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教育厅印发了《广东省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提升我省校外线上培训机构规范办学水平。办法对住所地在广东省辖区范围内,经广东省教育厅审批许可、发放办学许可证的,利用互联网技术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的党建工作、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收费、从业人员等方面提出要求。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要求,规范经审批许可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教育部颁发的校外培训机构党建工作、培训材料、从业人员、预收费监管、财务管理等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住所地在广东省辖区范围内,经广东省教育厅审批许可、发放办学许可证的,利用互联网技术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监管职责】广东省教育厅依法依规审批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并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
第四条 【证照齐全】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通过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并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做到“证照齐全”。
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登记的内容开展培训活动。线上培训机构不得开展线下校外培训,非学科类线上培训机构不得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学科类线上培训机构不得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
第五条 【党建工作】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应按照行业相近、地域相邻原则,通过组建教育学区党支部、行业协会党支部等方式成立联合党组织。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的党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六条 【培训内容】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职责、标准、流程以及责任追究办法。培训内容应科学准确,容量、难度适宜,与国家课程相关的内容应符合相应课程标准要求,不得超标超前。培训材料应当符合学生成长规律,满足多层次、多样化学习需求,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鼓励探究创新。培训材料内容应符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要求。校外线上培训平台上的培训内容及相关数据信息必须留存1年以上(其中直播教学的影像须留存不少于6个月)。
第七条 【培训时间】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落实义务教育“双减”文件规定,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线上培训应当注重保护学生视力,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点。
第八条 【培训收费】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采用预收费模式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者单个科目超过60个课时的费用。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一次预收费不得超过5000元。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先学后付”收费模式的,按照我省印发的校外培训“先学后付”有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九条 【资金监管】采用预收费模式的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其预收培训服务费(含以现金形式收取)应当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与其自有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银行托管或者风险保证金方式对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实施全额监管。校外线上培训机构采用“先学后付”收费模式的,应当做到所有课程、培训项目始终坚持上课在前、缴费在后(包括按次、按周期、按学期等),由学生家长在上课之后按照约定的渠道直接向培训机构支付培训费用(划拨资金)。
第十条 【财务管理】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实际发生的各类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非营利性线上培训机构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营利性线上培训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校外线上培训机构至少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广东省教育厅上报财务会计报告。
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对举办者投入到机构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培训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培训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岗位职责、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考核办法等。聘用外籍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校外线上培训机构招聘从业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上述行为或者有其他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情形的,不得录用;已经录用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十二条 【广告管控】校外线上培训机构不得通过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第十三条 【网络安全】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具备自有或租用的性能可靠的服务器,且服务器必须设置在中国内地。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网络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 【年度检查】广东省教育厅依法对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实行年度检查,根据工作安排抽取一定数量的线上培训机构开展财务审计。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校外线上培训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党组织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培训材料、培训收费、从业人员规范管理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财务状况,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法人财产权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广东省教育厅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
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信息公示】广东省教育厅依法向社会公开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相关信息,包括证照基本信息、年度检查评估及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督导情况、行政处罚信息等。
第十六条 【投诉处置】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学员权益保护工作,在培训场所和网站平台的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咨询电话、邮箱等渠道,并安排专职人员及时处置涉校外线上培训的有关退费纠纷、信访投诉、问题咨询等业务。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切实提高规范办学水平,从源头上减少退费纠纷、信访投诉。对于政府部门移交的退费纠纷、信访投诉、问题咨询线索,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及时依法依约处理。
第十七条 【依法处理】广东省教育厅依法对投诉、举报或者相关部门移交的线索进行核查,对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进行处理,依法行使校外培训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八条 【配合监管】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广东省教育厅及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校外线上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拒不配合开展年度检查以及日常监督管理的,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社会监督】广东省教育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执行期间,国家对于校外线上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有专门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教育厅根据本管理办法,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消息来源 :广东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