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关于机动车“礼让行人”该不该被取消的话题又重新被提了起来。
按说“礼让行人”是交通法规里的条款,容不得随意质疑的,毕竟制定法律的皆大才也,每年的会当然不是白开。
不过,实际上“礼让行人”并非制定者所想的那般谦恭礼让,斑马线前,司机百倍紧张拿不定是过还是等着让,而行人则不慌不忙,如果有几个人过那也是不紧不慢,各走各的,反正车得让人。
对于行人来说,这是法律赋予,有道德正义加持的权利,是法定的“弱势群体”,而对于机动车则相反,是法律上的约束,倘若与行人发生碰擦,有理没理都要担责任,谁让车辆有保险?现实中,机动车又成了“弱势群体”。而更重要的是礼让的规定其实大大降低了道路通行效率,众所周知的“绿波带”功能被那几道需要礼让的斑马线破坏的干干净净。
那么既然礼让行人在客观上存在的问题,为什么一定要将其写入法规呢?
其实除了最大程度保障行人的安全之外,又将其上升到了道德层面,体现了人的文明程度,所以在创建文明城市的标准中也毫不犹豫地将其纳入其中,作为考核一个城市人民的文明素质高低的一项内容。
对于司机而言,如果被电子警察拍了照就要面临扣三分,并且罚款100元的严肃处罚,而行人如何过斑马线却难以实行评判的标准,于是这便成了一种不公平,也让一些人随意横穿马路,有了“嚣张”的本钱。
所以理论上的规则十有八九会在现实中碰上钉子,用整个城市的交通秩序来满足某一项所谓衡量市民道德水准的举措显然并不合适。对于交通来说,应当分类对待,人车混合道路自然是车要礼让行人,但是主次干道上则应当采用信号灯控制的方式,按信号通行,既免去礼让的繁琐,提高车辆通告效率,又能充分保障行人的安全,何苦要用虚名为难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