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產房裡的孕婦已經掙扎了10多個小時,胎兒的頭大得讓分娩異常艱難。她疼得幾乎要昏過去,兩次跪在地上向站在一旁的婆婆和丈夫哀求:「讓我剖腹產吧,我實在受不了了!」婆婆和丈夫卻表示剖腹產費用高,硬是不同意。孕婦心如死灰,在一聲凄厲的哭喊後,她沖向窗邊從五樓跳下身亡!
「醫生…我太疼了…就讓我剖腹產吧…」賀文婷幾乎是用盡全身的力氣在哀求。
醫生卻面露難色地告訴她,剖腹產需要家屬同意,丈夫不簽字,手術就無法進行。
賀文婷再次走出產房,她強忍著劇痛,腳步踉蹌地走到丈夫面前,膝蓋一軟,再次跪在丈夫面前:「老公…我快疼死了…你快簽字吧,就讓我剖腹產吧…」
王海濤看向了自己的母親,也就是賀文婷的婆婆。
婆婆卻堅定地認為,順產是最好的選擇,她用自己的經驗來勸說兒媳:「文婷你再忍一忍,孩子很快就出來了,我是過來人,你相信媽媽,順產對大人和孩子都好!拋腹產不僅費用高,而且咱們還計劃著要生二胎呢,你再堅持堅持,順產對身體恢復也好。」
丈夫王海濤在這個關鍵時刻依然選擇聽從母親的話,堅持順產。
丈夫和婆婆的堅決態度讓賀文婷絕望,她捂著疼痛難忍的肚子,腳步踉蹌地再次走進了產房。
從早上7點到下午3點,已經過去了整整8個小時,每一秒都充滿痛苦煎熬。
產房裡,賀文婷的喊叫聲再次響起,那聲音撕心裂肺,聽得出來,她確實已經疼到了極限。
然而儘管她如此努力,胎兒卻依舊沒有順利降生。
賀文婷第二次跪求剖腹產!
旁邊的醫生見狀,也加入了勸說的行列:「產婦生產了快10個小時,孩子頭也比較大,建議剖腹產手術,減輕產婦痛苦…」
王海濤和母親卻一口回絕,堅決要求順產。
賀文婷的心徹底絕望,她不再哭鬧。
這時,產房裡的賀文婷提出想在房間里走一走,護士沒有多想便答應了。
賀文婷走到敞開的窗戶邊,她爬上窗戶,護士發現後大驚失色,連忙呼喊:「哎,你幹什麼,快下來!這樣很危險!」
賀文婷卻頭也不回,從5樓的窗戶一躍而下!
悲劇就這樣發生了,賀文婷和肚子里的孩子一起身亡。
賀文婷是個受過高等教育的大學生,而婆婆卻是來自農村的婦女,兩人的思想觀念和生活習慣大相徑庭。
婆媳關係一直緊張,每次發生衝突,丈夫王海濤都會站在婆婆的一邊,這讓賀文婷感到極其失望。
家庭矛盾和對孩子生產方式的選擇,讓賀文婷的心理上產生了極端的情緒。
她想通過哀求來解決問題,希望丈夫和婆婆能理解她的痛苦,給予她應有的支持。
她的哀求卻如同石沉大海,沒有得到任何回應。
在無盡的絕望和痛苦中,最終她選擇了自殺,以此結束這一切痛苦。
自然人依法享有人身權和健康權,作為產婦的賀文婷同樣擁有對自己身體健康的自主處分權。
根據《民法典》第1219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詳盡說明病情及可採取的醫療措施。
這意味著在助產或手術前,醫生有責任告知賀文婷各種生產方式的選擇,並確保她充分了解相關情況,這是賀文婷作為患者理應享有的知情權。
進一步地,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如果患者意識清醒且具備民事自主能力,那麼手術方式的決定權應當交由患者自身。
在此情境下,順產或剖腹產的選擇應由賀文婷自主決定,任何外部的非醫療專業意見均不應成為干預其決策的因素。
賀文婷的丈夫和婆婆不同意剖腹產的決定,從法律層面來看,是不合法的。
醫院作為專業醫療機構,有責任根據賀文婷的意願和實際情況,作出符合醫療規範的選擇,包括在必要時採取剖腹產手術,以確保母嬰的安全與健康。
根據《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若其未盡到此義務並導致他人受損,則需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儘管在賀文婷的事件中,她的跳樓自殺是自主行為,但醫院作為公共場所,仍負有確保患者生命安全的責任。
賀文婷在產房進行生產時,醫生和護士的疏忽大意成為了不可忽視的因素。
他們未能充分關注到賀文婷的情緒變化和潛在風險,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悲劇的發生。
因此聯合調查組認定醫院在此事中存在安全疏忽責任,並對醫院負責人和產科主任作出了停職處分的決定。
在公檢法的協調下,醫院也認識到自身的責任,並同意給予賀文婷的丈夫一定的民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