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投资人取得股东资格的10种情形

2022年10月18日18:23:29 财经 1123

今天为大家带来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投资人取得股东资格的10种情形。

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投资人取得股东资格的10种情形 - 天天要闻


一、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人的股东资格自转让人或受让人将股权转让事实通知公司之日取得。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35、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人的股东资格自转让人或受让人将股权转让事实通知公司之日取得。但股权转让合同对股权的转让有特殊约定,或者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的除外。

股东将同一股权多次转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取得工商变更登记的受让人具有股东资格。股东将同一股权多次转让,且均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股权转让通知先到达公司的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


二、 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生效后,应当自公司认可新股东资格时发生股权变动效力。

《广西高院 | 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裁判指引》18.【股权变动时间点的判断】

股权转让合同成立生效后,应当自公司认可新股东资格时发生股权变动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股权转让除外。其原理在于:股权主要作为一种相对性的权利、一种对人权而非对物权,须具体向公司或其他股东主张,故股权受让人要替代性地进入与公司及其他股东之间的出资法律关系之中,应当经过公司及全体股东的知晓或确认环节,受让人才能完整获得股东成员资格,才能完整行使股权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

个案中应以公司确认该次股权转让的时候为变动时间点。具体的时间点一般为公司开始变更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等变更手续;或在个案中新股东在事实上已开始行使股东权利的,也可视为公司对新股东成员资格的确认,并以此为股权变动时间点。

公司变更股东名册虽然不是发生股权变动效力唯一的时间点或形式要件,但如果股权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已经得到了该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记载,则可以据此认定受让人已经取得了股权。


三、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除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四、实际投资人具体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其他股东未在合理期间内明确表示异议,应当依法确认其股东资格。

裁判要职:尽管各方未签订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但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并充分考虑公司设立及运作的情形,综合运用经验法则,能够确认存在股权代持关系法律关系的,对于实际投资人的权利仍应予以保障。实际投资人具体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其他股东未在合理期间内明确表示异议,应当依法确认其股东资格。案件来源:王云诉青海珠峰虫草药业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五、公司股东资格发生继承时,公司是否签发出资证明、是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就是通过设立公司时的出资取得股东资格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因公司增资而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继受取得就是通过股权转让、股权赠与、股权继承等方式获得股东资格。本案中曹晓明、张某作为广通公司股东张候雄的合法继承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在张候雄死亡后,继承张候雄在广通公司的股东资格。此外,广通公司的公司章程对于股东资格的继承也没有特别约定,曹晓明、张某当然取得广通公司的股东资格并享有股东知情权。至于广通公司是否签发出资证明、是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不影响曹晓明、张某股东资格的取得。案件来源: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陕01民终7125号。


六、公司章程也可以认定投资人取得股东资格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及其行为的自治性文件、确定股东权利义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

1.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签署章程的行为说明行为人有作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A.公司章程是认定股东资格的重要依据和标准:一般情况下,只有被章程记载的主体才能取得股东资格;没有在公司章程记载为股东的人不具有股东资格。

B.当股东资格在股东内部发生争议时,公司章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公司章程并不具有推定股东资格的效力。

2.经过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与未经工商登记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

A.发起人股东资格争议的,应以已登记的公司章程记载为准;

B.股权受让股东资格争议的,应以新章程记载为准。


七、出资证明书也可以证明投资人的股东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确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向公司认缴出资;

B.被载入公司股东名册;

C.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在公司章程上签章;

D.取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E.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公司文件中列名为股东。

但仅有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投资人无法证明自己具有股东资格。


八、隐名股东在取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后,可以取得股东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注:2014年公司法修改前为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实际出资人若要实现隐名股东显名化,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实际出资人显名化的,即使实际出资人已经出资,仍无法取得股东资格。


九、隐名股东始终以自己名义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表决权的,法院会认定该投资人具有股东资格。

裁判要旨:胡晓强成为隐名股东之后,已得到公司认可,且公司和吴功建在第一次庭审中明确胡晓强已成为公司股东,并已把胡晓强作为公司股东参与公司分配,做进财务,故公司其他股东亦已同意。其作为受让人,公司的行为以及分红的行为都得到认可,有理由相信公司内部程序已经到位,也就是要征得公司半数股东以上同意的程序已经到位。胡晓强要求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以及进行相应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合法有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来源:胡晓强与义乌市德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2014)浙金商终字第1885号】


十、公司向隐名股东分配红利等行为承认其股东身份的,视为已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隐名股东可以取得股东资格。

裁判要旨: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基于有限公司人合性之考虑,适用于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并不为公司及其他股东所知晓及认可的情况。此时,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系内部关系,当然对公司没有约束力。而如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已为公司及其他股东所知晓并认可,或者公司已经通过允许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或者向隐名股东分配红利等行为承认其股东身份的,则无需再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案件来源:金华市庭桂养殖有限公司与吴忠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上诉案【(2016)浙07民终4622号】

综上,在公司内部纠纷中,投资人可以未经工商变更登记而取得股东资格。

来源 | 法商之家 齐精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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