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张和小玲在家乡办了酒席,大张父母向小玲家支付彩礼数万元,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一起生活,不久喜得千金。孩子6岁时,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大张要求小玲返还彩礼。同居多年生娃,分手时彩礼还需要返还吗?
——大张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法律不会支持。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上述规定是针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则性规定。实务中是否返还彩礼、返还多少,应结合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子女生育情况、给付彩礼的数额、财产的使用情况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认定。小玲与大张两人共同生活6 年之久,且育有一女,构建了长期稳定的家庭关系,以未办证为由要求小玲返还彩礼有失公允。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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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738/长春FM91.6
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播出时间:周一至周日
7:37、12:57、17:27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审核:怀楠
监制:王林 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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