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中國,直接管理百姓的州縣一級政府在王朝國家的治理體系中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在清朝的一千四百餘州縣內,州縣官員以何種程序選任,地方政府的行政運作與基層治理如何展開,其間官、紳、民以何種方式互動,下層民眾之生活又是何種狀態,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劉錚雲教授之新著《檔案中的歷史:清代的政治與社會》,對這些國史上的重要問題,均有深入之探討。
該書分為「檔案中的清代政治」、「檔案中的清代社會」與「檔案與歷史研究」三部分,共收錄論文十九篇,分別涉及清代地方職缺制度、鄉地保甲與基層治理、人口、會黨、教門、牙行、商販、夫妻關係,以及清代檔案整理之歷史與現狀等論題。作者前後一貫的學術關懷,是從制度層面討論清代的基層社會。這些論文發表於1985至2015年間,可謂作者三十餘年來相關研究之結晶。筆者認為,該書依據堅實的檔案史料來撰寫,且對該史料之利弊多有反思,並在中央與外省、皇權與官僚、地方行政與基層治理、官紳民之關係等一系列基本問題上富有新見,是一部不應忽視的力作。以下筆者從本書的重要課題與史料利用兩方面進行評述。

《檔案中的歷史:清代政治與社會》,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中華學人叢書」,2017年6月版,527頁,88.00元
「沖、繁、疲、難」之制與地方人事權
沖、繁、疲、難之制,是理解清代地方行政與人事任免的關鍵機制,也是本書的重要線索,多次出現在地方行政與人群活動的相關分析中。清朝計有一千四百餘州縣,其間缺分之繁簡、治理之難易,實有不小的差距。然州縣官多數為初入仕途者,缺乏行政經驗,如何根據他們的能力分派至不同之地任官,顯然是政治制度設計中的重要環節,影響清代地方行政至巨。這一制度之確立,與雍正六年(1728)正月廣西布政使金鉷奏請按沖、繁、疲、難四字核定州縣職缺等級、選派官員一事直接相關。
金鉷指出,州縣有大小之異,官員有賢庸之別。然當日州縣官選缺之定製,是由京城的吏部月選、憑簽掣缺。但此種方式只是機械地追求公平性,以致「才能出眾者無由區別,或以庸員而得要地」之事頻頻出現。為實現「人地相宜」,即「才長者任要缺,才短者任常缺」,金鉷建議以下兩點。其一、以沖、繁、疲、難四字,核定州縣員缺的緊要程度。沖指地處交通要道,繁指政務繁重,疲指賦稅多有逋欠,難指民刁俗悍、命盜案件多發。也就是說,新法將以交通、政務、賦稅、治安情形核定缺分的高下。第二、沿用此前通行的調繁、調簡之例,給予省一級的督撫較大的人事權,「要缺」之地由督撫於所在省份州縣官員內揀選才幹之士調補,其餘簡僻之地的「常缺」,才歸吏部銓選初登仕籍之士擔任。這一新法得到雍正帝的認可,他相信,通過督撫題補,慎選人才,可得人地相宜之效,必於地方公事有益。
在清代的政治運作中,外省奏議遞至御前,通常須得相關部門議覆,方可真正落實施行。金鉷之提議,直到近四年後的雍正九年末,吏部才給出覆奏。之所以如此,一是因為各省缺分之議定頗費時日。更重要的是,這一過程隱含著中央與外省對地方人事權之競逐。戶部議定之方法大體維持金鉷奏議的基本精神,但在具體實施的辦法上頗有更張,即對督撫的調補權大打折扣。
金鉷建議,凡屬沖、繁、疲、難之地,無論或專或兼或四項俱全,均由督撫於所屬州縣內揀選調補。只有無字簡缺(即沖、繁、疲、難四項俱無者)才歸吏部銓選。據作者統計,簡缺僅佔全部員缺的五分之一強,即接近百分之八十的員缺將由督撫在外調補。戶部則以「恐外省調缺太多,現任屬員不敷揀選調補」為由,議定只有四項俱全或三項兼全之缺(大致相當於「最要缺」與「要缺」),才由督撫調補,其餘專有一項或兼有兩項之缺,仍歸吏部月分銓選,該意見最終成為定案。作者發現,在此制度下,十八省督撫之調補權的平均比例,即最要缺、要缺佔全部員缺之比,約為百分之二十八。對比兩種方案的差異可知,根本的癥結是中央與外省之間的人事權之分配,吏部絕不願將銓選權拱手相讓。
不過,有意思的是,這不僅僅是吏部與督撫或中央與地方之間的角力。作者在分析中引入了凌駕於此上的皇權,使得相關圖景更為豐富與生動。他發現,在雍正九年議定後,吏部看似佔據上風,但雙方的競逐並未停止。督撫仍以違例題請的方式,在個別員缺上直接向皇帝爭取,如將原屬部選或請旨之缺改為督撫題缺,或題請將不合例的官員調補要缺。雖然不是每次題請都能如願以償,但督撫仍不時題請,以期獲得「特旨」恩准。
這固然是為了保持制度的彈性,但更重要的則是宣示皇權的至高無上。作者評論到,在專制君主心目中,「特例」這扇窗子是永遠必須存在的,否則便不成其為皇帝了。據此,本書對清代專制體制下的君臣關係之反思,也頗具啟發性:
督撫每次違例題請都是君臣之間的一次獨特的互動。皇帝准與駁沒有定數,而是取決於當時各種複雜的因素,包括其與督撫的個人關係及地方上的其他主客觀因素。因此,當皇帝堅持任何規定都可因為他的「特旨允行」而有例外時,督撫自然會善加利用,以擴大自己對地方人事的掌控。而這樣的政策相信不會只用於人事問題上。(頁150)
稍顯遺憾的是,沖繁疲難之新制涉及的主體——州縣官在這一研究中幾未登場。對他們而言,在不同職缺等級的州縣任官意味著什麼,新制又怎樣影響他們在官場中的行為,這些問題或仍需要進一步的討論。
鄉地保甲與基層治理
明清時代,國家正式的行政機構一般僅至州縣一級,政府對縣以下的基層社會相對「放任」,主要依賴鄉役、士紳、宗族等各種中介來治理。在典章制度層面,清代的基層治理以保甲、里甲制度為基礎。從字面上看,前者意在治安緝盜,後者則側重督催錢糧。一般認為,自乾隆年間起,保甲逐漸取代了里甲。在相當長的時間裡,我們對該制的了解主要來自政書,相關研究所呈現的多為紙面之定章。
本書的貢獻,則是利用清代內閣大庫檔案中的相關記錄(多為刑案口供),對里甲、保甲制度的基層實踐做了細緻描述。作者發現:不僅保甲定章中的保—甲—牌三級制在實踐中因時因地因人而異,存在五花八門的名目。且某些鄉役名目(「地總」、「總甲」、「地方」)綜合二者之功能,很難區分究竟屬於里甲抑或保甲系統。作者敏銳地指出,此種名目上的混亂,是由於中央對地方如何落實保甲、里甲規條並未強制規範與要求,而地方官對通過鄉保甲長科派差務的興趣,遠大於督催錢糧與緝盜安良的關懷。故二者在組織名目上有無區別,實無關緊要。同時,作者也指出,鄉地保甲長已然是州縣的代理人,在地方行政中扮演重要角色。然而,鄉役普遍不得其人,「大約忠實者少,狡黠者多」,而政府又不允許將有功名之士紳納入保甲體系,由此造成的問題在清代長期存續。
筆者認為,利用豐富的檔案史料考訂保甲、里甲制度的名與實,自有其價值。在本書之前,黃宗智、王福明和李懷印分別利用《順天府檔案》與《獲鹿縣檔案》,對寶坻之鄉保與獲鹿之鄉地的角色與功能做了較為清晰的考釋。兩縣同處直隸,然其鄉役的層級與數量卻頗為不同:寶坻最重要之鄉役為縣與村莊之間的鄉保,人均負責二十個左右的村莊;而獲鹿則僅有村莊一級的鄉地,一般一人負責一個村莊。這顯示出,清代的保甲、里甲制在地方社會可以有相當不同的表現形式,而重建鄉役的角色、職能,則是理解相關制度的關鍵所在。羅志田也總結道,歷代鄉官、鄉役的設置,多呈現此處有而彼處無、此處名為甲而彼處名為乙的「大率」狀態。蓋「舊俗」常超越「定製」,故應予以「在地化」的開放性解讀。
更進一步地說,若能跳出典章制度的框架,轉換角度,思考州縣借鄉役進行科派的邏輯,或能對保甲、里甲制度有更為深入的理解。傳統帝制時代,王朝國家為維持其運轉,遂將編戶齊民編製起來,固著於土地,以便其提供各種資源,即承應差役、繳納錢糧。這便是保甲、里甲制度背後之的機制。
作為「在民之役」,鄉保甲長經由保舉或勒令接充,《清朝文獻通考》對其職能的描述是:
其管內稅糧完欠、田宅爭辯、詞訟曲直、盜賊生髮、命案審理,一切皆與有責。遇有差役所需器物,責令催辦;所用人夫,責令攝管。稍有違誤,撲責立加,終歲奔走,少有暇時。
督催錢糧、訴訟治安等事,為鄉役的基本職責。然其更重要也是更實際的任務,則是承辦差徭等各種法外科派。在清代高度中央集權的財政體制下,地方各級衙門並無充足的公務經費,其所需器物、人夫,均以差徭等形式(普遍為貨幣負擔)攤派至閭閻。鄉役則在官民之間奔走,負責錢糧尤其是差徭的催征、攬納與墊繳。明清時期,州縣政府藉由鄉役獲取資源這一基本結構大體一致,明代的里長、糧長如此,清代的鄉保、地方亦是如此。但無論是制度設計的「催征錢糧、勾攝公事」,還是藉助鄉役科派差徭之實踐,均是保甲、里甲「制度」的有機構成。
既然負責法外科派,鄉役自然多有藉機訛索營私之舉。然對多數人來說,充膺鄉約、里長、甲長、保長仍是惟恐避之不及的苦差。傳統中國的鄉亭之職,大體以唐中葉為界,此前多為擁有官秩、俸給的鄉官,此後身份、地位逐漸下降,近似於差役。清代的鄉役自然屬於低賤的「職役」,具有功名之紳衿免充鄉役,既是定製,也屬常態。故鄉地保甲長恐非為一鄉或一村之長,其角色也未必存在一個「淪為官役」的過程(相關言論或只是制度設計與實踐之間的差異)。若將其視作「地方精英」、「准官吏」,更是不免誤會。
王福明、黃宗智關於寶坻鄉保的研究已經揭示出:鄉保一般由中下之戶甚至無業貧民充任,他們只是縣衙門命令的傳遞者,通常利用與官府的關係,在鄉里濫用權力,謀取私利。鄉保由士紳等保舉選充,更替一般較為頻繁。然而,保舉之人卻相對固定。可見,鄉役背後的士紳網路,通過操縱前台的鄉役,從而控制基層社會。也就是說,鄉役是由士紳等強勢人物推舉的小人物,作為應付國家索取的緩衝器而存在。這一制度設計自有其缺陷,這便是本書引用的黃六鴻、胡澤潢所論鄉役素質低下的問題。但其積極意義,如費孝通所言,鄉役作為自上而下的軌道之終點、官民之間的緩衝而存在,使得士紳等地方領袖並不直接和衙門打交道,卻可通過自下而上的軌道,發揮其影響力。他認為,一旦士紳被納入保甲系統,成為鄉役,勢必導致「基層行政的僵化」。
筆者認為,至少在二十世紀初年之前,以身分低賤的鄉役作為基層治理的制度中介,不將具有功名的士紳納入其中,似非「朝廷不願正視長久以來保甲長不得人的問題」,而更像是一種主動的制度設計,或官民兩便的治理實踐。當然,此種設計之利弊,歷來多有反思,恢復鄉官便是常見的提議。
關於清代的基層治理,無論以「雙軌政治」、「政府授權下的鄉族自治」抑或「集權的簡約治理」來概括,其大致圖景,一方面是中央對地方的高度集權(集權是原則上、形式上的,集權之下始終存在分散性),另一方面,州縣以下社會則相對「放任」,依靠各種中介組織來治理,包括納入制度的鄉役,以及看似「自治」士紳、宗族等等。我們有必要從時人的角度,來理解這一治理實踐的合理性及其利弊得失。也需要在具體的歷史場景中,重建官與民之間、民與民之間的權力分配與職能銜接之邏輯。比如作為官制組織的保甲、里甲,究竟如何與各類血緣、地緣組織糾纏交錯,構成地方社會之基礎編製,仍需不同地域的個案來推進。
清代會黨與地方政治
如果說保甲、里甲涉及的人群尚在政府控制之下,那麼占本書相當篇幅的會黨,則屬於秩序之外的群體。會黨是清代、近代社會中無所不在的社會勢力,也是相關研究敘述中難以繞開的重要組織。因其與政治、革命的關聯,會黨一直深受研究者注意。但因革命史觀的影響、材料的限制,無論天地會抑或哥老會,不是被視為抗清團體,便是被看作革命組織。學者們的研究重點因此集中在個別會黨的反清、排外、革命等活動上。
早在1985年,陳旭麓先生便從社會史角度反思了會黨研究,提出:過去,我們大多從政治矛盾和政治鬥爭來論述會黨的存在,「可以說只有它們在作案和揭竿而起的時候才去論述它們,論述時頂多從事件的發生說一說社會背景,很少從社會結構和社會史的角度去研究」。大約在同時,本書作者於1983年在匹茲堡大學完成了關於晚清哥老會的博士論文,此後發表一系列相關研究。從社會結構、組織形式與活動軌跡等方面考察會黨及其在清代地方政治中的作用,成為本書的重要論題。
清代會黨以異姓結拜為組織形式,發源於清初,自乾隆以降,其活動進入活躍期。自清中期起,會黨已經成為血緣、業緣團體之外最重要的社會組織之一。對這一時間點與組織形式,作者從社會經濟的角度給出了解釋,認為清中期人口壓力的增加與移民的大量出現,與會黨的形成直接相關。如十八世紀乾隆年間活躍於川東等地的啯嚕,便是一個外來移民與僱工等邊緣人群組成的掠奪性團體。同治、光緒年間最具代表性的會黨,是活躍於兩湖、四川等地的哥老會。據檔案史料顯示,其成員大多是社會邊緣人物:遭遣散的散兵、游勇,無業游民,遊走各地的落魄文人、和尚道士等。這些人不儘是移民,但由於流動性大,失去了傳統家族和地緣團體的依靠,為了自身安全與生活的需要,才以互相幫助、不受人欺侮為號召,以異姓結拜的方式組成會黨這一擬血緣的團體。
如某天地會成員的供詞稱:
要入這會的緣故,原為有婚姻喪葬事情,可以資助錢財;與人打架,可以相幫出力;若遇搶劫,一聞同教暗號,便不相犯;將來傳教與人,又可得人酬謝。
雖說是自保與互助,但他們的存在方式極具破壞性,從聚眾斂錢、打家劫舍、擄人勒贖、走私販毒、包娼包賭到祭旗起事、進攻官署衙門,幾乎是無惡不作,後來又參加革命活動,成為當時對地方官而言極為棘手的問題。

金庸武俠中的天地會
因此,作者強調,人口壓力、經濟訴求才是清代會黨出現與發展的主要原因,他們並不是抗清團體或革命組織,這其實是關於會黨性質的老問題。事實上,政治上的反清目標與經濟上的互助需求(未必是正當的)的結合,才使得天地會、哥老會等組織得以在清代社會中長期存續。但確如作者所稱,除政治原因外,更有必要從社會經濟的角度來看待清代的會黨。比如值得注意的事實是:以反清為目標的會黨,在清朝覆亡後仍然潛滋暗長,便是經濟需求在為其支撐。
此外,本書的重要貢獻是利用規模龐大的檔案史料,對清代會黨活動的時、空分布,做出整體性的分析與判斷。在海峽對岸,注重發掘檔案,排比會黨出現的時間、地點,分析其活動的社會背景與生態環境,已有庄吉發的研究為前驅(見其《清代秘密會黨史研究》)。本書作者更是搜集兩岸清代檔案、報章雜誌、政書文集等,整理出大小會黨案件九百一十九件。基於這些會黨作案的大數據,作者的分析便顯得堅實而富有巧思。
比如,本書發現,在顯示會名的八百四十個案件中,哥老會兩百二十二件最多、天地會兩百零九件次之,三點會一百八十四件又次之,三者佔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三,其餘則至多不過二十餘件。可見清代會黨名目雖繁,真正活躍於歷史舞台的只限於天地會、三點會和哥老會。至其活動之時段,則至雍正朝方始,而以嘉慶、咸豐及光緒、宣統朝最為突出,其餘各朝則相對平緩。其中,前兩段為天地會的主要活動時段,後一段則以哥老會為主角。
又如,作者分縣統計會黨起事的地理分布,亦是極富新意的討論。他發現,天地會與三點會的活動多見於嶺南、東南沿海、贛江上游一帶,而哥老會則集中於長江中、下游及贛江下游一帶。至於各區域內的活動蹤跡,作者再次引入「沖」、「繁」、「疲」、「難」四字決。他發現:會黨問題的產生與一地的職缺等級高低有很大的關係。總體而言,愈是政事繁忙(「繁」)、交通要衝之地(「沖」),愈是會黨聚集之地。此外,民風彪悍、命盜案多發之地(「難」),會黨犯案的例子也多。反之,若地方不夠富裕,常逋欠賦稅(「疲」),會黨起事的發生率便會降低。具體而言,天地會、三點會的起事地點,多為位置偏遠、政事不繁、民情纊悍之地;而哥老會則更多地活動於政治、經濟上更為重要的核心區域。
再將時空因素兩相對照,不難發現,隨著時間的推移,清代會黨問題的焦點由清中葉天地會、三點會的嶺南、東南沿海地區轉移到晚清哥老會的長江中下游地區。同時,會黨也有從邊緣、偏遠地區向核心區,即人口集中、政事繁忙、交通要衝之地發展的趨勢。
然而,儘管起事頻密,且漸趨向核心區發展,清代會黨的動員能力畢竟有限。如最具影響力的哥老會,除了地區性的騷動外,並不像白蓮教、太平天國一樣,掀起過連綿十餘載、牽連數十省的大運動。其原因何在?本書考察的光緒十七年(1891)一樁夭折了的哥老會起事——李洪事件,可以為此提供答案。李洪為太平天國降將李世忠之子,為報清廷殺父之仇,經多年經營,聯絡長江上下游哥老會頭目,準備是年在湖北沙市起事。然因為此準備彈藥、任職於鎮江海關的英人美生(Charles A. Mason)所購軍火被截獲,起事計劃曝光,李洪及其黨羽紛紛落網。
作者發現,李洪雖為哥老會成員,卻並無自己的人馬。然而他憑藉一己之財力,通過會黨頭目龍松年之山堂,聯絡動員了湖北、江蘇、安徽、江西各地二十餘個山堂參與起事。儘管如此,李洪的復仇同盟只是一個鬆散的山堂聯盟,這些山堂能夠「互相糾結,聲氣相通」,是建立在會黨頭目的個人結拜關係之上,而非組織的聯繫。作者認為,有清一代,似無任何一個哥老會山堂能夠積累足夠的人力、物力資源,使得個人人際關係突破地域的限制。哥老會成員每到一新地方,必須與當地勢力取得聯繫,或共組山堂,或加入新的組織,以建立新的人際關係,以便接受保護。在組織運作完全取決於個人人際關係的情形下,哥老會的組織動員能力之所以薄弱,也就不言而喻了。這種情形不僅限於哥老會,而是所有清代會黨的共象。甚至同時期的民間宗教,如作者考察的直隸老理會,其組織運作邏輯亦有相似之處。
儘管跨區域的組織動員能力有限,清代會黨仍成為地方政治中的重要力量。在本書關於咸同之際浙江平陽、瑞安金錢會事件的考察中,作者便揭示出清代地方政治中會黨與地方官、士紳的複雜互動。咸豐末年,趙啟等人以抵抗太平軍為名,發起金錢會。因平陽知縣所重,該會勢力大為擴張,成員由「無賴子弟」漸及「有家財而無勢力者」,下層士紳亦加入其中,會眾約一萬餘人,甚至被地方官編入團練。另一方面,咸豐四年起,廣西學政在籍幫辦團練的邑紳孫鏘鳴奉命築成安義堡,辦理團練,因該團勇號衣為白布,稱為白布會。咸豐末年,金錢會與白布會成為互相對峙的地方團體。咸豐十一年六月,金錢會趙啟等洗劫團董富戶,攻入孫鏘鳴的安義堡,後又攻陷福鼎縣城,兩度進攻溫州府城,包圍瑞安縣城一月余,至同治元年正月被平定,是為金錢會事件。
作者發現,會黨金錢會與團練白布會的衝突,實為兩股地方勢力抗衡之結果。金錢會代表了部分平陽與瑞安士紳的利益,後者受限於財力、人力,不得不拉攏金錢會,以抗衡孫鏘鳴為首的部分瑞安士紳。因此,他們不僅遊說地方官,將金錢會編入團練,甚至在事件發生後出面為該會議和,以期保留其實力。可見,會黨一類的「盜匪」組織不僅在清代的地方社會中,甚至在士紳階層中亦有生存空間。士紳為爭取自身利益,也會與會黨打交道,尋求合作。
另一方面,金錢會事件的善後也頗引人省思。在孫鏘鳴看來,趙啟等人的行為是不折不扣的聚眾謀逆,完全由溫州地方官的昏聵所致。而道府州縣則認為,金錢會之所以構釁,「實(孫鏘鳴之)紳團孟浪致之也」。孫氏雖為奉旨在鄉辦理團練,然因與地方官立場相悖,不僅家園被毀,且被視作激起事端的罪魁禍首而遭勒令休致。
作者提醒到,孫鏘鳴的遭遇,對理解清代士紳在地方社會中的角色,實有相當之啟示。許多學者發現,十九世紀中期以來,士紳在地方事務上的自主性大為提高,此以會館、公所、善堂等非官方機構的出現為標誌。羅威廉(William T. Rowe)、冉玫鑠(Mary B. Rankin)等更以「市民社會中的公共領域」來理解士紳主導公共事務的行為。與此相對,魏斐德(Frederic Wakeman, Jr)則認為,羅威廉描述的漢口鹽商修橋補路、興辦團練等公共行為,俱為官方壓力下的產物;冉玫鑠所謂士紳的公共領域行為,也只是官方主導的社會福利政策。夫馬進也在善堂研究中反思了「鄉紳支配論」和「公共領域說」,他發現清代蘇州、杭州等地善堂董事之職,成為徭役一樣的負擔,士紳並無對抗國家政權的力量。
劉錚雲也認為,金錢會事件顯示出,士紳所作所為的合法性完全取決於官方的態度,地方官仍在清代地方政治中居絕對主導地位。儘管如此,他仍提醒到,有必要將「盜」這一群體加入清代地方政治運作的分析,「有時必須從官、紳、盜相互作用的角度來看,而非習見的官、紳對立或官、紳合作兩個面向」(頁59)。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書《金錢會與白布會》(1995)一文發表後近二十年,羅士傑在區域歷史的脈絡中修訂了該文的觀點。羅氏指出,金錢會非為會黨,而是溫州地區流行近千年的齋教傳統的常民大眾組織。他認為,劉氏對該事件的解讀忽略了地方宗教傳統在地方政治中的作用,高估了士紳與帝國意識形態在地方社會中的作用。
如何以檔案論史
從史料利用的角度來看,本書最顯著之特徵,便是廣泛、深入地使用清代中央檔案,包括內閣大庫檔案與軍機處檔案。內閣大庫檔案史料價值之發掘,始自人們熟知的1921年「八千麻袋事件」。1929年,新成立的史語所將內閣大庫檔案購入,進行初步的編目整理工作,1930年印出《明清史料》甲編第一本。另一方面,1925年故宮博物院文獻館成立後,也著手整理宮內及軍機處檔案,以專題史料的形式刊出,見於《掌故叢編》《史料旬刊》等期刊。
這些新史料的刊布,對當日的清史、近代史研究無疑具有革命性的意義。特別值得一提的是,1930年起,中央研究院社會科學所湯象龍等青年學人開始系統抄錄軍機處、內閣大庫檔案中的清代財政經濟記錄。這是史學研究中「最早大量發掘和利用清代政府檔案的創舉」,一系列舉世矚目的中國近代經濟史研究力作在此基礎上誕生。然甫經肇端的檔案整理與利用工作很快因日軍入侵華北而中輟,部分因此南遷之檔案又於1949年運台,清代檔案遂分隔於北京、台北兩地,前者藏有一千餘萬件,後者則有七十餘萬件。
本書作者與清代檔案結緣,始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初兩度於台北故宮博物院查閱檔案,撰寫學位論文,從此「深陷其中」,所做研究均以檔案為主要材料。1984年入職史語所後,作者直接參与了內閣大庫檔案的整理,此後負責該史料的數字化工作。2001年起,又曾借調台北故宮圖書文獻處三年,管理檔案與善本古籍。今日,台北的三個清代檔案典藏機構——台北故宮博物院、中研院近代史所、史語所所藏檔案史料已被整合至同一平台,可實現跨庫檢索(「明清與民國檔案跨資料庫檢索平台」,http://archive.ihp.sinica.edu.tw/mctkm2c/archive/archivekm),便是劉錚雲教授主持的重要工作。

明清與民國檔案跨資料庫檢索平台
檔案一般被視作史學研究中的「一手史料」、「直接材料」,治晚近史者對檔案史料多有推崇,以致有「無檔不論」之說。另一方面,「檔案崇拜」近年有所降溫,學者們開始關注檔案中的「虛構」、「對口型」現象,對其局限性多有反思。筆者認為,一方面,對善治史者而言,史料本無高下之別,不同史料可展現不同的史事側面,適用於不同的題目,凡屬「有用」之記載即應為我所用。另一方面,如何使檔案「有用」,順著其長處解讀,避免掉入官樣文章之陷阱,則考驗著治史者的智慧。
在本書中,作者對檔案史料並非盲從,對其優劣多有深入思考。比如關於清代會黨時空分布,作者主要利用會黨起事的相關檔案,因為任何有礙地方秩序的會黨活動,自然會因官府的注意而進入檔案。作者也注意到,以此作為研究材料,亦有其限制。官員為了邀功,可能誇大會黨的規模;會眾為了減輕刑罰,可能淡化其入會之動機。然而,許多重要的信息,如會黨成立的時間及其演變過程、會黨成員的姓名與背景等,都記錄在案。而且作者關注的兩大變數——會黨起事的時間和地點,一般都有清楚的交代。
又如本書專辟一節討論口供材料的局限,作者指出,刑案口供中的故事雖然吸引人,但多數僅具輪廓,缺少細節。以致讀檔之餘只能感嘆:為什麼不多問點,為什麼不多說點。然檔案的性質決定了口供的內容。清代的審案官員通常只關心兩個問題:誰是兇手?他是故意殺人還是誤殺?至於兇手與被害人的生活背景、行兇動機、地方的風俗民情,他們都不在意。於是涉案人也自然不會多透露,這使我們錯失了很多了解地方社會細節的機會。
再如關於乾隆朝四川人口的考察,作者依據史語所藏《乾隆六十年分四川通省民數冊》,仔細考辨其內容。他順著何炳棣先生的思路,從該史料形成的機制——保甲制度的施行來檢討民數的真實性。進而發現,是年《民數冊》上的戶口數據並非胥吏假造,包括該年在內的若干關鍵年分的人口數據的顯著提升,緣於最高當局對保甲之成效表示特別的關注。在適當的行政動員之下,大量隱戶便被發掘出來。作者進一步反思到,從長時段來看,儘管此種動員只是偶發事件,而非常態,但依據這些關鍵時間點產生的文獻,仍有可能獲得較為可信的歷史人口數據,以推進人口史研究。
這些的縝密思考,對如何揚長避短地利用檔案史料,提供了重要的範例。儘管如此,相對單一地依賴檔案史料,仍有難以避免的局限。比如作者排比會黨起事之案卷後認為,清代會黨並非自順治朝便登場,而是在雍正年間才見活動。但考慮到作者利用的宮中檔及軍機處漢文奏摺,自雍正年間起始大量形成,這一結論或仍有斟酌的餘地。同時,除大量引用政府檔案中的會黨記錄外,會黨內部文獻在相關討論中幾付闕如,也影響了論述中不同層次史事之展現。又如書中作者多次強調的結構性與區域性問題,即依據檔案中各地的相關記載來做結構性分析,相對忽略區域的差異性。這並非是苛求作者,而是歸納同類材料的結構性分析普遍面臨的問題。但如果加入地方性史料、在區域歷史的脈絡中進行在地的解讀,則很可能是另一種不同的研究路數了。
就本書作者對檔案史料的利用方法、呈現方式來看,大體可以分為兩類。在清代地方職缺制度與會黨問題的考察中,作者更多採用大宗數據基礎上的統計方法,由此在大尺度上得出穩妥的結論。其精彩者,如根據各省要缺、簡缺數的統計,以理解外省與吏部的不同方案在地方人事權上的實質差異,又如將不同會黨的起事地點與該地職缺高低相關聯,展現其活動的不同傾向。
而在社會底層民眾生活的討論中,作者則多利用刑案資料來「講故事」。儘管這些供詞有其缺陷,但仍不失為了解清代中下層社會最直接的材料。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全書最後一篇《也是歷史》,這是以社會大眾為預設讀者的寫作嘗試,頗為精彩。該文完完全全引用刑案口供,講述雍正、乾隆年間四個女人的不幸遭遇:一個為了生活,被丈夫售予他人;一個迫於生計,被丈夫默許賣奸;一個因為堅拒丈夫白日求歡送了命;一個自覺與丈夫和好無望,憤而將他殺死。故事講完,作者的斷語是:四個女人之遭遇,共同之處在於她們無法掌控自己的命運,既生活在父親、丈夫的意志支配下,又在法律上受到差等待遇。
當小人物的生命經歷與十八世紀的歷史場景經由知縣的審問呈現在眼前時,筆者確確實實地感受到「生命有時竟可以是那麼卑微、無奈,甚至荒誕」。這種真實的現場感是閱讀一般的研究論文難以獲得的。因此,講出特定時代社會下層小人物的故事,其重要性或未必亞於找到串起這些故事的那條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