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豐法訊周遞 | 第474期 2021.04.26——2021.05.02

一、公司、投融資

1.1銀保監會發文推動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高質量發展

1.2 工信部擬修訂《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

1.3 金融管理部門聯合約談部分從事金融業務的網路平台企業

1.4 嚴厲打擊場外配資違法活動 合力凈化資本市場生態——證監會、公安部聯合發布2020年場外配資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1.5 證監會就《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輔導監管規定》對外公開徵求意見

二、建築、房地產

2.1六部門加強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監管

2.2 住建部住房公積金「十四五」發展規劃調研座談會在洛陽市召開

2.3 鄭州市城鄉建設局關於深化施工圖聯合審查改革的通知

三、涉外

3.1海關總署規範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等

3.2 兩部門擬出台措施便利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

3.3 商務部要求兩用物項出口經營者加強出口管制內部合規

四、其他

4.1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廣告法、食品安全法等多部法律

4.2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在自貿區暫時調整適用七部法律

4.3 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個人信息保護法、期貨法等六部法律草案征意

4.4 工信部就App個人信息保護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

4.5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反食品浪費法》等

一、公司、投融資

1.1 銀保監會發文推動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高質量發展

近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發出《關於2021年進一步推動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高質量發展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對銀行保險機構服務小微企業明確了以下政策要求:一是保持穩定高效的增量金融供給。二是著力優化金融供給結構。三是豐富普惠保險產品業務。四是做優機制體制和專業能力。五是做活存量金融資源配置。《通知》要求,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全年要繼續實現增速、戶數的「兩增」目標,其中五家大型銀行要努力實現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全年增長30%以上。《通知》還就規範融資服務收費、做好惠企紓困政策平穩銜接、深化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強化監管督導和外部環境建設等方面作出具體安排。

1.2 工信部擬修訂《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

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小企業局發布《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現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時間截至5月23日。

與以往相比,《徵求意見稿》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一是修訂了行業分類;二是修訂了劃型指標;三是調整了雙指標並集轉交集;四是調整了定量指標閾值;五是增加定性標準;六是增加有關中小企業規模類型自我聲明及認定內容;七是建立我國中小企業劃型標準定期評估制度。其中,《徵求意見稿》明確,零售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5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500人以下且營業收入10億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

1.3 金融管理部門聯合約談部分從事金融業務的網路平台企業

2021年4月29日,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等金融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金融管理部門)聯合對部分從事金融業務的網路平台企業進行監管約談。騰訊、度小滿金融、京東金融、位元組跳動、美團金融、滴滴金融、陸金所、天星數科、360數科、新浪金融、蘇寧金融、國美金融、攜程金融等13家網路平台企業實際控制人或代表參加了約談。

金融管理部門指出,近年來,網路平台企業在提升金融服務效率和金融體系普惠性、降低交易成本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發展的總體態勢是好的,但同時也普遍存在無牌或超許可範圍從事金融業務、公司治理機制不健全、監管套利、不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等嚴重違規問題。此次聯合監管約談的從事金融業務的網路平台企業,具有綜合經營特徵且業務規模較大、在行業內有重要影響力、暴露的問題也較為典型,必須率先嚴肅糾正。金融管理部門針對當前網路平台企業從事金融業務中普遍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了整改要求。一是堅持金融活動全部納入金融監管,金融業務必須持牌經營。二是支付回歸本源,斷開支付工具和其他金融產品的不當連接,嚴控非銀行支付賬戶向對公領域擴張,提高交易透明度,糾正不正當競爭行為。三是打破信息壟斷,嚴格通過持牌徵信機構依法合規開展個人徵信業務。四是加強對股東資質、股權結構、資本、風險隔離、關聯交易等關鍵環節的規範管理,符合條件的企業要依法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五是嚴格落實審慎監管要求,完善公司治理,落實投資入股銀行保險機構「兩參一控」要求,合規審慎開展互聯網存貸款和互聯網保險業務,防範網路互助業務風險。六是規範企業發行交易資產證券化產品以及赴境外上市行為。禁止證券基金機構高管和從業人員交叉任職,保障機構經營獨立性。七是強化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規範個人信息採集使用、營銷宣傳行為和格式文本合同,加強監督並規範與第三方機構的金融業務合作等。

1.4 嚴厲打擊場外配資違法活動 合力凈化資本市場生態——證監會、公安部聯合發布2020年場外配資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證監會、公安部堅決貫徹黨中央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決策部署,對場外配資違法活動保持「零容忍」,緊密協作開展專項整治行動,以嚴打場外配資機構及軟體開發商為重點,加大案件查處懲治力度,凈化市場生態。

場外配資違法活動嚴重擾亂資本市場正常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刑法》《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場外配資經營活動屬於非法證券期貨活動,構成犯罪的,將以非法經營罪、詐騙罪等追究刑事責任。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強化警示震懾,現將2020年公安機關偵破的重慶「撮合網」等十起場外配資違法犯罪典型案例予以發布,以案說法、以案釋法。這些案例中,有的通過開發、銷售或使用配資分倉系統軟體,為投資者從事股票、期貨配資交易開立子賬戶,並提供高槓桿交易資金,涉嫌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業務;有的涉嫌採用「虛擬盤」配資方式從事股票、期貨投資詐騙活動。投資者一旦參與場外配資違法活動,自身利益將無法得到保障,並可能遭受較大財產損失。在此提醒廣大投資者,一定要通過合法途徑參與股票期貨交易,自覺遠離和抵制場外配資違法活動。下一步,證監會將堅決落實「零容忍」工作要求,與公安部等有關部門緊密協作配合,常態化打擊場外配資,嚴厲查處場外配資違法犯罪案件,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全力保障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1.5 證監會就《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輔導監管規定》對外公開徵求意見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國發〔2020〕14號)相關要求,進一步規範輔導相關工作,充分發揮派出機構屬地監管優勢,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從源頭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積極為穩步推進全市場註冊制改革創造條件,證監會起草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輔導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在總結各派出機構多年實踐基礎上,突出體現以下原則:一是統一規範。系統梳理各派出機構的制度和實踐,充分吸收經市場檢驗的成熟做法,對輔導目的、輔導期、驗收方式、驗收期限等輔導制度主要安排進行了規定,實現規則適用的統一、協調,減少自由裁量空間。二是明確定位。輔導工作主要是促進擬上市企業提高規範性,促使相關人員樹立正確理念、熟悉規則及相關情況。輔導驗收是對保薦機構輔導工作開展情況及成效進行評價,不對輔導對象是否符合上市條件進行判斷。因此,輔導驗收不是企業上市的審核程序。三是高效便民。在細化統一的基礎上,簡化輔導驗收標準、減少不必要程序、明確各環節時限,運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監管效能,使市場各方對輔導監管工作形成合理預期。

二、建築、房地產

2.1 六部門加強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監管

日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六部門發出《關於加強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監管的意見》(下稱《意見》)。

《意見》針對從事轉租經營的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明確了七個方面監管措施:一是加強從業管理。二是規範住房租賃經營行為。三是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四是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五是合理調控住房租金水平。六是妥善化解住房租賃矛盾糾紛。七是落實城市政府主體責任。《意見》指出,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將經營的房源信息納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單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支付房屋權利人的租金原則上不高於收取承租人的租金。企業單次收取租金超過3個月,或單次收取押金超過1個月的,應當納入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

2.2 住建部住房公積金「十四五」發展規劃調研座談會在洛陽市召開

4月28日,住建部住房公積金「十四五」發展規劃調研座談會在洛陽市召開。

住建部住房公積金監管司副司長王旭東指出,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找準定位,做好繳存擴面、資金監管和服務等工作。下一步,住建部將統籌考慮住房公積金「十四五」發展規劃制定、改革方案確定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工作。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要提高站位、主動作為、加強協作,高質量謀劃相關工作;探索省級層面統籌推進信息共享、跨省通辦等舉措;不斷推進區域公積金一體化建設,在推動中部地區高質量發展中實現新作為,展現新擔當。

2.3 鄭州市城鄉建設局關於深化施工圖聯合審查改革的通知

近日鄭州市城鄉建設局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實施方案的通知》(鄭政辦〔2021〕4號)等法規、文件精神,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進一步深化鄭州市施工圖聯合審查改革。

該《通知》從五個方面明確了改革措施:一是全面實現施工圖審查合格書電子化。二是簡化施工圖聯合審查受理條件。三是優化政府購買施工圖審查服務程序。四是進一步提高審查效率。審查意見應當一次性告知的同時提高審查意見回復速度。五是相關要求。包括提高勘察設計質量,落實時效要求,規範文件上傳,加大共享力度等。

三、涉外

3.1 海關總署規範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等

日前,海關總署發出《關於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有關原產地欄目填制規範和申報事宜的公告》(下稱《公告》),自2021年5月10日起實施。

根據《公告》,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辦理相關申報手續時,應如實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商品項「優惠貿易協定享惠」類欄目,同時在商品項對應的「原產國(地區)」欄填報依據《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等確定的貨物原產地,不再需要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18號附件中的有關要求填報「隨附單證及編號」欄目。《公告》還指出,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自行選擇「通關無紙化」方式或者「有紙報關」方式申報等。

3.2 兩部門擬出台措施便利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起草了《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補充公告(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現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時間截至5月26日。

《徵求意見稿》推出的便利化措施如下:一是多次支付僅需一次備案;二是擴大免於備案範圍;三是拓展網上辦理渠道;四是滿足備案人多樣化辦稅需求。其中,《徵求意見稿》提出,將財政預算內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貿易非經營性付匯業務納入到無需辦理備案的情形,同時對外國投資者以境內直接投資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的,取消稅務備案的要求。《徵求意見稿》還明確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網上辦理渠道和流程等。

3.3 商務部要求兩用物項出口經營者加強出口管制內部合規

日前,商務部公布《關於兩用物項出口經營者建立出口管制內部合規機制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明確,兩用物項出口經營者建立出口管制內部合規機制應遵循合法性、獨立性和實效性原則。出口管制內部合規機制需具備擬定政策聲明、全面風險評估、完善合規審計等九項基本要素。例如,審計報告應反映內部合規機制運行狀況以及整改方向。合規審計可以由企業內部專人進行,也可以聘請外部第三方機構進行。《指導意見》還提出了六大促進措施,比如,發布《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內部合規指南》,為出口經營者提供具體參考;根據內部合規機制建設和運行情況,給予出口經營者相應許可便利等。

二、建築、房地產

4.1 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廣告法、食品安全法等多部法律

日前,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下稱《決定》)和《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決定》對《道路交通安全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廣告法》《民用航空法》《海關法》《食品安全法》等八部法律作出修改。其中,《決定》對《廣告法》修改如下:(一)刪去第二十九條中的「並向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廣告發布登記」。(二)刪去第五十五條第三款、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三款中的「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三)刪去第六十條。

4.2 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在自貿區暫時調整適用七部法律

日前,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並公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下稱《決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調整期限為三年。

根據《決定》,暫時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8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2017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年修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等7部法律的有關規定。比如,將《會計法》中的「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事項調整為「直接取消審批」;對《拍賣法》中的「從事拍賣業務許可」事項調整為「審批改為備案」等。

4.3 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個人信息保護法、期貨法等六部法律草案征意

近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下稱《二審稿》)等五部法律草案二審稿進行審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並對外公布全文,面向社會徵求意見,徵求均截止於5月28日。

《二審稿》修改涉及個人信息處理應遵循的原則、完善個人信息處理規則、死者個人信息保護、強化超大型互聯網平台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等七個方面問題。《二審稿》強調,提供基礎性互聯網平台服務、用戶數量巨大、業務類型複雜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履行三項法定義務。

4.4 工信部就App個人信息保護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

日前,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個人信息保護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至5月26日。

《徵求意見稿》界定了適用範圍和監管主體;確立了「知情同意」「最小必要」兩項重要原則;細化了App開發運營者、分發平台、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終端生產企業、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五類主體責任義務;提出了投訴舉報、監督檢查、處置措施、風險提示等四方面規範要求。《徵求意見稿》規定,從事App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遵循最小必要原則,不得從事超出用戶同意範圍或者與服務場景無關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並提出了「六項不得」要求。

4.5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反食品浪費法》等

近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下稱《反食品浪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訂)》。《反食品浪費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反食品浪費法》主要明確了機關、學校、餐飲服務經營者、旅遊經營者等各類主體的行為義務和違法處罰方法等。其中,《反食品浪費法》提出,公務活動用餐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可獎勵「光碟行動」消費者;點餐浪費可收廚餘垃圾處理費;商家誘導誤導超量點餐,最高罰1萬;食品生產經營者嚴重浪費,最高罰5萬;製作發布傳播暴飲暴食視頻節目,最高罰10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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