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安全負責人在百度內網回應高管女兒「開盒」事件。
3月17日下午,百度安全負責人陳洋對百度副總裁謝廣軍女兒「開盒」事件作出回應。陳洋說,3月16日接到一些舉報信之後,在內部成立調查組進行了嚴格的調查,「從結果上看,確實不是謝廣軍乾的,也不是從百度泄露的。」
陳洋表示,從數據安全設計上來講,從一開始,就是對數據做了匿名化假名化的,而且做了種種的權限分離,任何人都是沒有這個權限的。從調查結果看,確認謝廣軍完全沒有相關數據庫的任何權限,從操作行為日誌看,也沒有做這樣的事情的嘗試。
那數據的泄露源是什麼?陳洋稱,已調查還原過程,「我們在海外的telegram電報群裏面,找到了很多的這種社工庫,通過社工庫去查詢微博上的一些人的信息,確實可以查到,而且好多信息都是免費的。此外我們還隨機試了幾個身邊的人,確實也都可以查,而且成本很低,幾塊錢就可以。很多是免費。這整個過程我們也已經去做了公證了。安全是永無止境的,我們永遠要有一顆敬畏之心。我們希望能盡自己的所有努力,讓每一位公民,都能夠安心在網上去生活,在網上去安心地享受數字世界。」
公開信息顯示,此次事件起因是謝廣軍的女兒因追星爭議與其他網友發生爭執,將他人隱私信息發佈至微博賬號上,引髮網友圍攻。而網友亦通過該微博賬號過往的發帖發現,該賬號曾發佈一張在職證明,顯示其父親是百度副總裁,月收入22萬元。網友通過收貨人截圖的比對,最終指出其父親是謝廣軍。因此,也有網友質疑,他人的隱私信息是從百度處泄露。
謝廣軍現任職於百度智能雲事業群組(acg),2021年百度春季晉陞中管幹部名單顯示,謝廣軍(acg計算網絡部)晉陞為副總裁。
謝廣軍也就此事在朋友圈發文稱,「最近,我13歲的女兒在網上與人爭執,情緒失控下,把海外社群網站上的他人隱私信息發佈在自己的賬號上,進而導致自己的個人信息也被曝光,引發大量負面言論擴散。」
謝廣軍說,作為父親,未能及時察覺並引導她正確處理問題,未能及時教會她尊重、保護他人及自己隱私,深感愧疚,「針對此次事件,我已與女兒溝通,嚴肅批評了她的行為,在此,也向所有受影響的朋友鄭重道歉。」
謝廣軍還表示,作為未成年人,女兒的心智尚未成熟,在衝動中做出了錯誤決定,傷害他人的同時,也因這場風波承受了遠超年齡的壓力與傷害。在此,懇請大家停止擴散相關內容,給她一點改正和成長的空間。

「開盒」,指在網絡上惡意公開他人隱私的行為,並施以無休止的網絡暴力和生活騷擾,「開盒」也可理解為「人肉搜索」。在事態的發展中,一些未成年人也會從「開盒掛人」的受害者變成施暴者,或者施暴者淪為受害者。
「開盒掛人」等行為早已受到監管關注。2023年中央網信辦發佈《關於開展「清朗·網絡戾氣整治」專項行動的通知》,其中位於集中整治的突出問題第一位的就是「網絡廁所」「開盒掛人」行為。
2024年10月,「網信中國」微信公眾號曾發文通報,網信部門深入開展「清朗·2024年暑期未成年人網絡環境整治」專項行動的成果。其中提到,集中整治針對未成年人的「開盒掛人」亂象。密切關注涉未成年人網暴風險,深入排查「校園牆」、「留言板」等環節「開盒掛人」問題。發現部分超話、貼吧等接受匿名投稿,發佈針對未成年人的攻擊謾罵言論,曝光未成年人姓名、學校、網絡賬號等隱私信息。有商家提供有償代罵服務,部分用戶傳播「開盒掛人」短視頻教程。一些用戶組織惡意舉報,通過批量舉報的方式,實施侵擾、煽動對立。北京、河南、貴州等地網信部門深入核查問題線索,解散關閉1500餘個提供掛人服務的話題、超話、貼吧,對存在突出問題的平台予以從重處罰,相關違法線索已轉公安機關。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值得關注的是,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人肉開盒」還可能觸犯刑法。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曉春曾在接受中國之聲採訪時表示,包括「人肉開盒」在內的網絡負面極端行為,呈現出成本低、群體化、鏈條長等特徵。此類行為不僅涉及民事侵權責任,也可能觸犯刑法的有關規定。
據悉,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其中規定:組織「人肉搜索」,違法收集並向不特定多數人發佈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開盒掛人」,網絡平台是否有責任?
2024年6月,《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發佈,其中明確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網絡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完善網絡暴力信息治理機制,履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義務,制定和公開管理規則、平台公約並與用戶簽訂服務協議,定期發佈網絡暴力信息治理公告。
《網絡暴力信息治理規定》第十條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製作、複製、發佈、傳播涉網絡暴力違法信息,應當防範和抵制製作、複製、發佈、傳播涉網絡暴力不良信息。而對違反第十條的用戶,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依約採取警示、刪除信息、限制賬號功能、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並保存相關記錄;對組織、煽動、多次發佈網絡暴力信息的,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還應當依法依約採取列入黑名單、禁止重新註冊等處置措施。
來源: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