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民法典》中的信義關係無處不在。
——總則:監護人、代理人、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法人中的董(理事)監高等,合伙人等。
——合同法:委託合同、物業服務合同、行紀合同、中介合同、合夥合同等。
——侵權責任法:醫患關係。
——繼承法: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
——婚姻家庭法:家庭成員之間。
根據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有關於他人財產或人身事務的人,除了少數例外,大多屬於受信人(fiduciary)。
2.信託關係是信義關係的典型(paradigm),而非信義關係的全部
約定的信義關係大多以委託關係作為基礎,根據委託人的授權不同,形成委託-代理,行紀、中介、合夥、公司、基金會等不同的法律關係。
有兩種不當的理解:
——將信義關係誤解為信託關係。忽視信託關係和別的信義關係之間的差別。
——將信義關係誤解為合同關係。混淆了信義關係合同和信義關係本身。
3.
民法中,在上述信義關係中的受信人如監護人、遺產管理人、受託人等違反信義義務(fiduciary relationship)之時,通常按照侵權或者違約處理。這就忽視了受信人義務的特殊性。
信義義務中最具有特色的是義務有三種:
——忠實義務。受信人因其地位故,極易誘導產生濫權和利益衝突的行為。違反忠實義務若按普通侵權的規則處理,相當於縱容受信人。我國誠信崩塌的主要原因,在於違反忠實義務的違法成本太低。
——注意義務。
——信息披露義務。在信義關係中,信息披露義務並非合同法上的附隨義務,而是重要的法定義務。委託人藉此義務來發現忠實義務和注意義務違反的行為。
4. 民法典制訂之時,即有純粹的民法和擴展的民法之爭。
前者佔據了上風。
但在純粹的民法典中,也不可避免的出現了海量的關於信義關係的規範。
遺憾的是,只有信義關係的規範,欠缺信義義務的規範。
信義義務和民法上的誠信義務一脈相承,只是產生了一些特殊的內涵而已。
無視信義關係和信義義務的特殊性,民法典就是一部過時的,貧弱的民法典。
小書《中國信託法》出版,對大多數困擾我國研究者和實務工作者的信託法問題——家族信託、商事信託和慈善信託,都給出了可信賴的探討。購買鏈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