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的阿芳称,婚后她常年忍受丈夫阿强的打骂,如今不想再隐忍下去了,提出了离婚,可阿强不同意。
阿芳:常年遭受丈夫家暴
阿芳和阿强在2015年结婚,孩子今年八岁。阿芳此前曾有过一段婚姻,考虑到自己年龄的问题,所以就同意嫁给了阿强。婚后不久,阿强便开始频繁和还怀有身孕的阿芳争吵。
阿芳说,孩子生下之后,阿强便开始对她动起了手。
阿芳说,除此之外,阿强对她还有诸多限制。
阿强:夫妻因小事争吵 最终引发肢体冲突
结婚近十年来,阿芳过得很压抑,为了孩子她也曾想过隐忍,可渐渐发觉再这样下去,只会让孩子受到伤害,所以阿芳提出了离婚。但阿强否认了阿芳的说法。
在阿强看来,他们之所以发生多次吵骂,是因为阿芳的无理取闹;自己确实曾经有对阿芳动过手,但仅有两次,并非阿芳所说的长期家暴。
阿强向调解小组解释,当初动手的起因其实是一件小事。
阿强
你买了西瓜放在冰箱里,你拿出来可以给孩子吃,我买的为什么不能给孩子吃?
阿芳
西瓜放在冰箱放那么久了,吃了肯定对孩子不好。就因为我叫孩子不要吃,他从房间冲出来,骂我骂得很难听,又叫我搬出去。
在随后的争吵中,阿芳将卫生间门上的玻璃撞破了。虽然当天阿强忍住没有动手,但是夫妻俩的矛盾在第二天再次升级了。
阿芳
第二天晚上我下班回来,我想把那个洞给它盖住洗澡,他就不乐意了,他说“盖什么盖”,拼命就给我拉出来,不让我洗澡,就抓我、打我。
调解小组:阿强的做法对家庭造成伤害
调解小组认为,阿强的行为哪怕只有一次,也会对阿芳和孩子造成很大的伤害。
在阿强看来,他对阿芳动手只不过两次,而且也没有用很大力气,所以并不算家暴。然而阿芳也并没有拿出实质证据证明自己曾遭受过家暴。对此,律师表示,只要身心受到了伤害,都有可能认定为家暴行为,与打多少次、打到什么程度无关。
律师 罗威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通过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的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精神方面的侵害行为,其核心是伤害,如果说阿强通过实施暴力或者其他方式,达到了伤害阿芳的程度,无论是身体上的还是精神上的,都有可能构成家暴行为,这与打多少次、打到什么程度是没关系的,要注意的是未成年子女的证言,也是非常有力的证据。
阿强:阿芳想要离婚得先还我钱
对于阿芳来说,这个家对她来说已然是一个牢笼,她一刻都不想多待。阿强说,阿芳曾经以要还信用卡的理由,前前后后向他要了7万多元。阿强认为,阿芳要把这些钱都还给他以后,再谈离婚的事。
阿芳称婚后的家庭开支,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只有在婚前向阿强借的,才算借款。但在阿强看来,如果阿芳把钱用在家庭开支上,不至于开销这么大,所以对开支去向存疑。由于阿强也没有任何凭证来支撑他的说法,调解小组建议双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借款一事。
双方就抚养权归属未能达成一致
阿强同意先搁置借款一事,希望能够拿到孩子的抚养权,并表示今后孩子的一切与阿芳无关。而阿芳表示她愿意放弃抚养权,但之后她还是想与阿强共同照料孩子,并随时都见到孩子。
调解员看出,阿强实际上并不想要离婚,只是试图用自己的办法来挽救这段婚姻。
经过长时间的沟通,双方就抚养权问题还未达成一致,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调解小组希望阿强通过这次调解能够明白,若真心想挽回阿芳、挽回这个家,就应该认识到自身的问题并做出改变。无论今后双方能否继续走下去,调解小组也希望阿芳和阿强能够站在孩子的立场思考问题,让孩子健康快乐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