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2號)規定:境內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以下簡稱行權)之日起,在不超過36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此期間內離職的,應在離職前繳清全部稅款。所稱境內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而掛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因此,掛牌公司不能比照上市公司享受遞延36個月繳納個人所得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須同時滿足以下七個條件:1.屬於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2.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設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准。股權激勵計劃應列明激勵目的、對象、標的、有效期、各類價格的確定方法、激勵對象獲取權益的條件、程序等。3.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股權獎勵的標的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激勵標的股票(權)包括通過增發、大股東直接讓渡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勵對象的股票(權)。4.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幹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5.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解禁後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上述時間條件須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列明。6.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7.實施股權獎勵的公司及其獎勵股權標的公司所屬行業均不屬於《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行業目錄》範圍。公司所屬行業按公司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佔比最高的行業確定。
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不同時滿足遞延納稅條件,或遞延納稅期間公司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的,不得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應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其中因公司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前述條件的,應於情況發生變化之次月15日內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獲得股權時,對實際出資額低於公平市場價格的差額,確定股權激勵收入,計入工資薪金所得。現行政策對股權激勵收入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員工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多次取得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的股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應合併計算股權激勵收入,按上述規定計算納稅)。
趙輝-註冊會計師、執業稅務師、湖北省會計領軍人物、十堰首屆"十佳會計」。從事企業財務工作20年,稅務師事務所執業10餘年,實操經驗豐富;擅長企業併購重組中的財務與稅務規劃,常年擔任多家企業財稅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