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紙遺囑、兩代恩怨、三人共有的90㎡房產——福州72歲的王阿姨怎麼也沒想到,相伴20年的老伴離世後,自己竟與繼子陷入長達數月的房產拉鋸戰。當親情撞上遺產分割,這場糾紛該如何破局?
跨越年齡的承諾:一份遺囑埋下隱患
2004年,50歲的王阿姨以家政身份照顧獨居的侯大爺。面對子女反對,時年70歲的侯大爺堅持與她結婚。丈夫生前留下的這套房子原本是侯大爺和前妻的共同財產,前妻去世後,侯大爺通過公證,聲明放棄繼承前妻的房產份額,留給了一兒一女,而他自己45㎡的房產份額給了王阿姨,夫妻倆包括兩個孩子都在遺囑上簽字按了手印,不成想也因此埋下了隱患。
矛盾爆發:繼子稱「曾出資裝修,最少讓利10萬」
後來,王阿姨與繼子因為房子處置問題發生爭執,但侯先生不願意麵談。
王阿姨訴求:
「賣掉房子,我拿45㎡的錢買套小房養老!」
侯先生要求:
曾為房屋增購、裝修出資數萬元:「要麼補償我10萬,要麼按210萬總價,我拿110萬!」
侯先生稱,這套房產他不僅享有產權,還參與出資,但都是父親和王阿姨居住。侯先生認為自己受到了損失,王阿姨應該從經濟上貼補他;而自己並非一味地想要補償,只是覺得父親生前的決定不公平。
律師敲黑板:遺囑公證≠糾紛終結
調解小組勸說侯先生,房產的分配經過了侯大爺生前的遺囑約定,侯先生也簽字表示同意,後續還經過公證程序,已成事實。
律師 羅威
公證遺囑和直屬遺囑都是合法有效的遺囑形式,都能體現立遺囑人的意願,但二者是存在諸多不同的:自書遺囑只需要遺囑人親自的書寫、簽名並且註明日期,形式簡便靈活;公證遺囑則要到公證機構進行辦理,經過公證員嚴格審核把關,程序更為嚴謹規範。在證明力上,公證遺囑因為有公證機構的背書,通常可信度是更高的;而自書遺囑相對來說,容易引真偽以及效力的一個爭議。那麼在本案中,侯大爺公證放棄繼承前妻的房產份額給子女,又立自書遺囑將自己的份額給王阿姨,從法律上看,如果自書遺囑對房產的份額界定不清,或者說是在房產整體處置的形式、實質、要件等方面出了問題的話,就可能與公證產生相應的矛盾了,不過如果說自主遺囑合規並且處置範圍明確的話,那麼與公證遺囑是互不干擾的,便不會起衝突。
法律解析:
·自書遺囑+公證=最高法律效力,但繼承人仍可能質疑分配公平性。
·共有房產出售需全體共有人簽字,僵局中調解成最優解。
破冰時刻:繼母讓利10萬,繼子鬆口購產權
經過調解小組勸說,侯先生終於鬆了口,表示願意出錢購買王阿姨的產權份額。而王阿姨理解繼子的想法,在經濟方面願意適當退讓。
調解手記
一紙遺囑難平家庭紛爭,王阿姨與繼子的房產糾紛折射出再婚家庭遺產分配的普遍困境。遺囑公證雖具法律效力,卻難抵親情裂痕。調解小組希望在雙方都釋放出和解意願的前提下,能夠儘快落實一致意見,處置好房產問題,讓糾紛儘快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