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記得那位再婚五年後離婚,
之後被前妻以「居住權合同」
趕出卧室的徐老伯嗎?
2025年1月,蔣女士憑藉此前的「居住權合同」,向法院提交訴狀,要求搬回徐老伯家的卧室居住、禁止徐老伯在晚8點到早8點進入卧室。因為蔣女士確實有該房屋的「終身居住權」,且蔣女士手握一張徐老伯簽字的承諾書,承諾同意"按現狀居住",也就是他住客廳,蔣女士住卧室。由此,法院也做出了蔣女士可以住回客廳的判決。
最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了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合意:由徐老伯一次性支付給蔣女士20萬元,蔣女士則把設立在徐老伯房屋內的戶口和居住權一併註銷。
徐老伯的代理律師表示,也許蔣女士是意識到,兩人離婚後還住在一起,對雙方都是一種「折磨」,所以二審開庭後,蔣女士一方就不再堅持要住回徐老伯的房屋,表示願意接受貨幣補償。
到底什麼是居住權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居住權是指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而根據徐先生與蔣女士簽訂的合同,蔣女士的居住期限為「終身」,這就意味着蔣女士直至身故,都有權居住在徐先生的這套房子里。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法律規定,買賣不破居住權。即便想把房子賣掉,下家也無權趕走居住權人!
對此,華東政法大學民商法教研室副教授吳一鳴表示:「居住權人像長在這個房子上一樣,對於房屋的所有權人而言,這確實是很大的影響,因為你將來賣房子,其實這樣的房子沒人願意買。」
後援律師張玉霞指出,徐先生此前顯然輕視了居住權的「威力」:「民法典對於房屋的物權可以設定居住權之後,很多人會覺得這挺好的,因為它不損害到我的所有權,和產權份額無關,所以就非常容易掉以輕心,覺得居住權沒什麼。但實踐中,其實居住權是一個很重要的權利,而且可能會影響到產權人的實體處分。」
銀髮再婚遇坑,這些法律風險必須警惕!徐先生的遭遇給所有人敲響警鐘:
1、婚前務必明確財產約定,必要時辦理公證;
2、設立居住權需謹慎,可約定「附條件 / 附期限」條款;
3、重大決策前多聽子女意見,避免因面子或感情埋下隱患。
願每個老人都能老有所居,別讓「黃昏戀」變成「黃昏劫」。
來源:新民晚報 作者:龔紫珺,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