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过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里面有答案

2022年10月01日21:30:59 热门 1738


什么叫过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里面有答案 - 天天要闻


青锋


有一个古代传说,说的是一个叫扁鹊的神医,现在通过网络,完全可以找到有关扁鹊的不少故事。不过,即使是大家不去网络上寻找,《扁鹊见蔡桓公》的故事,估计不少人都能说上一二。因为,中学课本里面曾经入选过这个故事。


据说,公元前357年的一天,扁鹊到了齐国的都城临淄(今山东临淄县)。齐桓侯田午派人招待他,桓侯接见时,扁鹊望着桓侯说:“君有疾在胰理,不治将深。”桓侯答道:“寡人无疾。”扁鹊离开后,桓侯就对左右的人说:“医之好利,欲以不疾为功。”过了五天,扁鹊见到桓侯又说:“君有疾在血脉,不治恐深。“桓侯仍答道:“寡人无疾。”扁鹊走后,桓侯感到很不高兴。过了几天,再看见桓侯时,扁鹊又郑重地说:“君有疾在肠胃间,不治将深。”桓侯很不愉快,没有理睬。又过了几天,扁鹊复见桓侯。看见桓侯的脸色,吃惊的溜走了。


的确,不要说古代,搁在现在,你见了一个人,三番五次说别人有病试试,不被骂个够狗血喷头才怪。不过,古人并不会这么过分。虽然扁鹊多次说桓侯有病,让桓侯不是很高兴。但是,当最后一次扁鹊一见桓侯就跑,桓侯还是觉得了蹊跷。于是,桓侯便派人追问原因,扁鹊说:“疾之居腠理,汤熨之所及;在血脉,针石之所及,在肠胃,酒醪之所及;其在骨髓,虽司命无奈之何,今在骨髓,臣是以无请。”用句现在人的话说,桓侯的病已经成了不治之症。尽管桓侯后来病发,派人去请扁鹊治疗,可是他已取道魏国,跑到秦国去了。这个故事的结果,想必很多人都知道,桓侯终因病医治无效而死去。


小时候读此故事,只知道故事明面之意,并不完全明白这个故事其中的含义。前几天就四川宜宾筠连县古楼镇发生的一件事情,青锋撰写了一篇《连开四枪,醉酒男点燃疑似爆炸物被击身亡:民警是否过度使用警械》的评论,本想是借此案例让大家弄明白什么叫过度,什么不叫过度的问题,熟料引来质疑,甚至有网友在评论区说了一些不好听的话。


那么,什么叫过度呢?


过度,就是指超过限度。它出自《左传·襄公十四年》。其中有曰:“有君而为之贰,使师保之,勿使过度。”


那么,具体到警察用枪,怎么才能判定其过度或者不过度,不是骂几句就能作出结论的。事实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早有明确,大家从这个规范里面完全都可以找到答案。


为了说明问题,青锋在这里,不妨将《规范》里面关于警察什么情况下可以用枪,什么情况下不可以用枪的有关规定附上,估计大家一看,就足以明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第十五条规定:


人民警察判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无效的,可以开枪射击。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开枪射击: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行为人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开枪射击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开枪射击时,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避免受到伤害。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或者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开枪射击,并确认危险消除后,及时关闭枪支保险,恢复佩带枪支状态。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第十六条明确: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鸣枪警告、开枪射击: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枪支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三)正在实施盗窃、诈骗等非暴力犯罪以及实施上述犯罪后拒捕、逃跑的。


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第十七条更有规定:


人民警察在处置表达具体诉求的群体性事件时,一线处置民警不得佩带枪支。根据现场情况二线民警可以佩带枪支进行戒备,只有在出现严重暴力犯罪行为时才能依法使用。

人民警察在处置群体性事件需要使用防暴枪时,应当按照现场指挥员的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适宜的弹种和射击安全距离,进行开枪射击。


青锋需要指出的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对于警察用枪除了上述规范外,还有更多的规范,因而,大家无需在评论区有更多争论,只需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仔细读上几遍,想必就能从中悟出些什么。


《今日评论》的宗旨一直是,“让法治思维成为时尚“,换句话说,就是通过有关案例的评述,让人们形成法治思维,一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公开求得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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