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朋友投資理財,對方被騙,結果卻反過來要求你,賠償全部損失?
原告:a
被告:b
👩⚖代理人:林智敏,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情簡介
a和b是朋友,2018年初b接觸「富*」投資平台獲利。a的女兒想投資但沒錢,便讓母親a加入,並讓b幫忙介紹及註冊。隨後,a的女兒及其親友多次通過b向平台投資,但b僅代為轉賬,不參與決策。2019年10月,平台出現問題,投資者無法提現,被判非法活動罪。a起訴b要求還款32萬及訴訟費,但證據顯示指控不實,a僅通過b投資7萬元。
📍我方目標:
爭取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律師策略:
第一步,立馬確認,雙方到底有無沒有明顯的委託理財的合同關係。
第二步,立馬檢查對方錯漏。損失方為了得到賠償,通常會誇大其詞。
第三步,打感情牌。這個案子完全是涉嫌詐騙,b自己也投資了,也是受害者。
⚖被告答辯:
一、原告提交的起訴狀和證據清單存在多處虛假陳述,不符合案件事實。未委託被告理財,不構成委託理財關係。
二、原告和其女兒完全掌握平台賬戶及密碼,自主操作投資,被告僅協助完成轉錢,且原告已收到股幣,沒有任何異議。
三、訴訟時效為三年,原告的起訴已超過時效。
四、被告從未推薦所謂「穩賺不賠」的理財項目,更未承諾任何收益,且多次提醒投資有風險,虧損需自擔。
五、案涉平台並非被告經營,且該平台構成刑事犯罪,她本人也在平台投資並遭受虧損,和原告一樣是受害者。
六、原告提交的所謂「證據」中,存在多處偽造嫌疑,甚至可能涉及偽證罪。
🏛法院判決
一、原被告之間無書面合同,對於是否構成投資理財關係存在較大爭議。
二、根據證據,原告與「富*」平台構成投資者與被投資者關係,與b無關。
三、原告辯稱被告提供的網站並非「富*」平台,但其自行操作賬戶且從未提出異議,不符合常理。
四、平台相關人員已被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涉及經濟犯罪,應駁回起訴並移交公安機關。
五、原告應通過刑事訴訟主張權利,法院依法駁回起訴。
⭐案件效果
在本案中,我們通過專業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答辯,成功確保了被告的合法權益,避免了不必要的財務損失!
📣案件提醒
投資理財受損,向介紹人索賠並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當中還是要分析具體情況,評估介紹人是否存在過錯。要是發現自己被騙,趕緊保存好證據,通過法律途徑,捍衛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