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令天天學】2021最新版《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第六章 日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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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前不久,公安部印發新版《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為加強對條例的學習,提高公安機關隊伍管理水平、提升人民警察形象,平安天山微信公眾號分批刊發條例內容,供大家學習。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

第161號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已經2021年4月9日第6次公安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趙克志

2021年10月28日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儀 式

第三章 內部關係

第四章 警容風紀

第五章 警察禮節

第六章 日常制度

第七章 內務設置

第八章 辦公秩序

第九章 接待群眾

第十章 值班備勤

第十一章 應急處突

第十二章 裝備財務管理

第十三章 安全防範

第十四章 健康保護

第十五章 警旗 警徽 警歌 警察節

第十六章 閱 警

第十七章 附 則

第六章 日常制度

第一節 學習

第七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理論武裝,強化公安民警政治歷練、思想淬鍊、實踐鍛煉、專業訓練,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七十一條 學習內容應當根據形勢任務和履職需要科學安排,主要包括政治理論、政策法規、公安業務、科技知識、警務技能等。

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突出政治理論學習,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黨中央關於加強新時代公安工作的決策部署作為重點學習內容,確保全警堅定理想信念、築牢政治忠誠,統一意志、統一行動、步調一致向前進。

第七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定期制訂學習計劃,統籌安排時間和形式,採取集體學習與個人自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創新學習方法,注重學習效果,檢查學習情況。

公安機關應當結合工作需要,每月至少組織一次集中學習。

第二節 會議

第七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堅持精簡高效、厲行節約、講求實效的原則,從嚴控制會議數量、時間和規模、標準。

第七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每年應當召開一次年度工作會議,傳達學習黨中央和上級機關有關精神和決策部署,研究安排本級公安機關重點工作任務。

縣級公安機關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大會或者公安民警代表會議,及時總結工作、表彰先進、部署任務。

公安機關召開年度工作會議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邀請人民群眾代表和有關部門參加。

第七十六條 基層所隊等一線實戰單位應當建立工作例會制度,及時梳理情況、總結點評、安排布置工作。

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組織會議,嚴肅會議紀律,不得組織與會議無關的活動,不得超標準用餐、住宿,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禮品、紀念品、土特產,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聚餐、參觀景點等活動。

第三節 請示報告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必須認真落實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等規定,建立嚴格的請示報告制度,明確請示報告主體、範圍、程序和方式等,嚴明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工作紀律,確保政令警令暢通。

請示報告工作應當堅持政治導向,嚴格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把講政治要求貫徹到請示報告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堅持權責明晰,既要及時請示報告,又要負責擔當,防止矛盾問題上交;堅持客觀真實、實事求是請示報告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堅持規範有序,嚴格按規定的主體、範圍、程序和方式請示報告工作。

第七十九條 下級機關對非本單位職權範圍或者本單位無法解決的問題,應當及時請示上級機關。請示報告可以根據事項類型和緩急程度採取口頭、書面等方式進行。對於口頭請示報告的事項,雙方應當及時做好記錄。

公安機關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對請示報告事項負總責。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應當認真研究、及時答覆。

第八十條 請示報告應當逐級進行。特殊情況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越級請示報告。

接受雙重領導的單位,應當根據事項性質和內容向負有主要領導職責的上級機關請示報告,同時抄報另一個上級機關。特殊情況下,可以不抄報。

第八十一條 下級機關一般每半年向上級機關報告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的基本情況。

遇有下列情形時,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及時向上級機關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瞞報、虛報、遲報或者不報:

(一)發生危害國家安全和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事)件;

(二)發生重特大刑事案件;

(三)發生重特大群體性事件;

(四)發生重特大事故災難;

(五)發生恐怖襲擊事件;

(六)發生重特大涉外突發事件;

(七)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疫情;

(八)發生重大涉警輿情;

(九)發生公安民警傷亡事件(故)、重大違紀違法、公務用槍案事(件)和執法權威受到侵犯的重大案(事)件。

第四節 請假銷假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主要負責同志離開本地區,應當提前向上級機關主要負責同志請假。因緊急事項臨時請假的,應當立即按規定報告。

公安機關主要負責同志、分管日常工作的負責同志(含雙正職領導)原則上不能同時離開本地區。

公安機關主要負責同志請假內容包括:請假人員、事由、時間、地點等,主持工作的負責同志及其相關信息。請假期間如行程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充報告。

公安機關領導幹部異地執行任務需離開任務地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單位或者任務派出單位有關負責同志請假。

第八十三條 公安民警工作時間非因公外出,應當逐級請假、按時銷假,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離崗。因傷、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按時上班時,應當及時請假。

第八十四條 公安民警執行特殊或者緊急任務時,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請假。

第八十五條 請假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逾期不歸。確有特殊情況的,經批准後可以續假,

第八十六條 對傷、病人員,根據傷、病情況或者醫院診療建議,按規定審批後准予休息。

第八十七條 請假人員在請假期間應當保持通訊暢通。除特殊情況外,因工作需要召回的,應當立即返回工作崗位。

第五節 工作交接

第八十八條 公安民警在工作變動、退休、辭職或者被辭退、開除公職時,應當將所負責的工作情況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證件、武器、彈藥、器材、數字證書等進行移交,清退涉密載體,並按規定執行脫密期管理和監督。移交工作應當在本人離開工作崗位前完成。

移交前,所在單位領導應當指定接管人。交接時,雙方當面清點,必要時由單位領導主持或者請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參加;交接後,雙方在交接登記冊(表)上簽字。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或者警種、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和其他負有經濟責任的領導幹部辦理調任、轉任、免職、辭職、退休以及調整分工等事項前,審計部門應當按照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有關規定對其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

第九十條 公安民警因出差出國、學習培訓或者休假等短期離開崗位時,應當將負責的工作安排妥當。

第六節 印章管理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印章(含電子印章)的刻制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批,並在指定機構刻制。

第九十二條 新刻制的印章,應當在制發機關留取印模,備案後方可啟用。

第九十三條 使用印章(印模)應當按照規定許可權,嚴格履行審批登記手續,嚴格用印監督管理。嚴禁利用公章謀私,嚴禁在空白文件或者信函上加蓋印章

第九十四條 印章(印模)應當專櫃存放,專人保管。印章(印模)丟失應當立即上報,及時通報有關單位,並嚴肅追究責任。

第九十五條 經批准作廢的印章,應當登記造冊,上交制發機關即行銷毀。停止使用的印章,應當上交制發機關處理。

第七節 證件管理

第九十六條 公安民警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統一的人民警察證。工作期間,一般應當攜帶人民警察證。

第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嚴格人民警察證配發範圍,嚴禁向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配發人民警察證。

對喪失配發資格的,應當及時收回、收繳其人民警察證。

第九十八條 人民警察證由公安部按照規定統一監製,實行分級管理。

第八節 保密管理

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保密工作制度,加強保密宣傳教育,強化監督管理,嚴格保密紀律要求,落實保密工作責任,確保國家秘密和警務工作秘密絕對安全。

第一百條 公安機關應當嚴格按照國家保密管理規定,準確劃定保密要害部門、部位,以及涉密崗位、涉密人員範圍。

第一百零一條 公安機關政工部門應當會同保密部門,按照「先審後用、嚴格把關」的原則,對擬任(聘)用到涉密崗位的人員進行保密審查,並定期對在崗涉密人員組織複審。

涉密人員因公、因私出國(境)的,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程序實行嚴格審批。一般情況下,核心涉密人員因私出國(境)不予批准。

第一百零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強化涉密人員日常監督,嚴格落實保密承諾要求、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加強涉密人員離崗離職脫密期管理。

第一百零三條 公安民警在製作、傳遞、複製、使用、保存和銷毀涉密信息或者載體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保密管理規定,確保涉密信息或者載體保密安全。

涉密載體是指以文字、數據、符號、圖形、圖像、聲音等方式記載、存儲國家秘密信息和警務工作秘密信息的紙介質載體、電磁介質載體、光碟等各類物品。

第一百零四條 需要歸檔的涉密載體,應當按照要求立卷歸檔;不需要歸檔的涉密載體,應當認真履行清點、登記、審批手續後,按規定予以銷毀。

第一百零五條 公安民警應當執行下列保密守則:

(一)不該說的秘密不說;

(二)不該知悉的秘密不問;

(三)不該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在私人交往或者公開發表的作品中涉及秘密;

(五)不在非保密場所閱辦、談論秘密;

(六)不在社交媒體發布、傳遞秘密;

(七)不擅自記錄、複製、拍攝、摘抄、收藏秘密;

(八)不擅自攜帶涉密載體去公共場所或者探親訪友;

(九)不使用無保密措施的通信設備、普通郵政和計算機互聯網路傳遞秘密。

第一百零六條 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和信息設備時,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涉密計算機嚴禁連接公安信息網和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公安信息網計算機嚴禁連接互聯網等其他公共信息網路;

(二)涉密計算機不得連接市話和公安專線傳真機或者具有傳真功能的多功能一體機,不得安裝無線網卡無線滑鼠無線鍵盤等具有無線互聯功能的設備,不得安裝攝像頭、麥克風等音視頻採集裝置;

(三)公安信息網計算機不得安裝無線網卡、無線滑鼠、無線鍵盤等具有無線互聯功能的設備,在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的公安信息網計算機不得安裝攝像頭、麥克風等音視頻採集裝置;

(四)涉密場所使用的互聯網計算機嚴禁通過無線方式連接互聯網,嚴禁安裝攝像頭、麥克風等音視頻採集裝置,嚴禁安裝移動熱點;

(五)嚴禁使用互聯網計算機和連接互聯網的移動警務終端處理、存儲、傳輸、發布國家秘密信息和警務工作秘密信息,連接互聯網的移動警務終端不得與涉密信息設備和公安信息網計算機違規連接;

(六)涉密計算機、公安信息網計算機應當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移動存儲介質和導入導出設備;

(七)涉密計算機和公安信息網計算機應當採取符合保密要求的身份鑒別措施。公安民警不得擅自將涉密計算機密鑰交由他人使用,不得將公安信息網計算機數字證書交由他人使用;

(八)攜帶涉密計算機和公安信息網計算機外出的,應當經本單位主管領導批准,並履行登記備案手續;

(九)涉及國家秘密和警務工作秘密信息設備維修,應當在本單位內部進行,並指定專人全程監督,嚴禁維修人員讀取或者複製涉密敏感信息,確需送外維修的,須拆除存儲部件。涉密計算機、公安信息網計算機變更用途或者報廢時,應當先拆除存儲部件,拆除的存儲部件應當按照涉密載體有關規定處理;

(十)已確定密級的涉密計算機不得處理、存儲、傳輸高於已確定密級的信息;

(十一)公安信息網計算機不得處理、存儲、傳輸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

(十二)不得擅自卸載、修改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保密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

(十三)不得在涉密計算機、公安信息網計算機、互聯網計算機之間交叉使用存儲介質和印表機、傳真機、掃描儀、多功能一體機等具有存儲功能的設備;

(十四)涉密計算機應當標註存儲、處理信息的最高密級、編號、責任人和涉密計算機專用的標識,公安信息網計算機應當標註公安信息網專用和禁止處理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標識,互聯網計算機應當標註互聯網專用和禁止處理涉及國家秘密信息和警務工作秘密信息的標識;

(十五)不得越權訪問公安信息資源,不得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等不宜對外公開的信息;

(十六)公安機關應當留存應用系統訪問日誌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刪除、篡改審計日誌信息。

第一百零七條 公安機關及定密責任人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定密許可權和程序準確定密,並完整標註密級和保密期限。

第一百零八條 公安機關信息公開應當堅持「先審查、後公開」和「一事一審」原則,履行保密審查審批程序,嚴格網站信息發布登記,定期組織開展網站保密檢查。

第一百零九條 公安機關使用微信群、QQ群、微博、微信公眾號等網路社交媒體開展工作的,應當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條 發現泄密線索和情況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保密部門報告,及時組織查處,並按規定上報。

第九節 檔案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工作制度,嚴格規範管理,維護檔案的真實、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一百一十二條 公安機關在工作中形成的屬於歸檔範圍的全部檔案應當由檔案部門集中統一管理。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

幹部人事檔案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相應機關或者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負責統一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條 按照「誰形成、誰歸檔」的原則,及時收集整理列入歸檔範圍的文件材料,嚴格按規定移交歸檔。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開展專項行動、舉辦重要會議和活動、處置重大案(事)件、承建重大建設項目等過程中形成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歸檔。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符合國家標準的檔案用房,配備檔案安全防護設施,定期巡查檔案保管情況,確保檔案實體和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檔案借閱管理,根據檔案的特點、密級,確定相應的借閱範圍和審批程序。

第一百一十七條 公安民警應當嚴格遵守檔案借閱規定,對借閱的檔案負有保管保護責任,不得塗改、拆撕、偽造檔案。不得擅自將檔案轉借他人。

第一百一十八條 公安檔案非經鑒定不得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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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丨何 玲

審核丨熊 小

簽發丨蘭澤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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