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網約車作為新型生活方式逐漸走進人們的生活,成為人們出行的主要選擇之一。為了保障司乘人員安全、維護交通秩序,國家相關部門出台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從事網約車經營車輛要有營運證,司機也要持有網約車駕駛員證,「車證」「人證」齊全才可以從事載客運營。但個別司機無視規定,在未取得相關證件情況下便開始運營,不僅違反了網約車相關的法律法規,還給道路安全埋下安全隱患。出了交通事故,還得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買單」。
基本案情
劉某為從事網約車工作,與某汽車租賃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向該公司租賃已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新能源汽車一輛,租期7個月,租金為4500元/月。合同中載明,劉某需自行確保符合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並取得從業資格證。
在申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期間,劉某心想車輛閑著也是閑著,為早日賺錢回本,劉某決定「無證上崗」開始載客運營。
2022年4月,劉某在運營過程中被一貨車追尾碰撞。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無責,貨車全責。事故後,劉某承租的車輛進廠維修,無法運營數月。
本想著早點營運賺錢,沒想到反而出了事故幾個月不能開工,劉某越想越氣憤,遂將貨車所屬公司、貨車司機、保險公司一起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其車輛維修期間的各項停運損失4萬餘元。

裁判結果
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關於停運損失的全部訴訟請求。
劉某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 董廣緒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道路交通事故而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但是,依照《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需符合「取得相應准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計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等條件,並經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核查並考核後,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未取得該證件,擅自從事或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劉某未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屬於非法從事旅客運輸經營性活動,是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其主張停運損失,缺乏理據,應不予支持。

網約車運營關乎公眾出行安全,需進行必要的監管。為此,交通運輸部等部門出台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網約車必須同時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才能合法合規上路運營。然而,不乏有像劉某一樣的人,沒有取得相關證件就迫不及待地上路運營。箇中原因千差萬別,有的是心疼租金,有的是著急賺錢,有的是根本不符合取得證件的條件。殊不知,該行為不僅面臨被處罰的風險,而且一旦遭遇交通事故,需自行承擔停運損失,同時亦存在保險公司以非法營運為由拒賠等風險。
法官提醒,從事網約車服務涉及到乘客及道路運行各方的生命財產安全,網約車司機、平台及運營商均要嚴格遵守准入規定、堅持誠信經營,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管、堵塞管理漏洞,共同構建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守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第三項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2022修正)
第十四條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准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服務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台公司申請,按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核查並按規定考核後,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按照以下規定分別予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對網約車平台公司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對當事人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分別按照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予以罰款。
來源: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通訊員:董廣緒
編輯: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