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分析:元明两朝,纸币发行权为何没能完成现代化转型?

中国纸币发行权的现代化,是受近代西方侵入影响,并非直接发源于元明时期自有的纸币发行实践。元明两代纸币发行权最终未能完成自身的现代化重塑,但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中国古代的文化特质未能适应这种新生事物发展要求。

官富民困传统下持币人正当利益的剥夺

洛克说:“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在古典自然法学派看来,自主选择交易的货币实乃维护自身财产权利的必要自由。

如果说西式语境下对政府垄断货币权持排斥立场,那么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则对于政府垄断货币发行提供了颇具正当性的认同。贾谊就强烈反对由民铸钱,为了弥补刑罚惩治的不足,他主张“铜存于天下,其祸博矣,故不如收之”,这样君主就可以“以临万货,以调盈虚,以收奇羡,则官富实而末民困”。

如前所引,元代马亨也认同法律所体现的君主权力是保障宝钞流通手段的权威来源。这些一脉相承的论调都承认,国家垄断货币发行权以汲取私人财力具有天然的正当性,而这无疑为后世无所顾忌地滥发纸币以弥补财用提供了文化支撑。

尤其在元明两代政府实现不可兑现纸币发行权力后,政府对民众货币自由权利的取代非但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反而随着纸币滥发加剧了对私人财产的掠夺。事实上,中国古代对于统治者假借通货膨胀汲取民财的行为并非不以为意。

荀子早就对此类假公济私的行为进行警告:“筐箧已富,府库已实,而百姓贫,夫是之谓上溢而下漏,入不可以守,出不可以战,则倾覆灭亡可立而待也”。元初许衡也曾言:“嘉定以一易二,是负民一半之货也,端平以一易五,是负民四倍之货也,无义为甚。”纸币贬值无疑是对人民的加倍负债,而这种负债实际上是无法偿还的。

在此显见中西法律文化对于持币人对于货币发行法律关系主体关切的本质区别,一方面是西方文化中公民的货币经济利益得到充分地认同与维护,另一方面则是中国古代文化中国民货币利益的天然缺失。

在官富民困的传统文化中,通过纸币超发转移民间资财成为历史常态,民众在货币发行法律关系主体上的长久缺失,自然无从保护自己正当的经济利益。

一元权力观下纸币发行权不能有效分立

中国古人通常认为世间万物只有一个共同的起源,如将其归结为“道”,而在思考问题时,则倾向于强调主客体的统一而非对立。此种世界观与思维方式所带来的文化品质映射在政治权力领域就表现为一种对最高权威的天然认同。元明两代的纸币发行权同样是在这种最高权力之下的一种分工。

尽管博丹在提出主权概念时,也认为它是超脱于法律之外的不受限制的最高权力,但仍然与中国古代的一元最高权力有着本质不同。首先,主权在正当性在于它是基于“一种主权性的集体‘公意’(a sovereign and collective‘generalwill’)”,而中国古代的最高权力的正当性则来自于政权有效的统治事实。

其次,主权所分立的权力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并且可以实现彼此的有效制衡。因此,博丹认为“对于铸币权,它和法律具有相同的本质,只有拥有立法权的人才能有权规范货币的使用。”

在此,货币发行权与立法权都属主权性权力,在权力分立的语境下,立法权自然可以实现对货币发行权的约束,但在权力不能分立的背景下,则不无疑问。

西式语境下的货币发行权力无非是一种先验论的民意授权,但在权力不能分立的古代中国,货币权力则更具实用主义色彩。在成王败寇的权力逻辑中,纸币发行的资格是夺取与巩固政权的充分条件与必然结果。

元代户部尚书马亨认为:“交钞可权万货者,法使然也。法者,主上之柄”,鲜明地指出了纸币发行的权力性质、法律功能及其权威的来源。与法治语境下法律、政府及发行权力的逻辑不同,元明两代的纸币发行的逻辑在于,纸币的权力属性乃通过作为君主意志的法律得以释放。因此,纸币发行权力的合法性虽然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但其正当性的源头则在于君主的权威。

比之西方,古代中国更加认同“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的政治文化,在此意义上,由于这种一元化的最高权力“在实际上居于无上地位,道义上的上位源泉产生的也只能是一种道义上的制约,不可能形成制度性制约”,因而无法有效独立的纸币发行权就不能实现西方自然法学所主张的权力分立与制衡。

法为治具观下纸币发行权法律规制不足

在轴心时代,“法治”就吸引了东西方思想家的注意。亚里士多德把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假设为达到‘善生活’的惟一可行的手段。中国古代也有关于法治的观点,商鞅就曾提出过“任法而国治”的主张。

但是这里的“法治”主张具有鲜明的法律工具主义色彩,法律实行的目的在于使“爱人者不阿,憎人者不害;爱恶各以其正”,以达到“治之至”的理想状态,统治者“立法明刑者 ,非以为治 , 救衰乱之起也”。比之古希腊,古代中国文化所承载的“法治”只是作为一种治国的手段,国家本身才是目的而非手段。

及至当下,我们在谈及法治时则一般认同,“法的权威高于人的权威,由法律支配权力是法治的根本要求”。因此,若以法治价值评判纸币发行权而言,则主要是指纸币发行权力的运行服从法律的有效规制。但从总体来说,元明两代纸币发行权有法律而无法治,有对于纸币发行权的确认性规范,而无法治内涵的制裁性规范。

从外在价值看,元明两代对统治者发行失范的法律规制,除了官员的贪污舞弊及业务失范外,处于真空状态,自然是无法满足纸币发行中维护持币人权益、币值与经济秩序稳定等外在价值的。

从内在价值看,纸币发行法律既没有对发行主体的法律责任规定,也没有对持币人正当权益的救济规定,因而也难以满足法律自身的形式要求,而“忽视内在价值的‘法’已经很难被看做法了,它毋宁是一种反复无常的权力意志”。

从有效性来说,元代纸币发行法律对政府与民众的货币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均衡,更加符合纸币发行的客观要求,但到明代,即便法律文本本身也更加充分而直白地反映政府的权力主张了。在实效性上,政府突破法律的任意发行行为在两朝均属常态,发行法律规范与社会实践的脱节在官府与市场中均达成默契。

诚如博登海默言:“如果通过法律控制而进行的调整和安排只是一种临时且短暂的做法,那么法律所力图缓和社会紧张局势的企图就会变得非常虚幻了、价值甚微了。”因此无论从法律文本本身的规范内容,还是从其在现实中所发挥的作用看,元明两代纸币发行法律都是无法满足法治要求的。

在这种法律工具主义下,由于“法由钦定,狱由钦断”,法律与纸币发行同样时统治者意志的体现,自然就无法实现像博丹所设想立法权对货币权力的制约了。

在一个认同“法为治具”的传统社会中,国家的权力要素既无效力的先后,亦无调节的机制。这样随着统治者利益及意志的来回切换,当然无法保障纸币发行权力遵从既定的法律规范。

一国法律制度的建构与运行以及法律观念与心理的型塑本质上乃是该民族文化的产物。在一定程度上,元朝开放、务实但多变与明朝专制、保守而僵化的文化特质决定了各自纸币发行权力制度建构的不同结果。而元明两代纸币发行权未能实现近代化转型,也与中国古代的文化基因密切相关。

鉴古知今,对于当下的纸币发行权力法制构建来说,除了关注权力的依法而行外,反思传统文化中的不足,积极主动地培育理性、务实、包容的文化观念也是必要之举。

结语

元朝时随着国内市场的统一,政府第一次在全境发行单一不可兑现纸币,并颁布了世界上最早的纸币发行成文法律,以完善纸币发行权的法制构建。明朝中央集权大为加强,统治者欲在维护小农经济的前提下仿照前朝发行单一纸币,以加强社会控制但却由于纸币政策的保守僵化,在与市场的博弈中丧失了这种权力。

元明两朝都因滥发纸币造成严重的社会危机,但元朝随其统治崩溃才最终丧失纸币发行权,而明朝则在统治中期将其重新让与市场。中国古代纸币发行于此基本终结,最终未能实现近代化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