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着新能源汽車的「爆髮式增長」,動力蓄電池回收也獲得了大眾的關注,但是要從事蓄電池回收不僅需要營業執照,還需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這個證相對來說比較難辦,很多人嫌麻煩,或者認為投資成本過高不想辦證,那麼沒有證回收蓄電池違法嗎?會怎麼處罰呢?
汽車動力電池,不僅含有鎳、鈷、錳等多種重金屬,而且電解液中的六氟磷酸鋰在空氣環境中容易水解產生五氟化磷、氟化氫等有害物質,對環境具有更大危害。再一個廢舊蓄電池有一定的危險性,處理不當可能會引發一些安全事故。處理得當,在保護環境的同時,還能產生巨大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
為了促進動力蓄電池回收行業的良性發展,避免「劣幣驅逐良幣」,國家要求從事動力蓄電池回收的企業必須持證經營,否則屬於違法行為,會對買賣雙方進行處罰。
處罰案例一: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危險廢物,被罰100萬元!
2021年4月9日,海口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有人在海口市美蘭區新埠島街道民宅內非法回收廢舊電池。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該民宅為海南某有限公司批發零售鉛蓄電池的經營地址,現場存放的廢鉛蓄電池,屬於危險廢物,該批廢鉛蓄電池總重量為24.97噸。經調查發現,該公司未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擅自收集、貯存廢鉛蓄電池,也無法提供與有資質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簽訂的合同。同日對該公司違法行為立案調查。並於6月11日對該公司處罰款100萬元整,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對經營者行政拘留。
近些年,隨着電動汽車產業的迅猛發展,大量動力電池開始退役。這些電池的回收利用,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焦點。數據顯示,2020年我國動力電池累計退役總量約20萬噸。預計到2025年,我國動力電池退役量將高達78萬噸。
由於目前動力電池回收利用行業發展時間較短、技術儲備不足、回收網絡不完善及商業模式創新匱乏等因素,大部分廢舊動力電池流入非正規渠道,有的甚至流入了電動單車、電動摩托車市場。真正做到動力電池回收利用還面臨一定挑戰。全球各國為應對新能源動力鋰電池回收,出台了相關政策。
處罰案例二:刑事拘留,從重處罰
根據群眾舉報線索,藉助無人機遠程監控及現場蹲守暗訪,汕頭市生態環境執法局牽頭澄海分局,會同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市生態環境澄海監測站,一舉端掉了澄海區廣益街道一處非法收集貯存運輸危險廢物的廢舊電池收集點,打響了2021年汕頭市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專項行動「第一槍」。
經查,該收集點佔地面積約1300平方米,主要從事廢舊鉛酸蓄電池和鋰電池等廢舊車用電池的收集、買賣。現場查實該收集點未取得危廢許可證,未辦理相關環評手續,也未配套污水處理設施。生態環境監測技術人員現場對外排廢水及廠區內外土壤取樣送檢。經監測,該廠外排廢水中pH值、氨氮濃度、CODCr濃度、總氮、總磷、總鎳等污染因子均超標。
現場檢查時該收集點存有各型廢舊車用電池一批,現場磅單共計204.14噸。市生態環境執法局已委託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對查處的廢舊電池現場進行固廢危廢特性鑒定。經現場勘查,未發現該收集點現場有進行廢舊車用電池的拆解等處置作業。執法人員對檢查情況及採樣過程進行攝像、拍照取證。公安機關現場控制經營者妻子、經營者父親和工人等3人協助調查。經執法人員宣教,6日晚20時經營者許某在其家人的陪同下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目前,該非法收集點的廢舊車用電池已運送至廣東新生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資質單位)妥善存放。該非法收集點已由屬地廣益街道查封,市生態環境執法局澄海分局對廢水超標及違法收集廢舊車用電池的違法行為分別立案。該非法收集點涉嫌污染環境犯罪線索已移交公安機關依法偵查,經營者許某、工人和司機等3人由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下來。市生態環境執法局將依法從嚴從重予以處罰。
處罰【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第一百一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
(三)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
(四)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七)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八)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九)未經消除污染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一)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十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台賬並如實記錄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第一百一十四條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或者關閉,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