鯤鵬(青島)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收到警示函

7月11日, 青島證監局發佈關於對鯤鵬(青島)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吳宗耀、朱江漢、陸智慧、段洪超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鯤鵬(青島)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鯤鵬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利用基金財產為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私募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的規定。

吳宗耀為鯤鵬公司的副總經理和相關基金的實際負責人,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朱江漢為鯤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陸智慧為相關基金的基金經理,未能履職盡責、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對上述行為負有責任。以上人員違反了《私募條例》第三條第四款的規定。

二、現場檢查時未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吳宗耀、交易員段洪超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朱江漢未能履職盡責、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對上述行為負有責任。以上人員違反了《私募條例》第三條第四款的規定。

此外,段洪超在接受我局調查時,刻意隱瞞事實,違反了《私募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依照《私募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鯤鵬公司、吳宗耀、朱江漢、陸智慧、段洪超採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並將相關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們應高度重視,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強化內控管理,嚴格履職盡責,提升合規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