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發布《關於規範信託公司異地部門有關事項的通知》
為優化信託公司跨區域經營模式,促進信託公司改革轉型發展,更好服務實體經濟,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關於規範信託公司異地部門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共八條,以合理布局、分類施策、寬嚴適度為原則,規範信託公司異地部門有關事項。一是綜合考慮當前信託業發展實際與改革轉型需要,明確信託公司異地部門設置與管理要求。二是嚴格禁止信託公司設立異地管理總部,已設異地管理總部的信託公司按要求有條件保留。三是明確信託公司屬地銀保監局與異地部門所在地銀保監局監管職責。四是合理設置整改期限,要求相關信託公司穩妥有序開展異地部門整改等工作。
《通知》的發布實施,切實彌補信託監管短板,有利於促進信託業規範健康發展。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持續加強信託公司監督管理,著力提升信託業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規範信託公司異地部門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銀保監局:
為優化信託公司跨區域經營模式,促進信託行業改革轉型發展,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現就規範信託公司異地部門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信託公司異地部門,是指信託公司在住所所在地以外設置的部門。
二、信託公司異地部門包括業務、營銷等部門。
三、信託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中長期發展規劃、內部控制水平和風險管理能力等,原則上可在全國6個城市設置異地部門。同一城市所設異地部門在同一地址集中辦公,數量不超過5個。
銀保監會將根據信託行業發展實際與改革轉型需要,視情調整前款規定。
四、信託公司異地部門不對外掛牌。信託公司應在官方網站公開異地部門名稱、地址等信息。
五、屬地銀保監局應指導轄內信託公司全面梳理報送異地部門情況。異地部門設置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有關信託公司應於3個月內報送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方式與風險防範措施,經屬地銀保監局審查後,於2024年底前實施完成整改工作。確有困難的,屬地銀保監局可根據信託公司報告情況適當延期,延長期限不超過1年。
六、屬地銀保監局應切實承擔監管主體責任和屬地責任,持續提升信託公司異地部門監管質效。
(一)壓實信託公司主體責任。督導信託公司有序合規設置異地部門,持續加強異地員工管理,優化完善異地項目盡職調查機制,嚴格規範異地推介行為,定期開展異地經營風險評估,穩妥做好風險應對與處置工作。
(二)強化信託公司異地部門設置監管。結合屬地監管實際,建立完善「清單式」監管機制,持續監測信託公司異地部門設置情況。綜合考慮展業管理水平、風險態勢和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對信託公司調整異地部門設置提出監管要求。
(三)加強信託公司異地經營行為監測。利用科技賦能,創新監管模式,豐富監管手段,及時發現信託公司異地經營違法違規行為,增強風險防控主動性與前瞻性。暢通監管溝通渠道,加強與信託公司異地部門所在地銀保監局的信息共享與監管聯動,形成工作合力。
(四)推動落實地方黨政主要領導負責的重大財政金融風險處置機制。優化與地方黨委和政府的監管信息通報機制,定期與不定期通報信託公司異地經營與風險狀況。針對信託公司異地重大風險處置、突發風險事件應對等,構建聯動工作機制,協助地方黨委和政府制定風險處置方案,合力採取應對措施,築牢金融風險防線。
七、信託公司異地部門所在地銀保監局積極協助屬地銀保監局開展監管工作,配合了解信託公司在轄內所設異地部門情況,及時溝通違規推介行為、經營風險苗頭、輿情等信息,必要時提請地方黨委和政府協同處置風險。
八、信託公司不得在住所所在地以外設立異地管理總部。
屬地銀保監局應於3個月內完成信託公司現有異地管理總部監管評估。對確有必要保留的,指導信託公司主動向住所所在地或異地管理總部所在地地方黨委和政府報告,明確承擔屬地風險處置責任、落實風險處置維穩任務意見後,原則上可保留一個異地管理總部。對不予保留的,督促信託公司制定管理總部回遷方案,於2025年底前實施完成。
信託公司異地管理總部所在城市與所設業務、營銷等部門納入本通知第三條相關統計,有關監督管理要求參照適用本通知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
中國銀保監會
2023年3月28日
(此件發至銀保監分局與信託公司)
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於規範信託公司異地部門有關事項的通知》答記者問
為優化信託公司跨區域經營模式,促進信託公司改革轉型發展,更好服務實體經濟,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關於規範信託公司異地部門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通知》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近年來,信託公司為便於全國展業,普遍在住所地以外設置以業務、營銷為主的異地部門,呈現數量多,布局廣,地域相對集中等特點。監管發現,信託公司異地部門運營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展業差異化不明顯,同質化競爭嚴重;二是管理半徑拉長,風險識別與控制的有效性降低;三是協調成本高,風險項目處置難度加大。此外,部分信託公司在異地設立管理總部,分散辦公,多頭管理,影響信託公司經營管理質效,亦對金融監管帶來挑戰。為此,銀保監會研究起草《通知》,就信託公司異地部門有關事項予以規範。
二、《通知》第三條的主要考慮是什麼?信託公司不設異地部門會影響在當地展業嗎?
《通知》第三條明確信託公司異地部門設置城市與單地設置數量要求。監管發現,異地部門數量多或布局廣的信託公司,風險等級往往較高。因此,我們對信託公司異地部門設置實施數量限制,引導信託業科學審慎布局異地部門,將有助於行業風險防範,促進行業改革轉型發展。就有關數量約束要求,我們將視情予以調整。
信託公司是可全國展業的金融機構。不在異地設置部門,並不影響信託公司異地展業。
三、《通知》對異地管理總部提出了什麼要求?對信託公司現有異地管理總部有什麼影響?
《通知》明確信託公司不得在住所所在地以外設立異地管理總部。針對信託公司現有異地管理總部問題,我們積極聽取意見,充分考慮設立背景與原因,從金融風險防範角度出發,明確由屬地銀保監局開展監管評估,對確有必要保留的,指導信託公司主動向有關地方黨委和政府報告,明確意見後,原則上可保留一個異地管理總部。
四、《通知》如何規定有關整改等工作的期限?
《通知》要求信託公司應於2024年底前完成異地部門整改工作。確有困難的,延長期限不超過1年。對於不予保留的異地管理總部,《通知》要求信託公司制定管理總部回遷方案,於2025年底前實施完成。
五、《通知》如何規定監管部門的職責?
《通知》第六條明確屬地銀保監局有關監管職責。主要包括:壓實信託公司主體責任,強化信託公司異地部門設置監管,加強信託公司異地經營行為監測,推動落實地方黨政主要領導負責的重大財政金融風險處置機制等。《通知》第七條明確信託公司異地部門所在地銀保監局積極協助屬地銀保監局開展有關監管工作。對信託公司異地管理總部監管,參照適用前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