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7500元購買課程,上了一節課就不能退款了?

本想上網課實現「彎道超車」

誰知道花了大價錢

第一次上課就慘遭「翻車」

課程不讓試聽

這合理嗎?

無試聽的「一對一」課程?

2023年12月底,小夏(化名)通過微信與某教育科技公司客服溝通,準備購買該公司的「一對一」在線網路培訓課程。初步協商價格後,小夏提出擔心後續出現培訓效果不達預期等問題,希望試聽一次。公司客服表示,因為課程特殊,所以不提供試聽服務。在首次上課的15~30分鐘內,學員跟老師初次溝通就會清楚老師是否符合要求,若不滿意則可停課聯繫客服,由客服安排更換老師,沒有合適老師則可走退款流程。

此後,小夏簽署了某教育科技公司提供的格式電子合同,自該公司處購買了價格為7500元的課程,並全額預付了學費。

2024年1月7日,小夏在某教育科技公司處接受了1課時的在線培訓服務。上完課後,小夏仔細回想,認為公司安排的老師專業性不足,課程對其沒有幫助,遂通過微信向公司客服提出解除合同、退還剩餘學費的要求,但遭到了公司客服的拒絕。

某教育科技公司提出了兩點理由:一是在簽訂合同前,公司客服已經通過微信告知小夏應當在上課後的15~30分鐘內提出異議,逾期不得退款,小夏對此明知,也未提出異議,應視為小夏同意了上述約定。二是根據合同條款,「本協議生效後,學員不得單方解除本協議或者要求退還學費」「若完成課時超過1課時,則不予退還任何費用」,因此小夏無權單方提出解除協議的要求,也不享有要求退還學費的權利。

雙方協商未果,於是,小夏將某教育科技公司起訴至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法院:消費者享有單方解除權

本案爭議焦點為小夏對該教育培訓合同是否享有單方解除權。

首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小夏與某教育科技公司簽訂的培訓合同屬於預付式消費合同,具有人身專屬性,合同的履行以雙方相互配合為基礎,不得強制消費者履行。

某教育科技公司提供的合同中「本協議生效後,學員不得單方解除本協議或者要求退還學費」「若完成課時超過1課時,則不予退還任何費用」等格式條款均構成對消費者權利的不合理限制,屬於無效條款。小夏在聽課後,有權以老師專業性不足為由單方要求解除合同。

其次,合同解除後,對於已經享受的服務,消費者應當向商家支付相應的合理費用,若因為解約存在不當之處造成商家損失的,還應當給予賠償。

某教育科技公司為小夏提供的課程沒有試聽環節,公司客服提出的需要在上課後15~30分鐘內評判老師的要求對於普通消費者而言顯然過於嚴苛,小夏在試聽1課時後要求解除合同,顯然屬於正常的市場選擇行為,對於已經消費的1課時,小夏也已經自願在退費請求中抵扣課程原價費用1000元。因此,小夏無需對解約承擔額外的責任。

法院作出如下判決:確認小夏與某教育科技公司之間簽訂的《課程輔導》合同於2024年8月8日解除,某教育科技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小夏退還6500元。

某教育科技公司不服,提出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充分保障消費者和商家的合法權益

在網路培訓合同訂立和履約過程中,消費者相較商家往往處於弱勢地位,除簽訂格式合同可能面臨的風險以外,消費者和商家之間還可能因為履約細節上的分歧產生摩擦,例如對服務的專業性或服務質量是否足以達到預期等等。由於培訓服務存在「非標準化」的特點,往往難以從法律層面確認商家提供的某項服務是否必然違反合同約定。

培訓類預付式消費合同的履行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消費者和商家應相互信賴、相互配合。在消費者已經對商家提供的服務產生質疑或不滿的情況下,在法律層面不宜強制雙方繼續履行剩餘合同,而應結合合同訂立目的、履行情況等事實基礎,尊重消費者自主選擇服務的權利,依法保護消費者行使單方解除權。

在消費者單方主張解除合同時,也應當充分保障商家的合法權益。對於商家已經提供的服務,消費者應當向商家支付相應的合理費用,若因為消費者不當解約造成商家產生額外損失,還應適當地給予賠償。

綜合CCTV今日說法、上海松江法院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