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北京梅地亚中心举办2023年度“无破大会”,发布国内首份《中国破产数字化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由“破易云”联合“中国政法大学企业破产法与重组研究中心”发布,该报告全面探讨数字经济时代破产理论及实践领域中重大前沿问题,旨在为破产行业提供更多有效的解决方案和思路。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国际破产协会中国委员会联席主席李曙光表示,国内“办理破产”借助互联网平台的技术服务优势而充分数字化,极大提高法官和管理人的办案效率,但部分人仍未接受和适应破产数字化理念。“在破产数字化背景下,很多传统的破产观念都需进行必要改变。”

破产办理向数字化迈进,推动被淘汰的市场主体高效退场
“破产制度现代化已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办理破产’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指标体系中十个一级指标之一,也是中国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途径和内容。”——“无破大会”专家调研组成员林跃然提及。
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退出制度,破产制度在保护债务人权利,清理“僵尸企业”,提高市场经济质量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上述《报告》指出,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之下,近年来,破产相关服务向数字化迈进。全国在北京、上海、深圳、温州等地陆续成立17家破产法庭,破产法庭的专业化加速破产司法服务数字化发展。此外,运用数据要素、数字技术对破产办理不断进行数字化改造,也催生出新的破产服务类型,涌现一批提供破产线上服务的数字化平台、破产业务数据服务者以及为破产业务提供技术服务的技术服务者。
破产数字化持续释放重要利好。报告认为,如破产信息公开公示系统的建设,有利于打破信息壁垒,帮助管理人高效判断债务人财产情况和是否诚信,提高破产案件的办理效率。破产业务的数据服务商,可以更全面地提供债务人的财产情况,也可以更便捷地查询同类案件信息,为管理人办理案件和债权人维护权益提供各类数据支撑;将区块链技术等注入破产业务的技术服务商,能够提升破产业务透明度、公平性……
各类破产数字化的服务或平台不仅创造一大批相关数字产业,也提高了破产案件办理的质量,给予各类破产参与主体各种便利,降低破产案件办理成本,提高破产案件办理的效率,从而使得市场竞争中被淘汰的主体更高效地退出市场,进一步辅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此外,破产数字化不仅是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对外公开的窗口,也是破产案件利害关系人表达诉求、行使权利的通道,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实现破产案件透明的行政管理。通过破产数据统计、数据检索等功能,分析研判行业破产情况,能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更能提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效性。
企业破产面临数据确权交易等难题,立法等制度供给滞后
针对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之下带来的新变化和新需求,《报告》认为,未来破产数字化应涵盖三种路径,包括破产案件办理的数字化转型,破产业态的培育和治理以及破产制度的构建革新。
在破产与特殊资产行业中,存在着许多复杂且棘手的问题,值得关注的是,报告针对破产制度如何回应数字经济背景下企业破产等前沿问题作出重点分析。
近年来,平台企业成为引领经济发展的新业态,而平台企业一旦面临破产,破产法将面临如何应对数字平台等特殊主体涉及诸如广泛的用户、市场主体,以及复杂的财务关系和数字资产的处置等带来的问题。
报告指出,以数字资产为例,无论是破产清算或者重整和解,对债务人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出售都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内容,但在数字经济时代,破产企业或多或少会存在用户数据,但现阶段数据产权究竟属于平台还是个人尚未有定论,数据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有待研究,而在对此作出处置时所可能涉及的数据安全、个人隐私、交易范围、处置程序等亟待明确的问题亦会浮出水面。
此外,数据作为虚拟财产,目前交易规则尚不完善,难以按照统一标准定价,容易出现定价虚高、虚假交易等转移财产问题,也为破产欺诈提供便利。在数字经济时代,破产欺诈行为隐蔽性更高,债权人的风险更大,更需要完善的破产法来规制。
报告认为,中国破产数字化将迎来迅速发展阶段,但中国对破产数字化的立法明显滞后,甚至属于空白状态,未来在面对破产数字产业治理、新型产业主体破产等相关问题时由于法律体系的空白,可能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另一方面,除了破产法存在制度创新和修改空间外,破产数字化还涉及各类新型数字产业和数据安全保护等内容,各类产业政策相关的法律规范、数据安全相关的法律规范等。
《报告》建议,面对当前的新形势,中国亟需配套的制度设计,或借鉴国际破产数字产业的治理经验和新型主体破产规范,或以现实破产数字化情况为基础,全面探析破产数字化可能存在的各类问题,并提出破产数字化可行的完善路径,以联动设计的方式完善破产相关制度。
采写:南都记者 蒋小天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