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消息,10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前共9章、61條,經過本次修訂,增至10章、共86條。該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專家表示,本次修訂將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完善政府相關保障措施,並進一步完善預防和處置性騷擾、性侵害制度機制。
相關專家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相比於現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此次經過多輪修訂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亮點頗多,除將為司法裁判界定性騷擾事實提供法律依據外,還加強了對女性職場公平的保護。同時,規定了「標準化」公廁和母嬰室等細節也充分體現了法律的人文關懷。

↑資料圖片 圖據IC photo
婦女權益保障法三審
規定「標準化」公廁和母嬰室等引關注
繼2021年12月、2022年4月兩次提請審議,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10月27日第三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10月30日獲審議通過。
據中國新聞網消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郭林茂指出,本次修訂主要有四方面亮點:全面貫徹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不斷豐富婦女權益保障制度內容。根據新時代婦女工作特點和婦女事業發展要求強化特殊保護。完善政府相關保障措施,強化婦女聯合會等有關方面的保障職責。倡導全社會尊重和關愛婦女,鼓勵和支持婦女自強。
據悉,社會對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關注度一直很高,修訂草案兩次網上公開徵求意見,分別收到40餘萬、30餘萬條意見,是近年來收到意見數最多的法律草案之一。
「作為女性而言,我個人會更關注這部法律對職場女性的保護。」33歲的楊女士對紅星新聞記者說,雖然有很多防止就業中性別差異對待的法律法規,但是在實際就業中,對女性的限制還是有的,尤其是女性在生育期前後,會遇到很多現實問題,包括求職、升職等的實際局限,「所以我會關注修改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是否會在這方面有所修訂。」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此次修訂,有很多細節體現了對婦女的人文關懷。其中,修訂草案三審稿把滿足婦女需要的公共廁所和母嬰室作為公共設施配備,也體現出了人文關懷。
聚焦女性職場公平
專家:就業性別歧視將被依法監督並糾正
女性的職場公平一直備受關注,很多女性在求職過程中也會遇到崗位受性別限制、面試時被問及婚姻生育狀況、懷孕後被調到邊緣崗位等實際情況。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在完善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方面,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消除就業性別歧視,明確就業性別歧視的具體情形,將就業性別歧視納入勞動保障監察範圍。規定用人單位女職工權益保障相關責任,明確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應當包含女職工權益保護相關內容。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這其中包括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實施下列行為:限定為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除個人基本信息外,進一步詢問或者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將限制結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狀況作為錄(聘)用條件;其他以性別為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錄(聘)用標準的行為。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會長夏吟蘭告訴紅星新聞記者,相比於現行法律,此次經過多次修訂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必然會在保障女性職場公平方面更加深化。「在女性就業的過程中,面試的時候經常會被用人單位問到婚姻、子女情況,這似乎已經成了很多用人單位的一種『潛規則』,此次修法後,如果女性再遇到此類情況,若證據充分,就可以利用法律的手段保護自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就可以聯合工會、婦女聯合會約談用人單位,依法進行監督並要求其限期糾正。」
此次修訂過程中,新增了對女性生育休假制度。修訂後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對此,夏吟蘭表示,這條是此前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的,新增這樣的法條也會更加保障婦女在就業中的權益。
聚焦婚姻家庭權益
男性不能再做「甩手掌柜」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除此之外,在完善文化教育權益、完善財產權益、完善婚姻家庭權益、完善法律責任方面,本次修訂都作出相應修改。
在完善婚姻家庭權益方面,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國家鼓勵婚前體檢,明確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同時,規定婦女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要求記載其姓名等權利。另外,規定離婚訴訟期間共同財產查詢等制度。
10月30日,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華女子學院教授李明舜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女性在家庭勞動中的勞動價值等問題,民法典也有相應規定,但是此次婦女權益保障法大修,將其進行進一步明確,是法律為了保護婦女權益而作出的進一步規定和細化。
「民法典中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定義,劃定了共同財產範圍,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夫妻共有財產中女性的部分更容易受到侵犯,女性在離婚的時候所屬權益也更難保障。」李明舜說,民法典相比於婚姻法的規定有一定進步,而這一次婦女權益保障法大修,又是進一步完善細化民法典的精神,將相關法條寫進婦女權益保障法。其中,有四方面的進步:
第一,明確婦女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等情形的影響。這是民法典男女平等精神的進一步體現深化。第二,對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動產以及可以聯名登記的動產,女方有權要求在權屬證書上記載其姓名,在現實中存在很多隻記男方名字的情況,這一法條也是對女方權力的保護。第三,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第四,其實是對第三條的一個保障,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申請查詢登記在對方名下財產狀況且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也規定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查取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協助,這也是對女性的一種保護。
此次大修後,婦女權益保障法還明確,夫妻雙方應當共同承擔家庭義務,共同照顧家庭生活,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補償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此,李明舜對紅星新聞記者說,第68條規定夫妻雙方應當共同負擔家庭義務,共同照顧家庭生活。這也意味着男性不能再在家做「甩手掌柜」,而是從法律上明確需要和女性一起承擔家庭義務。
李明舜表示,在現實生活中,女性往往在家庭中承擔了更多的撫養子女、照料父母的、承擔家務的情況,此次法律明確規定「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而相比於一般的社會勞動,這種對家庭的照料,除了要付出體力、腦力外,還要付出情感,這種社會價值是不能夠被漠視的。」
聚焦防止性騷擾問題
律師:為司法裁判界定性騷擾事實提供法律依據
據了解,此次婦女權益保障法大修,在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預防和處置性騷擾、性侵害制度機制。
杭州市律師協會理事、浙江智仁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黃新發非常關注此次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他曾經對82篇職場性騷擾相關的判決文書進行歸納總結。
黃新發通過對案例的分析,發現2010年至今自己所研究的涉性騷擾的案件數量呈波動上升的態勢,這不僅與職場性騷擾的多發有關,也與受害的女職工有更強的意願維權相關。但他同時表示,通過對案件的分析發現,這些案例中依舊有很多難點,例如對性騷擾的定義標準難以統一、事實認定難、受害者難以受償等。
黃新發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此次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明確,「禁止違背婦女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其實施性騷擾。」而這可以為司法裁判中界定性騷擾事實提供幫助,也為企業內相關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可借鑒之處。
黃新發認為,此前的二審草案就已增加了用人單位未履行防治職場性騷擾義務的情況下可能承擔的責任,主要是行政處罰和被公益訴訟。「此次明確,相關單位未採取合理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這對防止女性職場性騷擾也是一個重要的法律保障。」
紅星新聞記者 張炎良 特約記者 水寧
責編 鄧旆光 編輯 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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