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汝州歷經一個月抽干近30萬方湖水圍捕「怪魚」鱷雀鱔,引發3000多萬網友圍觀。隨後,北京、廣東、湖南、山東、雲南等多地也發現有鱷雀鱔出沒於小區景觀水系、野外自然水體等場合,甚至還發生了鱷雀鱔傷人的驚悚事件。自此,「鱷雀鱔」「外來物種」迅即成為網路熱詞,外來物種入侵(生物入侵)也從冷門科學術語一躍成為廣受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問題。
鱷雀鱔,圖源網路
據《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規定,外來物種成為外來入侵物種,需符合兩個條件:一是外來物種進入一個地區後在可預見的將來能長期生存形成種群;二是會對傳入地區的生態環境、農林牧漁產業發展乃至人體健康造成威脅或者危害。例如小麥、土豆、胡蘿蔔、玉米等都是外來物種,但並非外來入侵物種。相反,鱷雀鱔、福壽螺、美國白蛾、紅火蟻、非洲大蝸牛、巴西紅耳龜、水葫蘆、松材線蟲、加拿大一枝黃花等,即為外來入侵物種。
一枝黃花,圖源網路
生態學家斯托爾格林認為,外來物種入侵是21世紀最大的環境威脅,更甚於全球氣候變暖的危害。事實上,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因外來物種入侵造成了重大損失。美國每年因外來物種入侵遭受經濟損失1500億美元,印度達1300億美元,南非達800億美元。目前,我國已發現660多種外來入侵物種,其中71種對自然生態系統已造成危害,219種已入侵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據統計,外來物種入侵每年造成中國經濟損失1198.76億元,其中,僅松材線蟲、美國白蛾等就造成年均林業損失110億元,佔全國林業有害生物造成損失的10%。
為防範外來物種入侵,我國制定了《生物安全法》《野生動物保護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引進陸生野生動物外來物種種類及數量審批管理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突發林業有害生物事件處置辦法》《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還發布了4批《中國自然生態系統外來入侵物種名單》,制定了《國家重點管理外來入侵物種名錄》。可以說,迄今為止,我國已建成防範外來物種入侵的法律和政策體系。
我國《生物安全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構成違法的,除了要限期捕回、找回該外來物種外,還要被處1-5萬元的罰款;《野生動物保護法》不僅規定了野生動物物種境外引進的審批制度,禁止為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提供廣告和交易服務,而且對放生行為做出了具體規定,要求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否則須承擔法律責任;《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更是對外來入侵物種的源頭預防、監測預警、防控治理等做出了較為全面的規定。特別是《刑法》還規定了非法引進、丟棄、釋放外來入侵物種罪,情節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異寵」,圖源網路
然而,現實生活中,鱷雀鱔、巴西龜、倉鼠、蜥蜴等「異寵」的網上交易卻未能得到有效遏止,主要原因在於現行立法對交易環節尤其是網上交易的規制不足。《生物安全法》規定:「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卻未規定禁止非法銷售、購買無合法來源證明、不具有檢驗檢疫證書的外來物種。《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也存在同樣問題。其次對交易環節的執法監督特別是網上交易執法不力,認識、目錄、設備、技術、協同等跟不上節奏,如農業農村部至今還未制定正式的外來入侵物種名單。此外網上交易隱蔽快捷,客觀上執法具有相當難度。
為此,我國應對外來物種入侵的法律體系還需加固完善,建議按照源頭嚴防、過程嚴管、後果嚴懲的原則,儘快修改《野生動物保護法》《生物安全法》《刑法》《電子商務法》《郵政法》《快遞暫行條例》《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交易環節的規範和約束,明確規定禁止非法銷售、購買外來入侵物種等。此外,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儘快出台非法引進、丟棄、釋放外來入侵物種罪的司法解釋;農業農村部按照《生物安全法》的要求,在現有名錄的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新的外來入侵物種名錄。
對於廣大公眾而言,應當樹立生物安全意識,不要隨意買賣野生動物,特別是要自覺抵制電商平台的「異寵」非法交易。同時不亂丟棄作為寵物的外來物種,不濫施愛心隨意放生外來動物,以免好心卻辦了壞事,惹禍上身。
作者 | 楊朝霞(北京林業大學生態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導,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研究院研究員)
(原文刊載於《上海法治報》2022年10月14日B7版「學者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