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借款當日收取的利息可能構成「砍頭息」,即使出借人已全額交付本金,但在借款當天或極短時間內收取利息的行為,仍可能被法院認定為變相的「砍頭息」,從而調整實際借款本金的計算方式。以下是相關法律依據和判例分析:
1. 法律定義與禁止性規定
-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明確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進一步明確,預先扣除利息的,應以實際出借金額認定本金。
2. 司法實踐中的認定標準
法院通常從實質影響而非形式來判斷是否構成「砍頭息」:
- 時間關聯性:若利息收取與借款交付在同一天或極短時間內完成,借款人實際可支配資金減少,法院傾向於認定為「砍頭息」。
- 資金使用權益:利息是借款人使用資金的成本,若借款當日即支付利息,相當於剝奪了借款人對部分資金的期限利益,與預先扣除利息無實質區別。
- 規避法律意圖:若出借人通過「當日收息」變相規避利息預先扣除的禁止性規定,法院將否定其合法性。
3. 典型案例
- 案例1:李某出借10萬元給叢某,當日收取1500元利息。法院認為雖本金足額交付,但當日收息導致借款人未完全享有資金使用權,判定本金應扣除1500元,按98500元計算。
- 案例2:黃某出借5萬元,當日收取500元利息。法院認定此為「非典型砍頭息」,本金調整為49500元。
- 案例3:佟某出借100萬元,借款當日收取3萬元利息,法院認定本金應扣除利息,按97萬元計算。
4. 例外情形
若利息支付時間與借款交付間隔較長(如數日後),且雙方明確約定分期付息,可能不被認定為「砍頭息」。但若利息支付與借款交付存在緊密關聯性,仍可能被法院審查。
5. 法律後果
一旦被認定為「砍頭息」,法院將:
- 調整本金:按實際到賬金額(本金扣除當日利息)計算本金。
- 重新計算利息:以調整後的本金為基數,按約定利率或法定上限計算利息。
總結
借款當日收取利息的行為通常構成「砍頭息」,除非能證明利息支付與借款交付無實質關聯。出借人應避免此類操作,否則可能面臨本金被扣減、利息重算的法律風險。借款人若遭遇此類情況,可主張按實際到賬金額確定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