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新規將開始實施,與每個人息息相關。今天和大家專門說說如果被狗咬了,該由誰承擔責任。
養狗的朋友注意了,現在養狗的人不少,狗主要每天都要出去遛狗,如果有人故意逗狗,結果被狗咬傷,狗主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根據民法典第1245條規定,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也就是說,狗主動咬人,需要承擔責任,但是被故意逗而咬人,或者被襲擊而咬人,那麼可以不擔責或少擔責。
接著在第1246條中有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這一條較前一條主要區別在於是否對狗採取安全措施 ,如果沒有採取安全措施,那麼就算是被咬人故意造成的,也需要承擔責任,只是說可以減責,但無法免責。所以養狗、遛狗,一定要做好安全措施,比如給狗打疫苗、遛狗一定要拴繩子等。
另外,根據第1247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 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法律法規明令不能養的狗,比如藏獒、牛頭梗這類犬種,如果咬傷了人,不管是不是被咬人故意造成的,狗主人都要擔責。
那麼對於流浪狗咬人該由誰擔責呢?
根據第1249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以養狗不要隨便遺棄使之變成流浪狗,也要做好管理,避免出現狗狗逃逸變流浪狗,因為就算放棄了所有權,但流浪狗對公眾安全造成了威脅,傷人就需要由原主人擔責。而逃逸的狗狗只是失去了管理權,所有權沒有變化,狗傷人依然需要擔責。
當然,流浪狗也適用於第1245條規定,如果是被傷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可以減輕責任。
如果找不到流浪狗的原主人,那麼就無法明確擔責人。但根據第1198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浪流狗找不到狗主人,但是咬人發生在以上的公共場所,可以要求該場所的管理人承擔相應責任。
所以,對於遛狗的需要做好三件事:
第一,是要做好安全措施,給狗打疫苗,遛狗拴繩;
第二,不要隨意遺棄自家的狗;
第三,不要出現自家狗逃逸情況。
對於路人來說,那就是不要故意去逗狗,更不要無故去傷害別人家的狗,否則被咬後狗主人是可以不擔責的,或者少擔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