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牟取暴利,趙某將自己生產的白乳膠灌裝到印有知名品牌商標的桶內,假冒品牌商品銷售,最終難逃法網。經鄒平市檢察院提起公訴,2月28日,法院經審理,對趙某及其上線林某作出有罪判決,並處罰金。
2024年3月,接舉報線索後,鄒平市公安局與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趙某的公司假冒某知名品牌白乳膠,並銷往轄區內多家傢具配件廠,銷售數額巨大。鄒平市公安局於當日對趙某立案偵查。
據趙某供述,他於2016年註冊成立了一家粘合劑有限公司,主要生產澱粉膠並代理銷售白乳膠。2020年左右,有客戶提出想要某知名品牌白乳膠。趙某從事白乳膠行業多年,知道該品牌白乳膠需取得正式授權才能代理銷售,但是代理的利潤空間並不大,盤算再三,為牟取更多利潤,他決定以假亂真。
經多方打聽,趙某了解到外地的林某專門生產假冒的該知名品牌白乳膠,與林某簡單溝通後,趙某決定先買一些「試試水」。收到貨後,趙某便帶著這些「大品牌」白乳膠到傢具店推銷,不到3天時間就全部售出了。轉手賣一下,3000元就到手了!這讓趙某嘗到了甜頭,堅定了他繼續以假亂真的「決心」。此後幾年,趙某一直從林某處進購假冒的該品牌白乳膠,再加價後賣給傢具生產廠。
後來,趙某購置了自主生產白乳膠的設備,便不再從林某處進購,轉為自己生產。他打聽到,某地的毛某專門生產該知名品牌白乳膠空桶,外觀設計與正規的無異。購入空桶後,趙某把自己廠房生產的低成本白乳膠灌裝進去,以每桶130—150元的價格銷售給客戶,直至案發。
偵查終結後,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至鄒平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毛某另案處理)。
案件承辦檢察官對全案進行綜合分析後,認為趙某前期「轉手賣」和後期「自己造」的行為在行為方式、對象等方面均存在較大差異,是兩種不同的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分別涉嫌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假冒註冊商品罪。
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需滿足行為人「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這一主觀要件。檢察官審查發現,交易之初,林某就坦言產品是買來空桶自行灌裝的;且趙某曾向朋友發送他因銷售假冒的該知名品牌白乳膠而收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此外,趙某的售價明顯低於市場價,故而可以認定趙某具有主觀故意。
趙某銷售假冒白乳膠的違法所得數額又該如何確定呢?檢察官調查核實後,明確2023年7月17日是重要分界線。在此之前,趙某一直從林某處購買假冒的該品牌白乳膠後轉手賣出,銷售金額共計13萬餘元,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從2023年7月17日起至案發,趙某自行灌裝生產並銷售假冒品牌白乳膠,銷售金額12萬餘元,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
鄒平市檢察院審查後認為,趙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分別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假冒註冊商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此外,趙某的上線——林某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經查,截止到2023年7月17日,林某共向趙某銷售假冒品牌白乳膠19.6萬元。
但林某隻有趙某這一個下線嗎?帶著這樣的疑問,檢察官逐條梳理證據,發現林某與名叫宋某某(批發白乳膠)的微信好友也曾討論過該品牌白乳膠。通過自行補充偵查,確定林某多次向宋某某銷售假冒的白乳膠,銷售金額共計3萬餘元。至此,鄒平市檢察院審查認定林某銷售假冒知名品牌白乳膠的銷售金額共計22萬餘元。
2025年8月5日,鄒平市檢察院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假冒註冊商標罪對趙某依法提起公訴;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對林某提起公訴。今年2月28日,法院經審理後,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趙某、林某有期徒刑7個月至8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8個月,並處罰金。
案件辦結後,鄒平市檢察院向有關部門、企業送達檢察建議,建議通過建立「重點行業+高頻商品」抽檢清單、聯合商標權利人開展「溯源式」打假、健全跨區域知識產權保護協作機制、強化小微企業商標普法指導等,加強行業監管與商標保護,切實維護市場秩序和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
打擊侵犯商標犯罪是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手段,也是激勵和保護創新的重要抓手。鄒平市檢察院將持續聚焦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緊盯侵犯商標權、著作權等違法犯罪行為,既以精準辦案嚴懲侵權者,又以檢察建議推動源頭治理,不斷完善「打擊+預防+治理」的知識產權保護閉環,助力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為企業創新發展保駕護航。
來源:《山東法制報》第8669期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