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疆法治報消息,近日,伊寧市人民法院採納伊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議,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依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2024年12月,伊寧市檢察院依法對依某某篡改他人專升本志願一案提起公訴。
經審查,被告人依某某與被害人買某某為同窗好友,二人同時報名參加專升本考試。依某某因考試成績不理想,想讓好友買某某將來陪自己一起複習考研,遂利用之前幫助買某某查看報名信息時獲取的賬號密碼,擅自登錄教育考試系統,將買某某填報的六個志願全部刪除,後為買某某填報了歷年錄取分數線遠超買某某分數的高校,導致本可被錄取的買某某最終落榜。
案發後,買某某向公安機關報案。
伊寧市檢察院接到公安機關案情通報後,立即指派檢察官提前介入,圍繞電子數據固定、主觀故意認定等關鍵問題提出偵查意見,督促公安機關調取相關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確認依某某的犯罪事實。
經審查,依某某為一己私念篡改他人報考志願,導致買某某專升本考試落榜,失去被理想院校錄取的機會,不僅破壞了招錄工作的正常秩序,同時剝奪了買某某受教育權的自主選擇權,甚至改變買某某一生的職業發展,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其行為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庭審中,依某某痛哭流涕,多次向買某某懺悔,並表示願意盡自己所能向買某某進行經濟補償。2025年3月17日,伊寧市人民法院採納伊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議,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判處依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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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針對篡改他人報考志願的行為,浙江智仁律師事務所的盧民瑤律師分析,從法律層面來看,違法行為人的行為侵犯了考生個人信息權、隱私權和受教育權。竊取他人填報志願系統的賬號密碼,並致使他人未被意向院校錄取的這一行為,屬於竊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情況,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通過志願填報系統,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的數據進行刪除、修改,後果嚴重,其行為也可能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來源:新疆法治報、杭州法治等
編輯:王佩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