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婆过世,儿媳妇能分得他们留下来的家产么?这四类情况下,能

2021年10月09日18:43:05 情感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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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夫妻二人,一个人先走,关于家庭财产如何分配,已经是一件比较麻烦的事儿。更甚的,有时候还会牵扯到一方父母的家产分割问题。

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似乎总是一种带有点“特殊”意味的家庭关系。

  • 公婆说了,你当儿媳的,必须要伺候我们;岳父母说了,我们把女儿交给你,你必须得为我们尽孝。而法律却规定儿媳、女婿没有对公婆、岳父母的赡养义务……
  • 儿媳、女婿说了,赡养的时候说咱们是一家人,等到分家的时候却被你们“防着”,把我们当成“外人”……

虽然不能将家产分配与赡养直接挂上等号,虽然这些类似“对立”的情况并非普适,但大量存在;我们也无须去争论什么“儿媳、女婿应不应该去分对方父母家产”,这种问题不是在打嘴仗,大家看看身边有没有类似的案例就知道了:有绝对答案么?

该不该分,是一个因人而异、因家庭情况而言的话题。

但是,能不能分,则是有一定规则、有一定说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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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能分得的四类情况

儿媳、女婿从法律角度,属于同一种关系:子女配偶。这里我们用这个词来笼统涵盖。

我们知道,人过世之后,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成为遗产,要发生继承。有三种方式:

  • 法定继承。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都没有的,遗产充公。
  • 遗嘱继承。若去世人生前留有合法有效遗嘱,则按照遗嘱执行,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或接受遗赠)。
  • 遗赠扶养协议。若去世人生前与他人(须为非法定继承人,可以是社会组织)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则遗产由签署并履行协议的受遗赠人分得。

这三种方式,优先级依次增强。

所以,若从法定继承角度,子女配偶并不属于继承人范围。那么,好像子女配偶能分得公婆、岳父母家产,只有通过后两种方式?

不是。

而且现实一点讲,父母用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把家产留给子女配偶,反而是更少见的情况。

哪些情况下,子女配偶能够分得公婆、岳父母的家产?

概况一下,主要有四种情况:

1.子女法定继承了自己父母的家产。

这种情况有三个条件:

  • 子女未丧失继承权、或未书面放弃父母遗产继承权(下同,不再提及)。
  • 子女父母(或一方)先于子女过世。
  • 法定继承。即子女的父母在去世前,并未留下遗嘱指定他人、指定由子女个人继承,或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在以上三个条件下,子女法定继承了父母遗产,法定继承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子女配偶并非是直接通过“继承”分得了公婆、岳父母的家产,而是子女继承,继承之后所得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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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罗列一下法律规定。依据《民法典》:

关于“丧失继承权”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关于“放弃继承权”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上述条款(四)中的“除外”,指的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子女一方的情况。

2.子女配偶代替去世子女,为公婆、岳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依然要满足三个条件:

  • 法定继承情况下。
  • 子女先于父母过世。
  • 子女配偶为子女的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从法理精神角度,是充分鼓励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子女配偶将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法定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注意一下:这类情况,实际上发生的是两种继承——子女先于其父母过世,法定继承情况下,父母有了子女遗产的继承权,即父母能分子女家的财产;子女配偶代替尽孝后,能分得子女父母的遗产,这其中,包括了子女父母先继承的子女家的财产。

这也是为什么有时候去世子女的兄弟姐妹,能够合法分割子女家产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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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转继承”,子女配偶分得公婆、岳父母的家产。

同样,满足三个条件:

  • 法定继承情况下。
  • 子女父母(或一方)先过世。
  • 子女在尚未办理继承手续时过世了,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指定他人继承。

法律依据是: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这类情况的继承关系是:

  • 子女父母过世后,子女有了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权。
  • 虽然没有分割(即办理继承手续),但是这个继承权一直存在。当子女过世的时候,继承权继续流转,转给子女的继承人——其中,法定继承情况下,包括了子女配偶。继承权的流转,是无限的、没有轮次限制的。

这也是为什么一直强调发生继承之后抓紧办理的原因之一——否则,能分产的人越来越多,能分产的人越来越远,子子孙孙,无穷无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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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婆、岳父母生前指定把家产留给子女配偶。

前面提到,这是一种相对较为少见的情况,但并不代表不存在。

这里老人生前指定的两种方式,我们归为一类来说明:

  • 老人生前订立合法有效遗嘱,把家产遗赠给子女配偶。
  • 或老人生前与子女配偶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则家产由子女配偶分得。

这里稍微多提及一句:

有些声音对“公婆与儿媳、岳父母与女婿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有效性”产生质疑,认为不能签,即便签了也无效——因为子女与子女配偶本就是一家人,属于一个整体。还有观点是稍微放宽了一下条件:子女在,父母就不能跟子女配偶签;除非子女过世了、子女离婚了才行。

这类声音、观点没有任何司法解释,也没有任何依据。

法律充分尊重遗赠人的真实自我意愿,即遵从“自治原则”——老人说了,我儿子不管我,就儿媳妇尽心尽力伺候我,凭什么不让我跟儿媳妇签遗赠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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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四类情况简单小结一下:

  • 法定继承情况下,子女继承了父母遗产。
  • 法定继承情况下,子女先于父母过世,子女配偶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 法定继承情况下,子女后于父母过世,尚未办理继承手续时过世。
  • 通过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将家产遗赠给子女配偶。

【3】结语

这里,仅从法的角度,介绍一下“能不能”分得情况。

人,对待财产、家庭关系的观念、态度不一;有些人甚至嘴上说的冠冕堂皇、站在道德制高点上,可实际行动却完全是另一回事。

为什么有些人订了遗嘱,把财产只留给子女个人,不作为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

为什么有的家庭只强调子女、子女配偶的义务,却忘记了他们还有应得的权利?

为什么有些家庭总把儿、女区分开来,甚至把儿媳妇、女婿也划分成两类人?

为什么……

为什么的情况还少么?

所以,这里不会从家庭关系、道德伦理的角度来介绍这个话题,那是“该不该”的问题。至于“该不该”,需要家庭自己去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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