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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隔14年,中國迎來新修的反壟斷法。反壟斷法有「經濟憲法」之稱,在「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的背景下,據為解決實踐中出現的規定較為原則、對部分壟斷行為處罰力度不夠、回應數字經濟等問題,反壟斷法迎來首次修訂。
此次反壟斷修法有何看點?如何強化平台經濟反壟斷規則?新法又對企業合規提出怎樣的新要求?南都記者採訪多位長期關注反壟斷領域以及參與修法的核心專家,逐一盤點。
實踐
回應數字經濟是關鍵
反壟斷法修訂,醞釀已久。梳理官方消息的時間線,2018年9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立法計劃,將反壟斷法修訂列入二類立法項目。2019年,負責統一反壟斷執法工作的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開始啟動修訂工作,於2020年1月公布修訂草案送審稿面向社會徵求意見。2021年10月19日,反壟斷法修正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2022年6月21日至24日,反壟斷法修正草案迎來二次審議。
多位反壟斷專家告訴南都記者,關於修法的討論,早在2018年三家反壟斷執法機構還未整合前就開始了。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和原國家工商總局曾分別或共同開展過修法的委託課題研究,來來回回進行多次討論。
王曉曄告訴南都記者,自2008年開始實施,中國反壟斷法走過十餘年。經過這麼長的執法實踐,自然會認識到法律存在的問題。當前,全球正掀起數字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潮流。受此影響,中國反壟斷法修訂也需要思考如何回應數字經濟挑戰,對相關的反壟斷規則進行明晰和調整。
反壟斷法修訂或許是必然,但草案二審即通過讓不少專家直言「沒想到」。根據《立法法》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一般應當經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再交付表決。但是各方面意見比較一致的,可以經兩次審議即交付表決;調整事項較為單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見比較一致時,也可經一次審議就通過。
從公開信息看,反壟斷法修正草案二審通過,在三天前已有跡可循。6月21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會上,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反壟斷法修正草案已比較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6月24日早上,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修改反壟斷法的決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至此,反壟斷法修正草案敲定了最終版本。
亮點
探索規制「演算法共謀」
在中國反壟斷法實施的十餘年期間,互聯網行業蓬勃發展,新業態新模式層出不窮,數字經濟已然成為經濟增長的新動能。但與此同時,平台「二選一」、「獵殺式併購」、低價傾銷等競爭失序問題也逐漸顯現,對相關領域的競爭和消費者福利產生了重大影響。
2020年底,中央釋放明確信號——「強化反壟斷,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緊接著,平台經濟反壟斷執法首度破冰,之後市場監管總局又接連釋出多起極具標杆意義的平台「二選一」案件,為行業敲響了警鐘。反壟斷法修法如何回應數字經濟帶來的反壟斷挑戰,更是持續受到各界關注。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楊合慶此前介紹,這次修法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的決策部署,根據平台經濟領域競爭方式和特點,進一步明確了反壟斷相關制度在平台經濟領域中的適用規則。
可以看到,新修反壟斷法在總則部分新增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演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台規則等從事本法禁止的壟斷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章節也規定了專門條款: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演算法、技術以及平台規則等從事前款規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鄧志松告訴南都記者,積極通過立法和執法來回應平台經濟反壟斷問題,已成為包括中國、美國、歐盟等主要司法轄區在內的全球共識。事實上,平台經濟所觸及的壟斷問題非常廣泛,既有常見的「二選一」「自我優待」「大數據殺熟」等典型的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行為,也可能涉及「演算法合謀」「最惠國條款」「扼殺式併購」等與壟斷協議、經營者集中相關的壟斷行為。故在總則部分對平台經濟予以總括性的規定,關注平台經營者可能涉及的各種壟斷行為,能夠起到提綱挈領的作用。
不僅如此,鄧志松認為,平台經濟的問題更多的是以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形式出現。同時,平台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所產生的排除、限制競爭的影響,通常也是最典型、最廣泛的,故有必要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一章中對其加以重申。
值得一提的是,浙江理工大學法政學院院長、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諮詢組成員王健為南都記者特別指出以上兩條微妙的立法表述調整。比如反壟斷法一審稿的總則部分表述為「經營者不得濫用數據和演算法……」,最新立法表述將「濫用」一詞調整為「利用」。「『濫用』帶有貶義意味,在對行為違法性作出具體判斷之前,這麼表述有預判之嫌;而立法用語應該要客觀描述,改為『利用』更合適。」
另一處表述的調整則是刪去了一句話。此前一審稿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利用數據……,對其他經營者進行不合理限制的,屬於前款規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最新立法表述,將「對其他經營者進行不合理限制的」一句刪去。
在王健看來,原先的表述可能會讓人誤解平台企業的濫用行為是獨立的濫用行為,但實際上平台濫用行為的本質沒有發生改變,只是實施濫用行為的工具變多了,如數據和演算法、技術、平台規則等等;而且不合理限制只是平台企業濫用行為的一種表現形式,不能成為平台企業濫用行為的全部。因此,刪去這一表述使得立法表達更為精準。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劉繼峰提到,從全球範圍來看,中國的數字經濟反壟斷治理走在世界前列。三大壟斷類型中,最新立法已經對平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和經營者集中問題有所回應,目前還遺留壟斷協議一塊,尤其是如何規制「演算法共謀」這樣的全球性難題,仍需進一步探索。
規範
單設數字經濟專章或破壞立法和諧性
南都記者採訪獲悉,學界普遍贊同通過修法回應數字經濟反壟斷問題,在最早的修法版本里,曾寫入「數字經濟」四個字,後來又反覆修改。關於具體怎麼修,各方觀點不一。
比如有學者建議「另闢篇章」——在當前反壟斷法框架下單設專章,還有「激進派」提出,效仿歐美出台一部數字經濟反壟斷的專門法律。但更多專家認為,現行的反壟斷法框架足以回應數字經濟挑戰。
從最終成文來看,設立數字經濟反壟斷專章的建議並未被立法者採納。一個重要的原因在於,設立專章會導致法律的交叉重複,存在邏輯問題。
王先林告訴南都記者,設立專章確實沒有必要,也不可行。目前立法涉及數字經濟方面的規定已經有所體現,但相對比較原則、籠統。反壟斷法本身只能確定一些大的原則框架,有些具體問題需要今後通過相關的反壟斷規章或者指南等細化性的規則去解決,以增強法律規制的效果和可操作性。
王健也持類似意見。他認為,設立專章會破壞整個反壟斷立法體系的完整性與和諧性,也沒有設置專章的先例。而且反壟斷法總則中的統攝性條款,實際涵蓋了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和經營者集中等情形。
至於要不要專門立法,王健認為我國平台企業在發展基礎、規模力量、市場環境以及行為表現形式等諸多方面都與歐美不同,「照搬照抄」歐美的治理經驗並不現實,「還是得走一走、穩一穩、看一看。」
王勇是清華大學經濟學研究所副所長。和上述受訪法學學者一樣,經濟學出身的他同樣認為目前的立法布局很合適,「如果進行專門立法,意味著對平台經濟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約束性。」
王勇特彆強調,數字經濟是相對於農業經濟、工業經濟的一種經濟形態,在數字經濟的形態中,最為重要的組織形式是平台企業。目前中國還是把自己看成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不論是從地緣政治以及全球數字競爭的角度來看,都應不斷深化對於平台經濟和資本的認知,重視平台經濟對於產業鏈的重要連接作用。
因此王勇認為,反壟斷法既要推動平台經濟的不斷規範,也要強調健康發展。在立法確定平台經濟的行為底線和基本遊戲規則後,接下來就要進入常態化監管。
罰款
併購未申報罰款漲十倍
平台經濟反壟斷的適用規則,不僅在總則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章節有專門條款,關於經營者集中的部分條款中亦有體現,並回應了「處罰額度偏低」「扼殺式併購」等突出問題。
南都記者注意到,早前因為處罰力度低,執法機構未明確VIE架構企業是否應納入反壟斷審查範圍,以及企業合規意識薄弱等因素,互聯網行業出現了大量「應報未報」的案件。
對於最初的立法者而言,當前平台經濟蓬勃發展情形在意料之外。為解決這一問題,新修反壟斷法大幅提升了處罰力度,此類「應報未報」案件頂格罰款額度將從50萬元調整為500萬元人民幣;如果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則可處以上一年度銷售額10%以下的罰款。
鄧志松告訴南都記者,「這意味著,平台企業因未依法申報而繳納的罰款或將從此前『九牛一毛』的50萬元提升至少10倍。」
6月8日,國家反壟斷局編製的《中國反壟斷執法年度報告(2021)》正式發布。其中披露,2021年執法機構「深入核查平台企業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案件線索千餘條,立案調查近200件,對98件未依法申報案件作出處罰並向社會公開。」由此可見,還有過半立案調查的案件未公開披露處理結果。在反壟斷修法通過後,這些案件將適用新法還是舊法,也是市場較為關注的問題。
王先林告訴南都記者,無論是制定的法律還是修改的法律,原則上都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立法法》第93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依此原則,對於修正案生效前發生的案件,應當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執行。
中國政法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戴龍分析認為,企業達到申報標準但未申報,這本身是一種違法在先行為,而反壟斷法里沒有所謂「超過訴訟時效期限就不追究」的規定,所以只要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狀態和影響還在,或者說已經造成了排除現實競爭的效果,那麼反壟斷執法機構則有權進行調查。
在他看來,雖然有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但在法律選擇上,一般是新法優於老法。因此對於以前違法實施未申報的集中案件,有可能會按照新標準從重處罰。
鄧志松也注意到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特殊性。他表示,不同於一般行為,一項併購不因交易交割完成而終止,其併購後的狀態一直存續,因此違法集中行為可能視為持續進行。「一方面,無論交易是否已完成多時,執法機構都可以隨時進行追責;另一方面,無論何時進行調查,違法集中的行為都處於現在進行時。因此,對於調查時應適用新法或舊法,存在一定模糊性。」
申報
反壟斷執法機構可要求經營者申報
根據現行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如果未達到申報門檻,企業要不要申報?此次修法予以回應——如果有證據證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要求經營者申報。
多位專家告訴南都記者,這是為了回應平台經濟領域的併購集中問題。按照現行規章制度,經營者集中強制申報標準是以營業額為準,這就導致部分交易可能逃脫反壟斷審查。
鄧志松向南都記者舉例,某些企業依靠補貼搶佔市場,形成兩家獨大、瓜分市場的競爭格局。這兩家企業之間如果進行合併,極可能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但是二者皆因「補貼大戰」而長期沒有營業額,或雖有營業額,但是遠達不到申報標準。
因此,此番修法新增規定有助於填補執法空白,並且讓反壟斷執法機構能夠更加靈活、從容地面對未來變化。
在王健看來,相比直接發起調查,這一改動可起到緩衝的作用,實際上給企業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對此,鄧志松也持肯定的態度——「這使未達到申報標準的企業對於自身是否需要申報而更具有預期性,也減少了企業因自身判斷失誤導致直接吃罰單的情況。」
南都記者注意到,2008年出台的《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已列入市場監管總局今年的立法計劃中。考慮到過去14年中國經濟發展水平、通貨膨脹等因素,新修的反壟斷法通過後,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將作何改變,也備受關注。
多位專家猜測,此次調整可能會提高當前4億營業額的申報標準,或者按照國外司法轄區的做法增加「交易額」等新指標,也有可能會明確大型企業或特定行業的特殊申報標準,甚至授權反壟斷執法機構定期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