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
孩子随女方生活。
男方要求探视孩子,
被女方以“孩子不知生父是谁,
现任丈夫视如己出”为由反对探视,
法院支持吗?
请看本期案例!

2015年,小帅与小美调解离婚,约定2岁的儿子小明由小美抚养并自愿承担抚养费。小美再婚后携小明组建新家庭。小帅定居外地,在小明出生及1岁时有过陪护与探望,离婚后就再未支付过抚养费且长期失联,2022年小帅要求探视被小美拒绝。
2025年,小帅遂诉至沅江市法院主张探望权,要求每周探视及寒暑假共同生活。
小美称小帅离婚后未履行抚养义务且未探视,构成遗弃;小明现随其再婚家庭生活,视继父为生父,不知道小帅存在,强制接触将造成心理冲击。
小帅则称离婚后一直无法联系上小美,只能通过联系小美的家人了解孩子的情况,并表示过曾多次要求探视,但被小美拒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双方离婚后,小帅作为不直接抚养婚生子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小明的权利,小美有协助的义务。小美所述其现任丈夫视小明为己出,小明一直视继父为亲生父亲,现家庭融洽,小明生活美满,也是法院所期待看到的结果。小美担心小帅的探望会破坏这种关系,虽情感上可以理解,但小美应明白父母子女的亲缘关系是不可人为阻断的,不让儿子知晓亲生父亲的做法并不必然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发展。随着孩子的成长,知晓真相后可能会对自己的父母产生误解,反而不利于未成年人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
小美所述关于小帅未支付抚养费问题,因离婚时明确约定抚养费由小美承担,故不构成遗弃,亦非中止探望权事由。法院认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有赖于父母双方基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共识,相互配合,相互尊重,努力减少因大人分歧给孩子造成的伤害。
从孩子未来的教育、生活等方面出发,多一份爱多一份保障,现小帅明确表示要求探视的意愿,且无法定阻止事由,法院综合小明生活环境、学习情况,考虑到其对生父小帅仍为陌生,需给予其一定接受时间,对其要求探视的主张予以支持,对小帅要求长时间将小明带离居住地进行探视的方式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小帅自2025年7月起于每月的第一个周日在小明居住地(或双方协商的其他地点)探望一次,小美应予配合。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案件已生效。

探望权不仅仅是一项权利,更是一项责任。探望权的行使应充分考虑孩子的年龄、生活环境、心理状态等。探视子女,不是简单的相见,更是心灵的沟通和情感的交流。
当法院以裁判的方式确定探望权如何行使时,会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以子女本位为出发点进行裁判,兼顾有利于探望权行使的便利性,确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何时、何地、通过何种方式探望子女。在行使探望权的过程中,双方都应遵守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尊重孩子的意愿和感受,让孩子在充满爱的环境中茁壮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来源:沅江市人民法院
作者:戴明杰、刘旭东
编辑:以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