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5年8月15日,甲方与乙方签订《买卖合同(钢材)》,甲方向乙方购买钢材,产品名称为槽钢、钢板、无缝管、焊管、工字钢合计数量1716吨,金额为5140150元。乙方分别在2015年8月21日、25日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金额4324117.52元,税额735100.08元,合计金额5059217.6元,共计44张。甲方分别于2015年12月3日、2015年10月27日、2015年10月27日向乙方支付金额共计为45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3张。
2016年7月13日,甲、乙双方签订《封账及合同解除协议》,确认乙方已如约交付部分货物,供应结算总价款为5059217.6元,截至2016年7月12日,甲方已向乙方支付货款450万元,尚欠559217.6元。甲方以向乙方供应钢材的形式向乙方偿还。后甲方向乙方开具金额为479768.2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欠乙方货款79449.36元。
2019年8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某稽查局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甲方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申报纳税情况中存在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主要为:甲方因工程需要,购进项目用钢材,用于工程结构及其附属设施,与乙方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后乙方向甲方开具了4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该44张发票甲方已于2015年8月、2015年9月进行认证抵扣,没有做过进项税额转出。此批钢材已于2015年8月、9月、12月销售完毕并结转成本,涉及成本已在2015年所得税前扣除,双方业务就此完毕,以后没有再发生过任何业务往来。但上述44张专用发票已被稽查局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不允许甲方抵扣上述44份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
据此,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某稽查局作出处理决定:一、增值税:甲方取得的前述44张已确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的进行税额,2015年10月应补增值税735100.08元;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甲方应补缴2015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1457.01元;三、教育费附加:甲方应补缴2015年10月教育费附加22053元;四、地方教育附加:甲方应补缴2015年10月地方教育附加14702元;五、企业所得税:甲方提交了资料,证实其支出的真实性,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建议允许企业税前扣除上述44份发票对应的成本;六、滞纳金:对上述应补税款加收相应的滞纳金。
2019年8月12日,甲方缴税付款,项目为:城市维护建设税51457.01元、教育费附加22053元、增值税735100.08元、地方教育附加14702元、增值税501705.8元(滞纳金)、城市维护建设税35119.41元(滞纳金),共计1360137.3元。甲方认为,上述税款损失,均是由于乙方开具的不合法发票导致的,向法院起诉乙方赔偿甲方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1360137.3元及利息损失。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双方的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向甲方开具的4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导致甲方无法进行抵扣造成损失。乙方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导致甲方发生的损失。甲方已经向税务机关实际补缴税款同时支付滞纳金,发生实际经济损失共计1360137.3元,该部分损失应由乙方予以赔偿,判决乙方赔偿甲方税款及滞纳金损失共计1360137.3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三、律师评析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吴建华律师提示,本案例是一起非常典型的税款损失的追偿案件,除了案例中的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的税款损失的情形之外,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还有销售方不开具发票或者开具发票不符合约定,导致购买方无法抵扣造成的税款损失的案例。
对于因发票导致的购买方的税款损失,从民法上看,属于因合同履行产生的违约损失,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实务中有案例对税款损失的赔偿持否定态度,其主要理由是税款的损失并未实际产生以及损失无法具体计算。
从上述案例来看,税款损失的构成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可能的税款损失”主要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件、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等,如果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可能存在消费税的损失。之所以用“可能的税款损失”的说法是因为,不同的企业、不同性质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同的增值税发票(专票和普票)等对于购买方可能造成的税款损失是不一样的。比如,在上述案例中,甲方并没有造成企业所得税的损失,这是因为发票并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有其他证据证实其支出的真实性,符合税前扣除条件,也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但是,对于因未开票造成的税款损失,笔者认为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在具体计算中予以区别认定。比如,在上述案例中,法院对甲方的损失进行全额支持,是因为该部分损失已经实际发生,甲方已经向税务机关缴纳,可以提供相应凭证。对于未实际产生的税款损失,具体损失税种及金额,可以根据购买方的纳税情况和证据进行计算。在此,也再次提醒大家,在金额较大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中,对未开票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或者违约造成损失的计算方式,避免出现诉讼中的税款损失的计算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