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分析

2023年10月02日00:47:06 历史 1852

第一章 我国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立法保护

非婚生子女,生活中常指非法定夫妻所生子女。在我国 2020 年最新颁布的《民法典》中虽然提到了“非婚生子女”并以立法形式明确了其法律地位,但并未对它的概念进行明确、具体的介绍。学界普遍的认定标准是根据子女出生时生育双方,即其生父和生母是否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进行认定。根据这一概念,包括男女双方未婚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男方或女方已有合法婚姻关系与另一方发生婚外情致使女方怀孕所生子女(包括男方或女方有一方处于婚姻关系中或双方处于不同的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处于不合法婚姻状态下所生子女以及违背女方意志强迫其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所生的子女,都属于非婚生子女。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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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的历史发展

我国古代的继承制度主要分为财产继承和身份继承。相对于财产继承,身份继承更受到人们的重视。这与我国的历史文化背景密切相关。古代家族中举行的重要仪式如居丧和祭典都只能由嫡长子完成。在这一背景下,身份继承尤为重要也只有嫡长子才能从直系长辈处取得家族宗桃继承权,在其有疾或身故等无法继承的情况下,才能由庶子中的长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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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子女无权参与其中。而无权参与其中的子女就包括古代的非婚生子女。古代婚姻制度与现在不同,子女的分类可细化为嫡子、庶子、婢生子以及奸生子。根据古代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判断,古代丈夫的妾室所生庶子依据现在的认定标准,也应与丈夫正室所生嫡子一并归属于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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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剩余的婢生子和奸生子才是本文所要关注的古代“非婚生子女”婢生子,是指男方与家中奴婢所生子女,而奸生子则是因古代称男女双方无婚姻关系发生性行为为奸,所生之子即为奸生子。前者类似于现在非婚生子女中子女出生时,生育双方不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一类,婢生子还是有可能因其母成为男方侧室而转变为庶子,即父母结婚使其成为婚生子女。故地位明显高于奸生子:奸生子是完全没有身份继承权的,地位处于所有子女中的最底层。

在财产继承方面古代一般实行均分财产,这种诸子均分的财产继承制度,不同朝代的规定虽有出入,但大体相同。例如在《唐律疏议·户婚律》中规定:“应分财物与田宅者,兄弟均分。”四而宋律将其规定为:“诸应分财物及田宅者,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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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均分。”四此一项,唐律与宋律并无差别。明代对此则有些许差别:“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四可见,明代在唐律和宋律的基础上,更加细化了相关规定,以立法形式明确了“兄弟”一词的含义和范围,即在财产继承方面:嫡子、子、婢生子无论是继承顺位还是继承份额都是相同的,平均分配财产。由此,我们还发现了一点,就是各朝代的诸子均分财产继承制度,都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奸生子的财产继承权,直接导致了奸生子的财产继承权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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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唐朝宋朝的做法是,只在奸生子的入籍方面有所规定对奸生子的财产继承权并不作出明文规定。奸生子因其存在本就不受社会认可,又无立法支持,在实际案例中,若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生父财产,都会被驳回,不予承认其财产继承权。而在其后的朝代中,奸生子的财产继承权虽然有所限制,但还是以立法形式明确其继承资格。如元代对财产继承的规定为嫡子四庶子三,奸生子、婢生子各一四。明朝清朝则规定,财产继承由嫡子、庶子、婢生子均分,奸生子仅享同比例的半数财产份额。[“如《大明令》规定:“奸生之子,依子数量予以半分”。清朝还规定了只有在没有其他优先顺位的财产继承人时,才由奸生子继承所有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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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即使明朝、清朝分别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了奸生子的财产继承权和相应的财产继承份额,权利保护的法律意识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因中国古代受传统礼教影响过深,对非婚生子女,尤其是这种奸生子的思维偏见还是根深蒂固。呵即使元、明、清相较于唐宋两朝已有意识的在法律条文中对奸生子的财产继承权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当时的法律权威性和强制性远不及现在,大部分家族在财产分配上还是会无视奸生子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剥夺其应有财产份额,立法保护成效甚微。

另外在财产继承方面,还表现出了严重的男尊女卑。现在的子女无论婚生与否在财产继承上,并不会因性别而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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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古代,即使婚生子女也会有所不同。唐朝以前女子继承偶也有之,但无立法保障。直到唐代,随着当时女子地位的提高,才将女子继承权写入法律,开启了女子继承权保障的新篇章。口女子在财产继承方面根据婚姻状况进行分类为: 在室女、出嫁女以及归宗女在室女作为未出嫁女子,是有合法财产继承权的,所继承的财产就是其日后出嫁时的嫁妆。但财产份额上,并未体现出“诸子均分”,仅同比例的半数。《宋刑统》中记:“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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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只有户绝(一户之内没有子嗣)的在室女才能继承所有财产。《唐律疏议》中规定:“诸户绝财产,尽给在室女。”而出嫁女因其已经分过应得嫁妆,所以除非是户绝的情况,否则不再参与父家的财产继承。《宋刑统》中日:“今后户绝者,所有店宅、畜产、资材、营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予一分,其余并入官。规定了出嫁女特殊情况下(户绝)享有部分的财产继承权。不同于以上两种女子.归宗女是指有过婚姻但由于丈夫身故或离异等原因又回到自己父母家生活的女子,其财产继承权利在宋朝初期与在室女相似,但后又有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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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规定:“今后户绝者,如有出嫁亲女被出,及夫亡无子,并不曾分割的夫家财产入己,还归父母家后户绝者,并同在室女例,余准令敕处分。”即只有脱离夫家时未分得财产且当时父母家尚未户绝的归宗女才能与在室女享有同等的财产继承权,继承全部财产。但这一财产继承份额在宋朝后期又被减低了。由此可见,古代在财产继承中性别差异导致的不公平现象才是最严重的。婚生女子尚不能与男子享有同比例的财产份额,更何况是非婚生的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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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来看,在古代的所有财产继承人中,非婚生子(主要指奸生子)相对于婚生子而言处于劣势,同样处于不利地位的还有女子。即使随着时代的进步,朝代的更迭,立法者已经逐渐有意识的重视非婚生子女的财产继承权保护问题,但由于各方面因素,即使以立法形式明文规定,也未能有效的保护非婚生子女的财产继承权。而在这所有应继承财产的子女类别中,处于最底层的是非婚生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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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非婚生子女财产继承权的立法现状

我国 2020 年最新颁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一法律规定确立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与其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不应因其父母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而被否认,非婚生子女更不应承担由其父母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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