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建立了一套獨特而完備的封建法律體系,包括立法指導思想,立法體系和司法體系。唐朝法制指導思想重德重禮,以政教之本,刑罰為輔,立法技術空前完善,司法方面也有長足進展。唐朝空前完備的法律體系對唐朝的繁榮發展具有重大意義,也對亞洲許多國家產生過顯著的影響。
唐初統治集團深知人心向背的重要,提出了「安人寧國」的治國方針。以唐太宗為首的封建統治集團正是在這一方針指引下,確立了唐朝「德禮為本,刑罰為用」的立法指導思想。它集中體現了初唐減輕刑罰的法制基本精神,是開唐30多年來法制建設經驗的總結。
唐朝承用隋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種:律是關於定罪量刑的法典;令是關於國家政治及社會生活各方面制度的法典;格乃經整理的皇帝的制敕,具有法規彙編性質;式是國家機關經常和廣泛使用的辦事細則和公文程式。
對律、令、格、式的關係,綜上可見,令、格、式是從積極方面規定國家機關和官民人等應當遵行的制度、準則和規範,律則是從消極方面規定違反令、格、式以及其他一切犯罪的刑罰制裁。四者明確區分,協調應用,這是初唐立法技術的高度成就,也是力求審慎處理刑獄和法制劃一的顯著反映。
唐律內容涉及刑事、民事、經濟方面的內容。在刑事方面,主要罪名有危及封建國家政權、有損皇帝尊嚴罪,如謀反、謀大逆、謀叛、大不敬、造妖書妖言等罪,有悖逆封建家庭倫常罪,如不孝、不睦、不義等,有官吏失職、瀆職、擅權、貪贓等犯罪,如擅離職守、泄漏機密、以權謀私、枉法貪贓等。此外還有觸犯封建國家安全和經濟利益罪,危害公眾、妨礙城市和市場管理罪,侵犯人身罪,侵奪財產罪等。
在民事方面,唐律涉及所有權、契約關係、家庭與婚姻及繼承方面的內容。唐律在私有土地面積的限制,遺失物、埋藏物的歸屬,山林、礦產的所有權等方面作了相關規定。唐律對民間契約如買賣契約、借貸契約和租賃契約等關係,以守信為原則作了規定。
在經濟方面,唐律對專賣及對外貿易作了相關規定。專賣法主要是關於鹽、茶、酒的各項規定。對外貿易制定了互市和市舶制度。
唐朝的司法制度同樣也很完備,並具有自己的特色。唐朝司法機關分為中央和地方兩套系統,是自商鞅變法之後下來的傳統。
在這兩套司法體系中,中央司法系統居於主導地位,皇帝集司法、行政、監察、軍事大權於一身;地方司法機關有一定的自治權,但很有限。這充分體現了唐朝進一步發展的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