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摸金校尉」落網!還真被他們挖到了文物

尋龍探穴,覓寶換金

農田裡幾個鬼鬼祟祟的身影

竟是現實版「摸金校尉」!

近日

樂平市公安局刑警大隊

成功打掉一涉嫌倒賣文物

盜掘古墓葬的犯罪團伙

抓獲犯罪嫌疑人3人

依法扣押追繳被盜文物20餘件



案件回顧

3月的一天深夜,樂平市後港鎮顧家與羅漢墩村之間的魚塘附近,該地段挨着一片小樹林,往下便是農田,3個鬼鬼祟祟的身影拎着一些東西,隱匿在深夜的陰影之中。
隨着第一鏟泥土被挖起,鋤頭、鍬鏟、白色油漆塑料桶、套鞋等工具皆派上了用場,其中二人順着那被挖開的小小坑洞深入地下,另一人則留下望風。一件又一件沾着泥土的器物被裝進口袋,盜墓者心滿意足地爬出坑洞,迎着夜色滿載而歸。



近日,樂平市公安局刑警大隊接到匿名舉報稱有文物交易線索,大隊主要領導高度重視,第一時間成立專案組偵辦該案。專案組通過深入梳理、分析、研判、經營,於5月7日中午12時許抓獲正在密謀倒賣文物的潘某生、唐某文、鄭某生等人,現場查獲準備交易的文物20餘件。

在審訊中,警方得以梳理文物的來歷以及3人盜掘古墓葬、倒賣文物的犯罪事實。後期民警開展搜查工作,在潘某生家中搜查出青銅錢幣十餘枚,大錢幣一枚,土黃色陶罐一個。
經鑒定,該3人盜挖古墓出土的文物中耀州窯刻花葵口小蝶、影青蓮瓣紋水盂、青釉雙系罐等器具均為我國晚唐宋代的器具,屬國家三級文物,其餘器具均為宋代文物。

▲被盜文物

目前,該3人已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還在進一步辦理中。

文物雖小,但歷史價值和文化意義不容小覷,文物雖然價值連城,但不可私自出售。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發現文物,應當及時上報,切莫因一時貪心誤入歧途,最終追悔莫及。

那麼,日常生活中,如果意外發現文物,應該怎麼做呢?



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文物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趕赴現場,並在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文物行政部門可以報請當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機關協助保護現場;發現重要文物的,應當立即上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十五日內提出處理意見。依照前款規定發現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哄搶、私分、藏匿。




責任編輯:文昕蕊

校      對:黃先弟

一      審:張紅生

二      審:徐國鳳

三      審:陳俊綺

文章來源:樂平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