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精智律师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而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质权。齐精智律师提示抵押权可以重复抵押,但质押权除了仓单质押可以重复质押之外,包括股权质押在内的权利质押均不得重复质押。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一、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质权。
裁判要旨: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质权。
二审根据杨宏伟系金囤仓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又是明远粮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认定金囤仓储公司对案涉质押财产享有处分权。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2012年6月25日,武商储长春分公司与金囤仓储公司签订《租赁与委托仓储作业协议》,其后武商储长春分公司对案涉监管仓库实际拥有了使用权。而根据杨宏伟在刑事诉讼中的供述,明远粮贸公司与惠农担保公司之间的租库合同是在贷款发放后补签。据此,结合工行白山分行与武商储长春分公司的委托监管关系,以及武商储长春分公司指派人员对质押财产进行了现实占有,足以认定案涉质押财产已向债权人工行白山分行交付,且没有证据证明工行白山分行对质押财产的占有不持续,故认定杨宏伟将案涉质押财产以金囤仓储公司名义出质给工行白山分行后,又以明远粮贸公司的名义出质给惠农担保公司,构成重复质押,事实清楚。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质权。工行白山分行质权依法设立在先,且对质物进行了排他性地持续占有,故认定惠农担保公司对案涉质押财产的质权不成立。
案件来源:(2017)最高法民再148号。
二、《民法典》仅仅规定了抵押权可以重复抵押,但并未规定质押权可以重复质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三、司法实践中,股权也无法办理重复质押。
部分地方性规定明确禁止对已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办理出质登记。
1、例如《山东省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于出质的股权,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办理出质登记:……(五)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三)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
2、天津市《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出质人应当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或者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不得再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3、此外,部分地方虽未出台禁止股权重复质押的规定,但相关的登记机关可能会在其关于股权出质的办事指南中禁止股权重复质押。例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广东政务服务网展示的“对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项目中,就在“受理条件”一栏载明“出质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且权能完整,在此之前未设置质押,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
4、上市公司股票也无法办理重复质押。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中国结算深业字〔2021〕13号)“二、申请材料及相关事项”内“(一)证券质押登记业务”第3条“对于已被司法冻结、已作回购质押、已提交证券公司或本公司作为担保品的证券,不得再申请办理质押登记”;以及第7条“证券质押登记不设具体期限。证券一经质押登记,在解除质押登记前不得重复设置质押。”
综上,股权质押不能办理重复质押。
齐精智律师,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北大法宝学堂特约讲师,公司股权、借贷担保、房产土地、合同纠纷全国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