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學校樓梯間磕斷牙,學校是否需要擔責?5月10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一則案例。
2024年某天傍晚,六年級的小徐跟隨老師和同學們一起放學下樓。在男女生列隊從三樓下至二樓的過程中,位於隊伍後部的小徐在樓梯台階上不小心摔倒,摔到了樓梯間的平台轉角處,牙齒磕到了牆面。
帶隊老師發現小徐摔倒後,立即聯繫家長並陪同送醫。經醫院診斷,小徐有一顆牙齒折斷、唇挫傷擦傷。
小徐父親認為,在放學過程中學校對學生人身安全監管不力,起訴要求學校承擔已經產生的醫療費633.07元及後續治療費用,並賠償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各項損失,合計8萬元。
學校表示,已在課前課後常態化開展安全警示教育,多次強調「上下樓梯,按序行走」等內容。樓梯等學校設施場所亦不存在導致小徐受傷的缺陷。
法官勘驗事故發生的樓梯。圖/江蘇高院
法院合議庭勘驗事故現並運用vr技術還原事發現場。庭審中,學校結合vr闡述了事發時帶隊老師所在位置、小徐摔倒的過程以及事發當場帶隊老師在第一時間處置事故的經過。小徐父親無法明確指出學校事發時的具體過錯。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學校是否存在過錯。根據《民法典》第1200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此案中,根據法院現場勘驗結果及證據,小徐摔倒受傷並非樓梯等設施場所缺陷導致,亦非學校過錯行為導致。學校提供的《專題教育記載表》上載明學校每周都會開展安全衛生教育;事發地點的樓梯,上下行左右黃黑分界線清晰,多處台階及牆面張貼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標誌,盡到了學校的教育職責。
此外,在小徐受傷後,學校及時通知家長、陪同就醫、配合調查事發經過,履行了學校必要的管理職責。據此,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中小學是未成年人最集中的地方,也是未成年人損害較易發生的地方,但校園傷害事件中認定侵權責任,不能僅因事故發生在校園即認定學校一定負有責任。本案中,學校已常態化進行校園安全教育,學校設施有醒目的安全提示標誌,事發時學校在第一時間發現事故、第一時間通知家長、第一時間陪同就醫,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因此學校不承擔侵權責任。
九派新聞記者 楊冰鈺
編輯 辜子旋 肖潔
【來源:九派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