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事新聞網欄目副主任張添強 通訊員大律)
考慮到大山對父母盡到主要贍養義務,法院認為大山應當多繼承相應財產。 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大山繼承父母房子十分之九份額,小山繼承父母房子十分之一份額。
事由:王貴(化名)是一位80多歲的老人,他有兩個兒子,大兒子叫大山(化名),二兒子叫小山(化名)。王貴與老伴跟大兒子一起生活,由大兒子一家三口照顧,二兒子逢年過節也來看望父母。
王貴與老伴有一套產權房,王貴想,自己和老伴百年之後,二個兒子肯定會為房子的事發生糾紛,一旦鬧到法庭,影響團結。與老伴商量後決定,房子留給大兒子,再給二兒子一些補償。
王貴把自己的想法告訴了大山,大山說,父母把自己養大,孝敬父母是兒子應當做的,不管房子給自己,還是將來兩個兒子平分,自己都沒意見。小山得知父親的想法後,也表示同意。
王貴便寫下《關於房屋居住情況》,意思是自己和老伴跟大兒子一家三口一起生活,由大兒子照顧,自己住院也是大兒子一家三口陪護,決定將房子轉讓給大兒子,房證辦理到大山的女兒名下。為了公平起見,王貴給二兒子小山10萬元補償。二兒子也寫了書面的意見,表示同意父親的意見。
王貴和老伴先後去逝,大山持父親寫的《關於房屋居住情況》找弟弟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二兒子小山認為,父親寫的《關於房屋居住情況》不是遺囑,因為父親的意思是將房產「轉讓」給哥哥大山,不符合遺囑的法定形式,應當是無效遺囑。
無奈之下,大山委託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將小山起訴到甘井子區人民法院,要求繼承父母留下的房子。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王貴老人生前寫的《關於房屋居住情況》,雖未體現遺囑字樣,但內容上看是將自己的房子留給大兒子了,考慮到王貴老人當時88歲,其書寫《關於房屋居住情況》時不可能達到專業法律水準,不應當過於苛刻要求嚴格按法律規定書寫。由於《關於房屋居住情況》是王貴老人親筆書寫和簽名,儘管老伴也簽名,但對於老伴來說,卻是一份代書遺囑,沒有兩個無利害關係人作為見證人,對老伴來說,是一份無效的代書遺囑。也就是說,房子的一半是王貴老伴的遺產,大兒子大山只能繼承王貴老人的份額,對於母親的一半份額,自己與弟弟小山每人繼承一半。
全國普法為民好榜樣、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說,自然人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像王貴老人的情況,如果是立遺囑,在自己書寫完之後,應當由老伴自筆抄寫一份,而不是讓老伴在自己書寫的內容上簽名確認。《民法典》第1134-1136條規定,目前最常見的是公民可以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和列印遺囑。其中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