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红短视频账号相关权益归属的认定

2024年03月29日12:05:14 科技 1276
关于网红短视频账号相关权益归属的认定 - 天天要闻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53

关于网红短视频账号相关权益归属的认定

——青岛某科技公司诉杨某某物权确认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于MCN机构与网红博主合作运营的短视频账号,因双方在运营过程中贡献程度不同,其相关权益归属不能一概而论,应综合考量合同约定、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具体分析。在MCN机构对短视频账号运营投入大量资金与资源的情形下,基于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原则,认定短视频账号相关权益归属于MCN机构较为合理。

基本案情

原告青岛某科技公司向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原告系互联网科技公司,主营互联网短视频创作及推广。2019年初,原告注册申请了抖音号“HAO******REN”并开始在该抖音号发布短视频作品。2019年8月份,原告招聘被告杨某某作短视频表演工作,为便于对抖音账号的商业运营,原告将涉案抖音账号顶名认证在被告杨某某名下,但由原告管理使用。2019年10月28日,被告从原告处离职,涉案抖音号依旧由原告管理使用。经过原告的运营,涉案抖音号已经拥有粉丝数量51万余人。但被告在2021年11月份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更改了涉案抖音号的账号及密码,删除了该抖音号的全部短视频作品,并私自使用该抖音号,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涉案抖音号,被告均无理拒绝。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现抖音号t*******9(原账号“HAO******REN”)的相关权属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杨某某承担。

被告杨某某辩称,其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原告使用其身份证信息登记了涉案“HAO******REN”抖音号,原告并未与被告签署任何使用被告身份信息登记抖音号的合同,也没说使用期限,被告与原告当时并非正式的劳动关系。在被告离职后,因需要用自己身份信息申请新的抖音号,故联系抖音客服,抖音告知需将之前绑定其身份信息的抖音号解除绑定,后被告联系原告要求解绑涉案抖音号,但原告告知该账号已丢失不能解除绑定,故被告联系抖音官方,因该账号身份信息系其本人,抖音将该账号判定给被告,故被告认为该账号系其本人所有,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青岛某科技公司系主营短视频创作及推广的网络科技公司,被告杨某某曾系该公司短视频演员。杨某某就职期间,拍摄视频中所需编剧、道具及账号均由青岛某科技公司提供。杨某某入职青岛某科技公司前,青岛某科技公司通过公司员工手机号码注册抖音账号“HAO******REN”,杨某某入职后该账号用于发布杨某某参演的相关短视频等其他商业用途。该抖音号于杨某某担任短视频演员期间绑定杨某某个人身份信息。经过运营,涉案抖音号已经拥有粉丝数量51万余人。后杨某某于2019年10月28日自青岛某科技公司处离职,离职后杨某某于2021年11月份更改了涉案抖音号的账号(更名后账号名为“t*******9”)及密码,删除了该抖音号的全部短视频作品,使用该账号继续发布其个人制作的短视频内容。

裁判结果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抖音”账号“t*******9”的相关权益归属于原告青岛某科技公司。

宣判后,双方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解读

随着互联网经济和新媒体平台的不断发展,各大网络平台陆续推出网络直播、网络带货等服务,使得一些粉丝数量巨大的平台账号,本身具有了一定的经济价值。本案中涉及到的抖音平台账号正是如此,因运营以来取得大量粉丝关注,其账号本身即存在可观的经济价值。而在账号运营过程中,主要来自于两方的共同努力——MCN机构及博主(主播、自媒体人)。MCN机构,即Multi-Channel Network的简称,指的是短视频机构,该概念最早源自于国外的互联网平台领域,广义上是指有能力服务和管理一定规模账号的内容创作的机构,内容形式不限于视频,也包括直播、图文等多种形式。国内引入MCN机构这一概念后,成立了一批以孵化“网红”博主、自媒体为主业的网络科技公司。“网红”的兴起促进了MCN机构的发展,MCN机构为“网红”内容的产出,商业合作提供帮助,也从网红的流量变现中获取利益。然而双方在合作过程中也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产生冲突,引发诉讼,承载流量变现利益的网络账号权益归属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MCN机构与博主之间的合作方式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MCN机构为主,机构与博主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在此类合作模式中,MCN 机构提供账号运营的绝大多数硬件设施,并主导账号的主要发展方向。例如确定账号基本调性、受众用户群体,提供视频拍摄剧本及图文博文的具体文案,租用拍摄场地、提供演出道具,以及与广告合作商洽谈,确定视频或图文内容中的硬广、软广等内容。博主本人与该公司或签订劳动合同,或不签,本质上系该公司员工,其在账号运营中仅作为演员或账号运营辅助人员,不参与账号运营的整体设计,仅听从公司指示进行运营。二者不存在分成问题,机构对博主采取计薪模式发放报酬。此时,MCN机构与博主之间倾向于成立劳动关系,在该模式下运营的平台账号,MCN机构的贡献度明显大于博主。

二、博主运营为主,与MCN机构之间类似挂靠关系

在此类合作模式中,博主个人占据主导地位,其在账号的运营方向、发布的内容质量及广告商务的洽谈方面均有极大自主性,与MCN机构合作仅是因为一些平台对营利账号要求有具体公司,否则不得通过账号从平台中获取收益。二者亦在分成上无明显争议。此时二者的关系类似于挂靠关系,属于博主借助机构获得某些资质,但博主本人对账号具有绝对控制权。此时博主在运营账号的贡献度上明显大于MCN机构。

三、MCN机构与博主共同运营

在此类运营模式中,博主本人虽对账号有一定控制权,但MCN 机构对账号的运营方向、广告来源仍有一定话语权,其负责对外承接、洽谈广告,将确定下的广告商发布给旗下的博主,由博主发布相关内容取得收益。此时双方对账号运营的贡献程度需在具体案件中详细查明,应针对不同案件具体进行分析,可从账号运营时间、MCN机构介入时间、粉丝增长速度、广告来源及其他与账号运营相关的内容进一步分析。

综合上述三种合作方式,账号因运营过程中贡献程度不同,其相关权属收益也不应一概而论,可以按照贡献程度具体分析,从而确定该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权属。

根据“抖音”《用户服务协议》约定,“抖音”软件及相关服务系指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合法拥有并运营的、标注名称为“抖音”的客户端及应用程序以及相关网站,向用户提供的产品及服务,“抖音”账号所有权归属平台运营方所有,平台用户仅对账号享有使用权。“抖音”账号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其“所有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所保护的所有权有所区别,平台用户对“抖音”账号仅享有该账号相关财产利益,即运营账号以来累积的粉丝数及点击率等能够进行商业价值转化的账号属性。“抖音”平台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用户将其账号均进行个人实名制认证、绑定个人身份信息,使得“抖音”账号具有一定人身属性,但作为商业运营的“抖音”账号而言,也应考虑对该账号的点击率、粉丝积累等成果的贡献大小。而在一些案件中,可能存在当事人以账号注册所登记的个人身份信息来主张权属。笔者认为,根据各平台《用户服务协议》约定,平台用户仅对账号享有使用权。利用个人身份信息注册仅为平台管理及国家政策需要,且账号作为虚拟网络代码,其所有权应属平台所有,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属更多的是指向该账号所带来的财产利益,对于该财产利益,则应按照贡献程度予以确定更为妥当,更加符合现代网络发展的需要,从而在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相关创作人的利益。

本案中,根据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看出,青岛某科技公司有别于一般MCN公司,其未与杨某某签订合作协议,杨某某作为短视频演员于青岛某科技公司处工作,涉案账号所发布的短视频的选题、编排、制作均由青岛某科技公司完成,杨某某在该账户的运营中自由度、贡献度较低。庭审中杨某某亦认可涉案账号在其入职时就由青岛某科技公司员工注册,由青岛某科技公司将该账号在杨某某入职后交由其发布视频,后因平台管理的要求将杨某某的身份信息与该账号进行绑定,杨某某离职后亦想将其个人信息从该账号中解绑,但因技术问题未能完成,可以看出其对该账号的归属也有一定认知。故青岛某科技公司主张认定案涉账户相关权益归其所有,法院予以支持;因杨某某目前已将其在案涉账号中发布的相关视频删除,且青岛某科技公司亦认可个人之间无法返还账号,故其所主张的杨某某立即停止使用并向青岛某科技公司返还案涉抖音号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编写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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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守京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中央商务区副庭长

四级高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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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璐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五级法官助理

一审独任审判员:王守京

编写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法院 王守京、蔡 璐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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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高院审管办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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