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的人身合法权益应如何得到保护?
医师超说明用药、开展多机构执业的行为是否合法?
医师在紧急条件下救人致人损害的,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
作为医务工作者,你是否也有这样的烦恼和困惑?
别担心,新出台的《医师法》为你排忧解惑。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医师法》共计7章67条,其中明确规定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
《医师法》的颁布施行,为保护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是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为顺应时代的发展规律,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出发点,新颁布的《医师法》在将执业医师法的部分内容涵盖在内的同时,还规定了一些“新亮点”,这些新亮点同样引人关注,包括首次提出了医师的终身禁业、赋予医师诊疗自主权、提高医师准入门槛以及开放医师多机构执业等方面的内容。为了帮助我院广大医师学法、知法、用法,亦为了提升我院医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增强我院医师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促进我院医师队伍和谐、安全、稳定。现对《医师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以下梳理:
1.对医师的定义。
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医师法》第二条
2.医师的行医职责。
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医师法》第三条。
3.完善了医师薪酬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体现医师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的人事、薪酬、职称、奖励制度。《医师法》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定期开展健康检查。
--《医师法》第五十一条
4.对医师紧急救治的规定。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医师法》第二十七条
5.赋予医师诊疗自主权。
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医师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根据该条规定,医师可以基于循证医学证据,扩展性用药,对特殊疾病诊疗享有更多的诊疗自主权。
6.加强对医师的人身安全保护。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安全保卫措施,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及时主动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师执业安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
---《医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三款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提供职业安全和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医师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疾病、死亡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医师法》第五十条
7.关于加强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规定。
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医师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医师应当服从调遣。
--《医师法》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院内感染防控措施。
--《医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8.对防范“过度医疗”的规定。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医师法》第三十一条
(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五款
9.对“促进中西医结合”的规定。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三、四款
10.首次提出“终身禁业”。
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医师,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医师法》第五十八条
11.关于互联网医疗和远程会诊的规定。
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国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合作。
--《医师法》第三十条
(供稿:审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