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4千多元黃芪薏米餅乾為何不算「合理生活消費」? 最高法以案釋法

3月1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舉辦《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以下簡稱《報告》)解讀系列全媒體直播訪談第六場,主題是「如我在訴 辦好民生案件」。

《報告》中提到,統一「知假買假」法律適用,「延宕20多年『知假買假』裁判標準不一問題得到規範」。

那麼什麼是「知假買假」?為什麼要統一「知假買假」法律適用?最高法民一庭庭長陳宜芳表示,社會生活中,人民群眾通俗地把明知生產經營行為違法仍然購買並索賠的行為稱為「知假買假」。是否支持「知假買假」是廣大人民群眾、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問題。

▲最高法民一庭庭長陳宜芳

陳宜芳說,過去司法實踐中對「知假買假」是否支持存在兩種傾向:一是無論購買數額多少全部支持,導致讓部分生產經營者「小過擔大責」,有的還對正常生產經營秩序造成一定干擾。二是一律不支持懲罰性賠償,導致違法生產經營者不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不利於打擊和遏制生產經營假冒偽劣食品等違法行為。2009年我國食品安全法確立「退一賠十」懲罰性賠償規則之後,食品領域 「知假買假」索賠現象增多,甚至出現借維權之名敲詐勒索的現象。由於司法實踐中存在裁判標準不統一的問題,導致一部分人哪裡支持「知假買假」,就到哪裡去「打假並索賠」的亂象。陳宜芳指出,核心爭議是「知假買假人」是否屬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消費者。因此,最高法院從這裡入手,明確將「合理生活消費」作為支持「知假買假」索賠的標準,統一裁判規則。

陳宜芳介紹,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4則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宣示的第一個裁判規則就是堅持保護食品安全、支持消費者維權;同時明確在生活消費範圍內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除了《報告》提到的「46枚鹹鴨蛋案」,這批案例中的「黃芪薏米餅乾案」也很有典型意義。沙某首次購買30盒「黃芪薏米餅乾」,付款516元;簽收後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短時間內又先後三次分別購買,總付款4176元。後沙某以產品中添加有黃芪粉,違反了有關規定為由請求退還總價款,並支付十倍賠償金。法院認為,原告沙某首次購買30盒,符合合理生活消費需要,人民法院據此確定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基數,對於原告明知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又超出生活消費需要加購部分,人民法院未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本案例體現了人民法院在適用「退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規則時,應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認定懲罰性賠償金計算基數的裁判規則。

陳宜芳表示,典型案例對爭議問題精準施治,矯枉而不過正,體現了社會最大公約數。既發揮懲罰性賠償制度對於打擊和遏制違法生產經營行為、保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的作用,又能避免過度激勵,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談到如何把握「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的範圍,陳宜芳表示,有的群眾對於如何理解和把握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存有疑慮。最高法院正在起草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對認定規則作細化。實踐中,更重要的是法官在辦理具體案件時要有擔當、有智慧,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包括購買的產品性質、用途、數量、購買人情況等因素,合理認定生活消費需要範圍。懲罰是手段而非目標,人民法院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根本目的是打擊和遏制違法生產經營食品行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紅星新聞首席記者 吳陽 北京報道

編輯 張尋 責編 馮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