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晚六旬男子駕駛電動自行車
搭載妻子沿路面指向行駛,
撞上路面的路沿石,
導致一人十級傷殘、一人牙齒掉落。
這場車禍誰來賠償?
近日,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
一起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事故發生路段以及涉案路沿石
2023年5月16日20時許,年過六旬的王大爺(化名)駕駛電動二輪自行車搭乘其妻陳大媽(化名)行駛至某路相交路口,因天色昏暗,與大道西側路基石相撞,造成車輛受損、王大爺與陳大媽不同程度受傷的交通事故,導致陳大媽外傷性牙脫位、牙缺失等損傷,王大爺所受損傷後經司法鑒定,評定為構成十級傷殘。
老兩口報警求助,經交警部門到場了解後得知,該路段項目有數個工程公司進行施工,事發前曾有多個同村村民因相同原因避讓或剮蹭路基石發生交通事故。事發後,交警部門組織多次調解,均無法達成賠償協議。老兩口因本次事故導致受傷嚴重,又無法取得賠償,將各施工單位全部起訴至法院。
為查明本案事實和責任主體,經辦案法官前往指揮部和事故現場調查取證,確定本案事故發生路段屬於某軌道交通某線工程項目,事故發生路段系某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設範圍。
該案爭議焦點集中於責任主體認定與賠償比例劃分。一是施工單位過錯明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58條規定,施工方對施工區域負有安全管理義務。本案中,事故發生路段的施工單位系被告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導致原有的路沿石凸出路面,妨礙了車輛正常行駛,且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和防護設施,構成侵權,法院酌情認定被告湖南省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擔80%的賠償責任。二是騎行者未盡注意義務且違規搭載。根據《湖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只能搭載一名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原告王大爺夜間騎行違規搭載成年人,未充分觀察路面情況,遇障礙物時處置不當,存在一定過失,法院酌情認定原告王大爺自負20%的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某工程有限公司賠償原告王大爺七萬餘元,賠償原告陳大媽四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雙方服判息訴。案件生效後,承辦法官向道路管理單位提出建議,事故發生路段障礙物及時得到清理,清除了隱患,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道路隱患不除,管理責任難逃。道路的日常維護關係著群眾的出行安全。相關管理單位應盡到管理職責,加強對道路的巡查,及時檢修、養護道路。此外,騎行者夜間出行需提高警惕,行車上路時應遵守交通規則,遵守「一盔一帶」安全守護行動的要求,時刻保持謹慎駕駛。同時,呼籲廣大群眾發現道路存在影響出行的隱患,可積極向政府部門或有關單位反饋,及時清除,守護安全!
來源:湖南高院微信公眾號
作者:周江婷
編輯: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