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南都灣財社獨家報道了《中石油子公司一招標引質疑:企業用「歪資質」中標百萬項目?》一事,事件引發輿論對國企招投標領域合規性的廣泛關注。
去年10月,在中國石油潤滑油公司的一起公開招標中, 一份非官方、非行政頒發的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佈服務企業資質」,在評審環節被視作符合招標文件中的「投標人資格要求」,由此引發爭議。
5月21日,中石油潤滑油公司相關負責人就報道所提出的問題和爭議進行了回應,表示高度重視報道反映的情況,第一時間進行內部核查。經過調查發現,此項目中存在招投標文件資質設置不夠清晰、資質審查不嚴謹的問題,已對此項目實施終止,並對相關招投標責任人進行問責。
中石油潤滑油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今後將吸取教訓,對招投標文件和審核流程加強管理,避免此類事件發生。至於該項目是否重新啟動招標,尚待內部研究決定。
回應:招標文件設置不清晰,項目已終止合作並問責
2024年10月18日,中國石油招標投標網公示了《中國石油潤滑油公司品牌傳播服務招標項目》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上海韻洪廣告有限公司(簡稱「上海韻洪」)以近214萬元拿下該項目標包一的「自媒體運維」。
然而,南都灣財社記者調查發現,上海韻洪所提交的這份關鍵資質——「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佈服務企業資質」,並非國家網信辦核發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而是一張市場上花費1500元即可代辦的「企業資質」證書。該資質不具備國家行政許可效力,引發外界對中石油潤滑油公司招采流程設置是否規範的廣泛關注。
5月21日,中石油潤滑油公司相關負責人向南都灣財社記者進行了回應,確認了該項目招標過程中,存在資質設置不夠清晰、資質審查不嚴謹的問題,特別是在投標人需具備的「新聞信息采編發佈資質」表述上,文件中未明確要求資質的核發機構,造成執行層面對資質認定的模糊理解,最終導致審核失誤。
中石油潤滑油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鑒於問題性質及潛在影響,公司決定終止與上海韻洪的項目合作。需要說明的是,此次並非招標廢標,而是在項目合同簽訂後,根據調查結果中止執行,並啟動合同終止程序。同時對負責該項目招投標工作的相關員工進行問責處理。
同時,招投標相關負責人在內部反饋中表示,自己「並非新聞媒體專業出身」,「對相關資質了解不深」,在審查過程中未能辨別資質差異。
中石油潤滑油公司方面表示,該項目後續是否繼續進行招標,還需要進一步討論。將以此為戒,進一步加強對投標人資質的審核把關。
追蹤:代辦網頁悄然關閉,資質評定機構身份耐人尋味
記者注意到,在調查報道發出後不久,稿件中提及的多個「資質代辦」商家,已陸續關閉了原本對外展示的「新聞信息采編發佈服務企業資質」的網頁。不僅宣傳頁面無法訪問,有商家甚至刪除下架了全部相關內容。
例如,記者此前通過電商平台聯繫的一家「企業資質代辦」商家,原本展示的「新聞信息資質」「互聯網運營資質」等多個模板頁面,現已顯示「頁面已被移除」或「暫不提供該服務」。
值得注意的是,在南都灣財社記者對上海韻洪提供的資質證書進行核查時,查詢到該資質的評定機構為瑞誠國際信用評價有限公司。記者隨後與該機構取得聯繫,試圖了解其評定標準。
然而,在聯繫上瑞誠國際信用評價有限公司在天眼查的電話後,發現該評定機構亦是代辦中介。相關人士表示,該公司可以為其他企業代辦同類資質證書,僅需提供公司營業執照和法人身份證,收費2500元即可辦理。
在中石油潤滑油公司此次項目的評審中,正是這樣一張由瑞誠國際信用評價有限公司評定的所謂「企業資質」,通過了評委審核流程,並助力上海韻洪中標。
「『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佈服務』屬於國家特許經營項目,其資質許可只能由中央及各地網信辦審批頒發,其他任何機構和組織都無此權力。」北京中銀(深圳)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毛春華律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判斷一家單位是否具備合法從事互聯網新聞采編發佈服務的資質,唯一的法定標準就是看其是否持有有效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並且許可證上核准的「服務類別」中明確包含「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佈服務」一項。
聚焦:推動「持證亮牌」,網信辦曾明確限制無資質外包運營
此次,中石油潤滑油公司在招投標項目中暴露出的資質審核問題和爭議,表面上是一場招投標領域的流程失誤,實則也折射出在當前政務、國企等宣傳項目外包環節中,由於資質審核不嚴所帶來的潛在的代運營風險和亂象。
今年1月,國家網信辦深入開展「清朗·整治違規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專項行動,積極推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持證亮牌」,清理處置一批新聞信息服務領域的違法違規信息和網站、公眾賬號,着力規範網上新聞信息傳播秩序。其中也包括整治「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佈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台服務。」
南都灣財社記者獲得了一份中共深圳市委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發佈的《關於開展政務新媒體清理整頓內容運營違規外包和規範宣傳報道秩序專項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該《通知》要求,政務新媒體內容運營原則上應由主管主辦單位自行負責;若確需外包,接受方必須為「下屬企事業單位」「主流新聞媒體」或「具有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佈服務資質的主流新聞網站」。
《通知》明確指出,「不得將內容運營業務外包給社會組織、社會企業等無新聞信息采編發佈服務資質的單位」,並要求存在違規外包行為的單位在2021年底前全部終止,嚴禁再次轉包。同時還強調,要進一步提升政務新媒體的「格調與權威」,避免出現「庸俗化、娛樂化傾向」,明確提出要「完善內容審核把關機制,壓實審核責任,防止因編輯差錯引發輿情」。
雖然此次中石油潤滑油公司所涉項目歸屬國有企業體系,並不直接隸屬於黨政機關,但該《通知》中亦提及,「國有企業系統內各類官方發佈平台參照執行」。
類似整頓並非深圳一地獨有。2022年,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也印發了《關於全面推進基層政務新媒體規範化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明確指出,不得將內容運營業務外包給社會組織、社會企業等無新聞采編發佈服務資質的單位,合規受委託方不得將內容運營業務再次轉包。
而國有企業除了追求經濟效益外,還承擔著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保障國計民生等重要責任。由此可見,網信辦等監管部門的指導文件,對於國企代運營項目,亦有着重要的指導意義。
采寫:南都·灣財社記者 嚴兆鑫 程洋