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收到讀者的求助,事情是這樣的:
這個小夥伴在幾年前買了一份重疾險,最近翻到自己幾年前的體檢報告,才想起來有個小毛病沒有做告知,正常操作是向保險公司進行補充告知。
但是保險公司的客服給的回答就十分的迷,就是不正面答覆是否影響保單的有效性,是否能繼續承保。
只是讓這個讀者自己決定要不要繼續交費,為啥保險公司會是這個態度呢?
其實想想也很簡單,因為保單生效已經超兩年,按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的相關規定,不論沒如實告知的內容是否影響承保,保險公司都無法對這份保單進行拒保並解除合同了。
所以,才會給出這麼模糊的回復。
沒有做好健康告知,在購買保險才發現,估計還是有不少的夥伴有這個情況。
為了保證保單的有效性,避免理賠糾紛,最好還是要聯繫保險公司進行補充告知,來彌補忘告、漏告等情況。
01
那麼該怎樣進行補充告知呢?
補充健康告知一般分為猶豫期內和猶豫期外。
在猶豫期內的話,就算未通過告知,被要求退保,也是可以拿回全部保費的。
但是如果是在猶豫期外的話,只能退回現金價值。
02
進行補充告知之後,我們的保險還能保嗎?
會有標體承保、加費承保、除外承保、拒保這幾種。
只要健康問題不嚴重的話,還是有機會標體承保的。
如果出現比較嚴重的病症時,則很大的幾率會出現拒保。
值得一提的是,保單如果生效還不滿兩年的,保險公司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但保單已生效滿兩年,那麼保險公司是不能要求退保的。
因為「兩年不可抗辯條款」,所以好多朋友以為只要過了兩年,出險了保險公司總要賠的。
這是真的嗎?那如果保單超過了兩年再補充告知,是否無論什麼疾病,保險公司都不能拒保必須要賠?
並非如此。我們來看《保險法》對「兩年不可抗辯條款」的規定:
如果因自己的過失未如實告知,後面出險是跟未告知的疾病相關的,保險公司是不承擔責任的。
總而言之,沒有遵循最大誠信原則和如實告知義務,兩年不可抗辯條款未必適用。
在八哥這裡投保,我們向來的建議都是投保人要嚴格核對所投險種的健康告知要求,一旦不符合,要麼告知後等待核保結果,要麼主動放棄投保,切不可隱瞞病史投保。
在健康告知里,也需要仔細看完,確認沒問題,再點「我確認無以上問題」,或者其他類似的選項。
如果因過失造成的未告知,那在了解後,應該通知保險公司進行補充告知。避免影響理賠,花了冤枉錢,
這裡也希望大家能更重視健康,平時改變不良生活習慣,戒煙戒酒,多運動保持一個好的身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