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对夫妇在已有一儿一女的情况下再次怀孕,并于2017年11月16日产下一名男婴。丈夫提议将儿子送人。有人得知消息后,通过中间人抱走男婴,并给了4万元的“领养费”。孩子5岁多时,有人向警方匿名举报了此事,警方随即立案侦查。
7月1日,红星新闻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涉事夫妇被判犯拐卖儿童罪,丈夫作为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5个月;妻子作为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缓刑3年。
▲资料图片 图据ic photo
判决书显示,李某和妻子王某是山西人,婚后育有两名子女。2017年11月16日,王某在沁县人民医院再次产下一名男婴,李某夫妇想将孩子抱养给他人。随后,李某的大嫂将此事告诉杨某,杨某又将抱养男婴的消息通过微信群发布。之后,陈某、张某夫妇通过他人得知微信群发布的领养孩子消息后,通过中间人牵线搭桥,将男婴抱走抚养。其间,李某夫妇收受陈某夫妇给的4万元“领养费”,并用于日常生活开销。
据悉,陈某和张某系重组家庭,张某无法生育,抱走孩子时,他们没有见到孩子的亲生父母李某夫妇。2023年6月25日,有群众向沁县公安局匿名举报李某、王某夫妇涉嫌拐卖儿童,警方随后立案侦查。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王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4万元巨额钱财,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二人系共同犯罪,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作为犯意的提起者,积极与他人商议抱送事宜,系主犯;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听从李某的安排,且未参与谈价、抱送孩子的行为,系从犯。
李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视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以被告人王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此外,二人违法所得4万元予以追缴。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 张莉 责编 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