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璃廠高價割愛,當真以為了無痕迹
許律師帶您重新智趣看大明16王朝
企業經營之刑事犯罪篇012
——洗錢罪
02-01-012-C
大明社區
據說張擇端《清明上河圖》現世琉璃廠!這可是有道君皇帝瘦金體御筆並鈐上鑒賞和收藏藝術品的雙龍小印,偶像認證必是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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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小知識
01.朱厚熜(1507~1567),朱見深(成化)之孫、朱祐樘(弘治)之侄、興獻王朱祐杬之子、朱厚照(正德)的堂弟,明朝第11位皇帝為明世宗,年號嘉靖,是明朝在位最久的皇帝達45年。早年開創了嘉靖中興(新政)的局面,一生給自己封了3次道號依序為飛元真君、忠孝帝君、萬壽帝君。
02.嚴嵩(1480~1566),字惟中,號勉庵、介溪、分宜等,江西袁州府分宜人,祖籍福建邵武,明代政治家、權臣專擅國政近15年之久。
03.徐階(1503~1583),字子升,號少湖,一號存齋。松江府華亭縣人。明代中期名臣,嘉靖後期至隆慶初年內閣首輔。
04.嚴世蕃(1513~1565),字德球,號東樓,小名慶兒,江西袁州府分宜人。明代大臣、嘉靖朝首輔嚴嵩之子,據傳姦猾機辯,通曉時務,熟悉國典,且會揣摩上意,是而被稱為嘉靖朝第一鬼才、小丞相、小閣老。
05.宋徽宗趙佶《醉落魄‧預賞景龍,追悼明節皇后》:無言哽噎,看燈記得年時節。行行指月行行說,願月常圓,休要暫時缺。今年花市燈羅列,好燈爭奈人心別。人前不敢分明說,不忍抬頭,羞見舊時月。
※推薦電影
《肖申克的救贖》(中國香港翻譯為月黑高飛、中國台灣翻譯為刺激1995)【美國】(1994,142分鐘)
根據斯蒂芬·埃德溫·金1982年的中篇小說《肖申克的救贖》改編,主要講述了男主角銀行家安迪因槍殺妻子及其情人的罪名入獄後,與能為獄友走私各種違禁商品的埃利斯成為了朋友,安迪不動聲色、步步為營地謀劃自我拯救並最終成功越獄,重獲自由的故事。其中述及包括通過投資理財等多種方法,幫監獄長把收入的黑錢變成白的洗錢手法。
【相關時空背景】
1.1990年12月
我國在 1989 年批准了《聯合國禁毒公約》,根據公約的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在 1990 年頒布了《關於禁毒的決定》(現已廢止)。該決定是反洗錢刑事立法的雛形。
2.1997年10月
1997 年施行的新《刑法》中明確增設了洗錢罪這一罪名,規定了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3種上游犯罪。
3.2001年12月
在 2001 年的《刑法修正案(三)》中增加了恐怖活動犯罪這一上游犯罪。
4.2006年06月
在2006 年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又增加了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即現行的刑法規定了7種上游犯罪。我國刑法不僅規定了上游犯罪的種類,而且列舉了幾種洗錢手段並用「其他方式」涵蓋了複雜多變的洗錢方式。
5.2007年01月
為了更具體專業地打擊洗錢罪,我國於 2007年開始實行《反洗錢法》。
6.2009年11月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5號)進一步規範了司法機關對洗錢犯罪的打擊與法律適用。
7.2021年03月
為了強化對洗錢罪的刑事打擊效果,《刑法修正案(十一)》通過刪除第191條關於客觀行為方式中三個「協助」和「明知」等的術語,改變了洗錢罪只能由他犯構成的限制性框架,將自洗錢納入洗錢罪的打擊範圍。這是立法層面的重大進步,突破了傳統贓物罪的理論思路。在自洗錢入罪之後,洗錢罪的司法適用會發生「井噴式」增長,從根本上改善我國反洗錢司法效果薄弱的局面。同時,在該罪的罰金刑上,《刑法修正案(十一)》也取消限額罰金制。
【相關法律法規】
《刑法》第191條 【洗錢罪】
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前 |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後 |
| 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涉及的法律知識】
※洗錢罪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會經濟管理秩序,還侵犯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動及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本罪的行為對象為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
(1)提供資金賬戶:是指為犯罪人開設銀行資金賬戶或者將現有的銀行資金賬戶提供給犯罪人使用;
(2)將財產轉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既包括將實物轉換為現金或金融票據,也包括將現金轉換為金融票據或者將金融票據轉換成現金,還包括將此種現金(如人民幣)轉換為彼種現金(如美元),將此種金融票據(如外國金融機構出具的票據)轉換為彼種金融票據(如中國金融機構出具的票據);
(3)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
(4)跨境轉移資產;
(5)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來源和性質:指其他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性質與來源的一切方法,如將犯罪所得投資於某種行業,用犯罪所得購買不動產等等。
3.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觀方面的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在為犯罪違法所得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為利益而故意為之,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認定「明知」
犯罪故意中「明知」的判斷,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轉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1)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2)沒有正當理由,通過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3)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
(4)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於市場的「手續費」的;
(5)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巨額現金散存於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6)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係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
(7)其他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注意:被告人將洗錢罪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誤認為本罪其他上游犯罪範圍內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屬於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中的對象錯誤,不影響洗錢罪「明知」的認定。
※認定「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
(1)通過典當、租賃、買賣、投資等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通過與商場、飯店、娛樂場所等現金密集型場所的經營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通過虛構交易、虛設債權債務、虛假擔保、虛報收入等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合法」財物的;
(4)通過買賣彩票、獎券等方式,協助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5)通過賭博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賭博收益的;
(6)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攜帶、運輸或者郵寄出入境的;
(7)通過前述規定以外的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典型案例】
柯某甲洗錢案
1.基本案情(節錄)
2010年年底至2014年06月,被告人柯某甲明知其母親倪某、父親柯某乙(均另案處理)經濟收入不高,仍以經營公司、投資等為由要求倪某提供資金,並由倪某通過柯某乙陸續將其運行「經濟互助會」所得會款共計5,825,803元轉交被告人柯某甲使用。期間,被告人柯某甲因經營虧損等原因歸還1,118,000元後,無力歸還餘款。2014年07月至同年12月,被告人柯某甲明知倪某因維持「經濟互助會」運行導致資金周轉困難,仍繼續多次向其要求提供資金,並由倪某通過柯某乙陸續將其運行「經濟互助會」所得會款共計958,500元轉交被告人柯某甲使用,後被告人柯某甲將上述款項用於償還個人債務等。期間,被告人柯某甲僅歸還會款145,000元。
2.裁判結果(節錄)
關於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的認為指控的第二節事實中被告人柯某甲洗錢的數額應為145,000元而非958,500元的意見,本院經審查後認為,被告人柯某甲將倪某、柯某乙等人匯入的上述款項958,500元用於償還個人債務等,仍是為特定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進行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的行為,相關洗錢數額的認定並非限於實際返還上游犯罪行為人的數額,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理由不足,不予採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柯某甲明知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仍以提供資金賬戶及通過投資等方式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其行為已構成了洗錢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於被告人柯某甲案發後如實供述其罪行,予以從輕處罰。為嚴肅社會主義法制,根據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1條第1款、第67條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2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柯某甲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8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50,000元。被告人柯某甲實施洗錢犯罪的違法所得人民幣5,521,303元,予以沒收。
【案例來源】
【一審】(2016)浙0305刑初字17號(浙江省溫州市洞頭區人民法院)
【往期回顧】企業經營之刑事犯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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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 想有借有還,奈何有心無力 | 挪用資金罪 |
008 | 兄弟想你了--無本賺錢風險高不可靠 | 高利轉貸罪 |
009 |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 騙取貸款罪 |
010 | 據為己有不可期 | 貸款詐騙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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