平台达成新的合乘关系,新合乘关系中,车主无法享受平台提供的任何服务和保障,应自行承担后果”。某科技公司称,x牌照的平台注册车主姓名为张某,胡某称张某系其配偶。
法院裁判
北京三中院生效判决认为:某科技公司经营的顺风车平台系提供信息交互的居间服务,并通过平台公约明文告知用户“禁止单独运送宠物”、出行时车主或车辆与注册信息应当一致等信息,但陈某、张某通过该平台达成合意形成订单后,将车辆实际驾驶人变更为胡某,并由胡某进行涉案犬只的运送,陈某、胡某系脱离平台达成了新的合乘关系,故陈某主张某科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陈某向平台支付的费用已向胡某结算,陈某要求某科技公司退还其已支付的运费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陈某与胡某成立运输合同关系,胡某应当履行承运人的义务,将涉案犬只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但运输过程中,胡某驾驶车辆被追尾、后备箱损坏后涉案犬只丢失,现胡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犬只丢失系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造成,故胡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作为托运人,对涉案犬只托运方式的选择上存在过失,对于其自身损失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对犬只价值的举证情况,双方订约、履约中的过错情况,对胡某应当赔偿陈某的损失数额予以酌定。
法官释法
实践中,通过公路运输方式托运宠物较为常见,在发生宠物丢失甚至死亡等意外情况时,协商无果后,托运人往往会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责任,在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金额等方面易产生争议
一、宠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或者死亡,谁来担责?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承运人承担的是严格责任,如果宠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死亡,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主张自己无过错而免责,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但如果托运人对宠物的丢失、死亡有过错的,托运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此时法院往往会综合考量托运人、承运人订约、履约中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
对此法官提示:作为托运人,应当根据宠物特点审慎选择承运人、托运方式、安置地点,完善运送条件;全面告知承运人所托运宠物的种类、价值、习性、年龄、健康情况、注意事项等信息,避免因告知不到位影响承运人对所托运宠物照料方式的注意程度;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检疫证明;与承运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托运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避免发生争议。
作为承运人,理性评估自身的运输能力以决定是否承运,向托运人提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运输方式、运输时间、安置地点等内容履行自身义务,严格履行自身作出的承诺;在运输前合理期间提醒托运人办理相关手续,在托运人未提供检疫证明时应当拒绝承运;根据托运宠物的具体情况调整运输环境,履行对托运宠物的看护照料义务以及对宠物生命安全的谨慎注意义务。
二、宠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或者死亡,损失如何确定?
一般来说,如果宠物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或者死亡,宠物本身的价值、寻找丢失宠物的费用、治疗费、营养费、火化费、相应运费应属于托运人的损失。而饲养宠物的费用属于日常成本支出,该费用的产生与运输过程中的事故没有因果关系,一般不属于托运人的损失。
其中,宠物本身的价值易引发争议。对此,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下列补救措施:一是协议补充确定;二是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通过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仍无法确定的,则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托运人买入或者卖出宠物的交易价格作为参考依据,故托运人应当注意保留好转账记录、收据等证据材料。
三、在宠物运输合同纠纷中,如果涉及平台,平台是否需要担责?
当平台以无车承运人的身份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此时平台与托运人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平台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承运人义务。
当平台以信息中介的身份为托运人、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提供服务时,平台并非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如平台禁止运送宠物或者禁止单独运送宠物,应当尽到相关审核、提示义务;如平台系专门的宠物托运平台,应优化平台代拟的运输合同条款,避免不合理减轻平台、承运人责任的条款,完善提示方式。在发生纠纷后,平台均应当及时向托运人披露承运人的相关信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二十五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二十六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第八百二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供稿:北京三中院民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