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共同成立的企业面临拆迁,应该如何维权?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详解:
这些案件中的民营资本往往属于小股东,对与补偿不满意,却又无法召开股东大会,表达自己的意愿,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也有的直接是控股股东,面临小股东施加的压力,所以在补偿、协商、谈判过程中始终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带大家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都要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就是大家熟知的国务院590号令。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国有土地上的企业能获得的补偿包括:房屋的价值、搬迁过渡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奖励费用。第十九条规定: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
那么厂房的价格是怎么样的呢?假如周边有卖厂房的,可以参照这个价格;如果没有的话,大家可以自己计算一下周边商品房的价格,不会低于土地的价格和地上物的重置成新价。如果补偿低于这个标准,即便是小股东,也可以或者也应当提出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股东大会无法召开,无法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的情况咋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根据上诉规定,我们的企业在遇到拆迁时,对补偿不满意,可以作为行政相对人也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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