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入1萬元負債過億退休夫妻申請破產,網友為何「炸鍋」?

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深圳中院」)發佈了一則破產清算申請公告,引發公眾關注。該公告顯示,深圳一對退休夫妻,月收入約1.2萬元,卻申報了超過1.2億元的債務。

「這些巨額債務究竟是怎麼產生的?」「破產清算是不是表示後續不需要還錢了?」 面對收入與負債的巨大差距,許多網友懷疑其中存在隱情。對此,讀特新聞記者採訪了深圳市破產管理人協會副會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深圳)高級合伙人宗士才。他表示,只要該夫妻雙方披露的信息經核查屬實,便符合法定破產清算申請的條件,他們正是個人破產制度所要救濟的對象,也回應了社會公眾對債務合理解決的期望。

巨額債務來源引猜疑

讀特新聞記者注意到,「退休夫妻月入1.2萬負債1.2億」相關話題於日前衝上熱搜,公眾普遍關注他們收入與巨額債務之間的巨大反差。

深圳中院公告顯示,63歲男子劉某和62歲的牛某,兩人均申報目前為退休狀態,其中妻子牛某申報每月收入6528.47元;名下登記有深圳市外房產2套,估價合計440萬元;銀行存款餘額22096.2元。丈夫劉某每月收入6221.94元;名下登記有深圳市外商鋪4套,估價合計50萬元;名下登記有車輛1台,估價16000元;銀行存款餘額42811.65元。牛某申報負債債務約54088034.87元,劉某申報的負債約72798097.25元。

該公告還顯示,雖然兩個案件合併公告,但所屬案號不同,深圳中院於2025年4月8日立案審查。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的破產清算申請公告截圖。

如此巨額的負債究竟是如何形成的?據深圳特區報,深圳中院相關負責人表示,破產申請人劉某、牛某自述:劉某自1998年開始創業,設立某光電公司,劉某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大股東。為經營企業,用個人房產抵押以公司名義向銀行借款,因公司經營不善創業失敗,被多家銀行和供應商起訴。劉某為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負債7279萬餘元,牛某為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負債5408萬多元,二人合計負債約1.2億元。現二人均已退休,收入來源包括二人退休金、房屋租金、親朋子女資助,合計每月1.2萬元,無法清償全部債務,申請個人破產清算。

「早期企業經營良好時,可能產生較高額的借款,並涉及實控人連帶責任擔保條款,到後期企業經營不善,導致個人承擔巨額連帶經營擔保債務。這種情況在國內民營企業中還是比較普遍存在的。」宗士才認為,根據公開信息,該夫妻二人的債務形成過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結合他們的現有資產和未來收入,可以作為評定是否「喪失清償能力」或者「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據,並最終依法裁定其是否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再經過考察決定是否免除未清償的債務。

「這是一個具有典型意義的個人破產清算案例,如果經核查二人披露情況屬實,可以被認為是『誠實而不幸』的良善債務人,則理應得到合法的救濟,這才能夠真正體現個人破產制度的價值。」宗士才表示。

「破產清算」是否意味着無需償還債務?

個人破產在國際上也稱之為消費者破產、自然人破產。個人破產制度,是指當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或喪失清償能力時,由司法介入宣告其破產,並對其財產進行清算或重整,在一定條件下對其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破產過程中權利義務的法律制度。

2021年3月,我國境內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下稱《條例》)正式施行,標誌着中國個人破產制度破冰。《條例》規定,在深圳居住且參加社保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申請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圖片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宗士才解釋道,簡單理解,「有未來可預期收入」的債務人優先考慮重整程序,分期償還債務本金,豁免一部分或全部利息;符合「喪失清償能力且清償能力難以恢復」情形的債務人可選擇清算程序,對債務人財產進行全面清理;和解程序則是通過協商債務,靠債權人讓步減輕債務負擔。其中,破產清算是最嚴格的程序,因為清算程序豁免的債務最大,也是最為典型的破產程序。

「申請並不等於受理。」宗士才表示,不論是和解、重整或清算程序都有着嚴格的條件,要經過「申請—受理—裁定」的過程。目前上述破產清算申請處於案件受理前的審查階段,法院將依法判斷該申請是否符合受理條件,決定是否受理。

此外,法院受理案件並不意味着宣告債務人破產,也不代表可以免除其全部債務。宗士才進一步分析,法院指定的破產管理人會對申請人的債務形成過程、資產狀況及償還能力等情況進行調查,形成專業的法律意見,最終由法院裁定是否進入相應的破產程序及宣告債務人破產並進入免責考察期。

按照破產清算的方式,該案中劉某、牛某夫婦現有資產約500萬元,將被用於優先償還債務。若裁定進入破產清算後被宣告破產,將啟動三年免責考察期,期間需履行法定義務,如實披露收入和經濟狀況,扣除基本生活費用後,其餘收入均用於償債,同時接受社會公眾和債權人監督。考察期滿之後,再由法院審查最終決定是否免除剩餘未清償債務。

債權人的權益如何保障?

記者觀察到,儘管我國個人破產制度正在逐步推進,仍有不少人擔憂該制度成為「老賴」逃廢債的避風港,甚至成為「職業背債人」的避債途徑,從而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對此,宗士才認為,這種看法屬於誤解。「事實上只有進入破產程序,才能更有效地保護債權人權益,實現更高、更現實、更公平的債務清償比例。」

他介紹,每個申請破產的債務人通常涉及多名債權人,從申請、考察到最終裁定是否免除債務,整個流程通常需三至四年。在司法介入下,通過申請審核等程序聚焦債務人財產,理清債務形成過程,全面向債權人披露,可以優先保障一定的清償比例。這期間,還將通過債權人會議等形式,為債權人提供訴求和追償及知情監督渠道,確保按債權比例公平受償。

此外,通過披露和報告債務人財產信息,有助於建立個人破產信息共享和公示機制,可以有效預防和打擊債務人利用個人破產程序逃廢債的行為,切實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

「個破制度」要釋放更大價值,更需破產清算

據媒體報道,近年來個人債務清理的迫切性愈發凸顯,背後的深層原因是中國個人債務風險管理和化解機制的尚不完善,推進個人破產制度成為個人債務化解的有效路徑。

宗士才指出,個人破產制度不僅為非有意逃廢債的良善債務人提供人生重啟、基本生存權保護的機會,緩解因債務問題加劇的貧富差距矛盾,促進社會公平正義,還能倒逼銀行等金融機構放貸更加審慎,形成良性的信貸管理機制。「從國際經驗來看,完善的破產保護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石。不過,我國當前的個人破產制度還處在起步階段,破產法律制度的價值尚未得到有效釋放。」

數據顯示,截至2024年9月底,深圳破產法庭共收到個人破產申請2750件,依法立案審查1215件,裁定受理申請358件。其中,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案件比例極低。宗士才表示,數據表明實踐中大多數案件為破產重整,但解決個人債務的關鍵仍是破產清算,通過更大力度免債才能發揮個人破產制度的核心作用。

對於破產清算案例較少的原因,宗士才認為,一方面源於個人破產的理念未廣泛認可,市場對其價值缺乏真正的認識;另一方面,社會信用體系和監督制度尚不完善,缺乏配套的執行機制。

2024年5月,深圳中院出台《深圳破產法庭關於審理個人破產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劍指「最難」的個人破產清算程序,解決個人破產清算案件的受理標準、審理方式等問題,在探索個人破產清算案件的裁判規則,建立個人破產清算程序的運行規範方面,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宗士才表示,此次案件引發社會熱議,反映了公眾對合理解決個人債務的期待。這一案件的經驗對未來法院受理更多個人破產清算案件、深入推進個人破產制度具有重要借鑒意義。

(作者:讀特新聞記者 陳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